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5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当事方可以在法庭上质疑哪些法律文件。“诉状”包括任何反诉,“诉辩状”是指抗辩(异议)、答辩或诉状等官方文件。法律当事方可以提交撤销动议,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法院删除诉状或答辩的某些部分或全部。这包括根据特定规则指定听证日期。除非同时进行,否则提交此类动议不会延长提出异议(抗辩)的时间。此外,仅仅提交撤销动议会给予更多时间进行回应,而不会面临缺席判决的风险。这种撤销动议也可以根据不同规则与另一种特定类型的动议相关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a)(1) “诉状”一词包括反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a)(2) “诉辩状”一词指抗辩、答辩、诉状或反诉。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b)(1) 任何一方,在允许对诉辩状作出回应的时间内,可以送达并提交一份动议通知,要求撤销其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此时间限制不适用于(e)款中规定的动议。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b)(2) 要求撤销答辩或诉状或其一部分的动议通知,应指定根据第1005条设定的听证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b)(3) 要求撤销抗辩或其一部分的动议通知,应将其听证会与抗辩的听证会同时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c) 如果一方送达并提交了撤销动议通知而未对诉状提出抗辩,则答辩时间将延长,且不得对该被告作出缺席判决,第585条和第58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d) 提交要求撤销答辩或诉状或其一部分的动议通知,不应延长提出抗辩的时间。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e) 本节中规定的撤销动议,可以作为根据第438条(i)款(1)项(A)分项提出的动议的一部分。

Section § 435.5

Explanation

在尝试移除(或“剔除”)法律文件中的某些部分之前,您必须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能达成协议。这种会面可以通过亲自、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如果您无法达成协议,您必须在提交动议前至少五天尝试会面,否则您将获得自动30天的延期。当您提交动议时,必须附上一份声明,说明谁与谁进行了交谈、讨论了什么以及是否达成了协议。法院不会仅仅因为会面协商不充分就决定动议是否有效。此外,如果法院允许修改文件,他们可能会要求在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剔除或修改之前再次召开会议。某些案件,例如涉及租客的案件或即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受这些规则的约束。最后,文件在每次修改时没有额外事实的情况下,只能修改三次;如果动议被驳回,您仍然可以在之后提出上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 在根据本章提交剔除动议之前,动议方应与提交作为剔除动议标的的诉状的当事人亲自、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会面协商,以确定是否能达成协议来解决剔除动议中提出的异议。如果提交了经修订的诉状,答辩方应在提交针对经修订诉状的剔除动议之前,再次与提交经修订诉状的当事人进行会面协商。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1) 作为会面协商程序的一部分,动议方应指明其认为应予剔除的所有具体指控,并提供法律依据以指明缺陷的根源。提交诉状的当事人应为其诉状在法律上充分的立场提供法律依据,或者,说明如何修订诉状以弥补任何法律上的不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2) 当事人应在剔除动议必须提交之日至少5天前进行会面协商。如果当事人未能在剔除动议必须提交之日至少5天前进行会面协商,动议方应获得自动延长30天期限以提交剔除动议,方法是在剔除动议必须提交之日或之前,提交并送达一份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的声明书,说明已真诚尝试进行会面协商并解释当事人未能会面协商的原因。该30天延期应自剔除动议原定到期之日开始计算,且动议方在延长期内不受缺席判决影响。任何进一步的延期应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法院命令获得。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3) 动议方应随剔除动议一并提交并送达一份声明书,说明以下任一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3)(A) 动议方与提交作为剔除动议标的的诉状的当事人进行会面协商的方式,以及当事人未能达成解决剔除动议所提异议的协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3)(B) 提交作为剔除动议标的的诉状的当事人未能回应动议方的会面协商请求,或未能真诚地进行会面协商。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a)(4) 法院裁定会面协商程序不充分,不得作为批准或驳回剔除动议的理由。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b) 在针对诉状早期版本的剔除动议获得批准后,动议剔除已修订诉状的当事人,不得基于针对诉状早期版本的剔除动议本可提出的理由,动议剔除诉状的任何部分。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c)(1) 如果法院批准剔除动议并准予修改,法院可以在提交经修订的诉状或针对经修订诉状的剔除动议之前,命令当事人召开会议。如果会议召开,法院不得阻止当事人提交剔除动议,且提交剔除动议的期限应在会议结束后才开始计算。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c)(2) 本节不禁止法院随时自行命令召开会议,也不阻止当事人请求法院命令召开会议。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1) 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被监禁在地方、州或联邦惩教机构中的诉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2) 强行进入、强占或非法占有诉讼。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3) 根据第425.16条提出的特别动议。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d)(4) 在审判前不足30天提出的动议。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e)(1) 针对剔除动议,且在案件进入争议焦点之前,诉状不得修改超过三次,除非向审理法院提出可供陈述的额外事实,且如果陈述,将合理可能弥补缺陷。三次修改限制不包括根据第472条未经法院许可进行的修改,如果该修改是在针对原始诉状的剔除动议提交之前进行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e)(2) 本节不影响当事人在案件进入争议焦点后修改其诉状或答复经修订诉状的权利。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f) 本节不影响上诉审查或当事人根据第430.80条享有的权利。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5.5(g) 如果剔除动议被驳回且诉状未再作修改,动议方保留其在最终判决后上诉的权利,无需再提交剔除动议。

Section § 4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人提出请求或法院自行决定时,从正式法律文件中删除任何不相关、虚假或不当的信息。它还允许法院删除不符合本州法律、法院规则或法官指令的文件部分。

法院可以根据依照第435条提出的动议,或在任何时候自行决定,并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6(a) 删去插入任何诉状中的任何不相关、虚假或不当的事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6(b) 删去未按照本州法律、法院规则或法院命令起草或提交的任何诉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Section § 4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何时可以请求法院删除法律文件中的某些部分(称为“撤销动议”)。请求删除的理由必须从文件本身或法院可以官方认可的信息中显而易见。如果请求是基于法院可以认可的信息,你需要在你的请求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信息,除非法院另有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7(a) 撤销动议的理由应在被质疑的诉状表面显示,或来自法院必须司法认定的任何事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37(b) 如果撤销动议是基于法院可根据《证据法》第452条或第453条进行司法认定的事项,则该事项应在动议通知书或支持论点和判例中明确说明,除非法院另有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