Section § 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解读一份法律文件时,目标是以确保所涉当事人之间公平的方式理解其含义。该文件的主张应以宽容的方式解读,以实现真正的正义。

Section § 454

Explanation

在法律案件中,你无需在最初提交的文件中列出财务账目的所有明细。但是,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要求,你必须在十天内提供一份副本,否则你将无法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提供的账目过于模糊或存在问题,法院可以要求提供更详细的账目。如果你的原始文件经过宣誓(核实),那么财务账目也必须由你本人宣誓确认属实,或者在你无法宣誓的情况下,由你的律师或代理人宣誓确认。

当事人无需在诉状中列明其中所主张的账目明细,但他必须在书面要求提出后十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交一份账目副本,否则将被禁止提供该账目证据。当所提交的账目过于笼统或在任何方面存在缺陷时,法院或法官可命令提交进一步的账目。
如果诉状经过核实,则账目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宣誓书核实,声明其相信账目属实;或者,如果事实属于当事人的代理人或律师的个人知悉范围,或者当事人不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县内或因某种原因无法制作宣誓书,则由代理人或律师通过宣誓书核实。

Section § 455

Explanation

如果你正在提起诉讼要求收回房产,你需要在诉状中清楚地描述该房产,以便官员在执行法院判决时能够轻松找到并识别它。

在追回不动产的诉讼中,诉状中对不动产的描述必须明确,以使执行人员在执行时能够识别该不动产。

Section § 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你在撰写一份关于法院判决或官方裁定的法律文件时,你无需详细说明法院是如何获得作出该判决的权利的。你只需声明该判决已正当作出且已终局。但是,如果有人对此提出异议,你将需要在法庭上证明法院为何有权作出该判决以及该判决确实是终局的。

在诉讼中援引法院、官员或委员会的判决或其他裁定时,无需陈述赋予管辖权的事实,但可声明该判决或裁定已正当作出并已终局。如果该主张受到质疑,援引方必须在审判中证明赋予管辖权和产生终局性的事实。

Section § 457

Explanation

当你声称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中所有必要的条件时,你不需要在最初的陈述中详细说明你所做的每一件事。相反,你只需简单地说你已经完成了所有要求。但是,如果对方对此提出异议,你将需要在审判中提供证据,以证明你实际上是如何满足这些条件的。

在合同中主张先决条件已履行时,无需陈述显示该履行的事实,但可以概括性地声明该方已适当履行其所有条件;并且如果该主张受到质疑,主张方必须在审判中证明显示该履行的事实。

Section § 458

Explanation
在诉讼中援引诉讼时效作为抗辩时,你无需立即列出所有细节。相反,你可以概括地说明该诉讼根据法律的某个特定条款已经超过时效。但是,如果有人对这一主张提出异议,你随后就需要向法庭证明该抗辩是有效的。

Section § 45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何在法律诉状中提及某项私人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你只需说明其名称和通过日期即可。当你声称已遵守某项法律下的所有必要步骤时,你可以简单地说明你已遵守,而无需详细列举所有细节。但是,如果有人对你的主张提出异议,你将必须在庭审中证明你确实履行了所要求的事项。

Section § 460

Explanation

当你因诽谤或中伤起诉某人时,你无需在初步诉状中解释所有背景细节,说明为什么该言论具有诽谤性。只要说明该有害言论是针对你说的就足够了。如果被告不同意你的主张,你需要向法庭证明该言论确实是针对你发表或说出的。

在诽谤或中伤诉讼中,无需在诉状中陈述任何外在事实,以表明引起诉因的诽谤性内容适用于原告;但足以概括性地陈述该内容是就原告而言被发表或说出的;如果该指控被反驳,原告必须在审判中证明其确实是如此发表或说出的。

Section § 4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处理涉及持续诽谤的诽谤或中伤案件的程序。如果原告能证明有充分理由,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命令被告在收到传票后20天内作出答复。这项请求必须附上证据,证明诽谤行为正在反复发生并很可能继续。如果法院同意,传票上会注明这个缩短的答复期限。此外,法院将优先处理这类案件,避免延误。通常情况下,被告最多有10天的时间来答复或修改其答复,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决定。法律将“持续发布”定义为在15天内至少发布三次。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60.5(a) 在任何诽谤或中伤诉讼中,经单方书面申请并显示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命令被告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答复起诉状。该申请应附有宣誓书,陈述事实以表明,除其他事项外,被指控的诽谤性内容已持续发布,并且发布将继续的可能性合理存在。该命令应指示书记员在传票上批注,以表明答复时间已根据本节缩短。申请书、宣誓书和命令的副本应与传票一并送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60.5(b) 在任何此类诉讼中,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另有命令,允许被告根据第586节答复起诉状或修改答辩状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60.5(c) 法院应优先审理任何此类诉讼,高于所有其他民事诉讼,但法律规定特别优先的诉讼除外,在安排案件听证或审判以及审理案件方面,以使所有此类诉讼都能迅速听取和裁决。除非有正当理由,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法院不得准予超过10天的延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60.5(d) 就本节而言,“持续发布”指15天内发布三次或以上。

Section § 4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竞选活动中涉及诽谤或中伤的某些法律案件必须如何迅速处理。如果候选人或曾任候选人因竞选期间的不实言论起诉他人,被指控方(被告)必须在20天内作出回应。法院还需要优先处理这些案件,以便迅速解决,通常情况下,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否则不得延期超过10天。总之,这有助于确保与选举相关的诽谤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Section § 4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指控诽谤的被告辩称他们所说的是事实,并且还可以提出任何可能减少损害赔偿(即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的金额)的事实。即使无法证明事实的真实性,他们仍然可以分享这些额外的事实,以试图减轻处罚。

在第460条或第460.5条范围内的任何诉讼中,被告可以在其答辩中,既主张被指控为诽谤的事实的真实性,又主张任何减轻情节,以减少损害赔偿金额。无论他是否证明其正当性,他都可以提供减轻情节作为证据。

Section § 464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原告和被告更新他们的法律诉状或答辩,以纳入自他们提交原始文件以来出现的新事实。这被称为补充诉状。具体而言,在涉及子女抚养的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交文件来处理亲子关系或抚养问题,即使在初步判决之后,也无需法院许可。一旦提交补充诉状,法院会签发一份更新的传票,该传票必须像原始传票一样送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64(a) 原告和被告经动议,可分别获准提出补充诉状或补充答辩,陈述在原诉状或答辩之后发生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64(b) 原告和被告,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任何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中,可以提交补充诉状,请求作出亲子关系认定或抚养令,针对其亲子关系和抚养问题已在法庭审理中的子女的父母所生的子女。亲子关系认定或子女抚养的补充诉状可无需法院许可,在基础诉讼的终局判决之前或之后提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64(c) 补充诉状提交后,法院书记员应根据第412.10条签发经修订或补充的传票。补充传票和诉状的送达应按照本法典规定的首次传票送达方式进行。

Section § 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律案件中提交初步投诉书之后,任何其他法律文件(称为“诉状”)都必须提交给法院的书记员或法官,并且还要发送给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法院特别允许采取其他做法。

除非获得法院许可,投诉书之后的所有诉状,连同送达证明(除非需要发出传票),均应提交给书记员或法官,并将其副本送达给对方当事人或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