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诉讼文书的异议;否认与抗辩否认与抗辩
Section § 431.10
本节解释了法律文件中一项主张是否重要。“实质性”主张对于支持法律诉讼请求或抗辩至关重要,没有它,案件就无法成立。另一方面,“非实质性”主张是指那些对支持诉讼请求没有增加任何必要信息或相关性、可能包含无根据的请求,并被视为不相关的主张。法律允许删除这些不相关的部分,因为它们不影响整体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Section § 431.20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一方在其诉状中提出主张,而另一方未在答辩状中否认这些主张,那么这些主张将被视为真实。此外,如果答辩方提出新的信息作为抗辩理由,在审判中,这将被自动视为已被对方当事人否认。
Section § 431.30
本节说明被告在诉讼中应如何回应诉状。它澄清,“诉状”一词也包括“反诉状”,“被告”则包括任何回应反诉状的人。在答复诉状时,被告必须要么一般性地否认,要么具体地否认指控,或者陈述构成抗辩的新信息。重要的是,答辩中不能主张新的积极救济。如果诉状未经核实,简单否认主要指控就足够了。如果诉状已经核实,否认必须更详细,要么基于被告所知,要么基于被告所信。当被告缺乏足够信息来回应时,他们可以在答辩中说明这一点。答辩可以引用诉状中的具体部分,并且应清晰地分开并识别其中的多项抗辩。
Section § 431.40
这项法律允许被告在涉案金额为1000美元或更少的案件中,提交一份简单的书面否认,而不是更详细的法律答复。他们可以在这份文件中包含任何新的辩护信息。然而,如果他们提起反诉,这种便利就不适用,反诉仍需遵循常规要求。否认表格由法院提供,并且无需核实。
Section § 431.50
如果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声称损失的真正原因是未承保的事件(即使直接原因是承保的事件)来避免支付赔款,那么该公司必须在其答复中清楚地说明未承保的事件是如何导致损失的,或者它是如何导致承保事件发生的。如果他们主张未承保的事件导致了承保的事件,他们还必须具体说明事件发生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