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 在根据本章提交剔除动议之前,动议方应与提交作为剔除动议标的的诉状的当事人亲自、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会面协商,以确定是否能达成协议来解决剔除动议中提出的异议。如果提交了经修订的诉状,答辩方应在提交针对经修订诉状的剔除动议之前,再次与提交经修订诉状的当事人进行会面协商。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1) 作为会面协商程序的一部分,动议方应指明其认为应予剔除的所有具体指控,并提供法律依据以指明缺陷的根源。提交诉状的当事人应为其诉状在法律上充分的立场提供法律依据,或者,说明如何修订诉状以弥补任何法律上的不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2) 当事人应在剔除动议必须提交之日至少5天前进行会面协商。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剔除动议必须提交之日至少5天前进行会面协商,动议方应获得自动延长30天期限以提交剔除动议,方法是在剔除动议必须提交之日或之前,提交并送达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的声明书,说明已真诚尝试进行会面协商并解释当事人未能会面协商的原因。该30天延期应自剔除动议原定到期之日开始计算,且动议方在延长期内不受缺席判决影响。任何进一步的延期应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命令获得。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3) 动议方应随剔除动议一并提交并送达一份声明书,说明以下任一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3)(A) 动议方与提交作为剔除动议标的的诉状的当事人进行会面协商的方式,以及当事人未能达成解决剔除动议所提异议的协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3)(B) 提交作为剔除动议标的的诉状的当事人未能回应动议方的会面协商请求,或未能真诚地进行会面协商。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4) 法院裁定会面协商程序不充分,不得作为批准或驳回剔除动议的理由。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b) 在针对诉状早期版本的剔除动议获得批准后,动议剔除已修订诉状的当事人,不得基于针对诉状早期版本的剔除动议本可提出的理由,动议剔除诉状的任何部分。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c)(1) 如果法院批准剔除动议并准予修改,法院可以在提交经修订的诉状或针对经修订诉状的剔除动议之前,命令当事人召开会议。如果会议召开,法院不得阻止当事人提交剔除动议,且提交剔除动议的期限应在会议结束后才开始计算。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c)(2) 本节不禁止法院随时自行命令召开会议,也不阻止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召开会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1) 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被监禁在地方、州或联邦惩教机构中的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2) 强行进入、强占或非法占有诉讼。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3) 根据第425.16条提出的特别动议。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4) 在审判前不足30天提出的动议。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e)(1) 针对剔除动议,且在案件进入争议焦点之前,诉状不得修改超过三次,除非向审理法院提出可供陈述的额外事实,且如果陈述,将合理可能弥补缺陷。三次修改限制不包括根据第472条未经法院许可进行的修改,如果该修改是在针对原始诉状的剔除动议提交之前进行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e)(2) 本节不影响当事人在案件进入争议焦点后修改其诉状或答复经修订诉状的权利。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f) 本节不影响上诉审查或当事人根据第430.80条享有的权利。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g) 如果剔除动议被驳回且诉状未再作修改,动议方保留其在最终判决后上诉的权利,无需再提交剔除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