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法律文件中陈述的内容与法庭上证明的内容之间存在差异,通常不重要,除非这种差异混淆或损害了对方当事人辩护其案件的能力。如果有人因此被误导,法院可能会允许修改文件,以纠正错误并确保公平。

诉状中的主张与证据之间的差异不应被视为实质性的,除非该差异确实误导了对方当事人,使其在就案情实质进行诉讼或抗辩时受到损害。如果一方当事人被如此误导,法院可以根据公正的条件命令修改诉状。

Section § 470

Explanation
如果指控与证据之间只有轻微出入,法院可以根据证据做出裁决,或者允许快速修改诉讼文书,并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Section § 4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法律案件中的一项主张或抗辩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证据支持,那么这不仅仅是主张与证据之间的小错误或不符(法律上称为“诉讼主张与证据不符”),而是完全未能证明该主张或抗辩。

Section § 471.5

Explanation
如果在诉讼中有人修改了他们的诉状,他们必须将修改内容提交给法院,并给涉案的另一方一份副本。另一方有30天时间进行回应,否则他们可能会因缺席而败诉。这条规则也适用于有人针对另一项主张提出额外主张(反诉)的情况。如果有人修改了他们对诉状的答复,对方有10天时间正式反对这些修改。

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当事人无需法院许可,即可对其法律文件进行一次修改。这可以在对方回应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提出异议之后但在听证之前进行。如果超过了提交反对意见的截止日期,则双方必须同意修改。对方回应修改后文件的截止日期从修改后的文件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此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法条提出的特别动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a) 当事人可以在答辩、异议或撤销动议提交之前,或在异议或撤销动议提交之后但在异议或撤销动议听证之前,在不经法院许可的情况下修改其诉状一次,条件是修改后的诉状在提交异议或撤销动议的反对意见截止日期之前提交并送达。当事人可以在提交异议或撤销动议的反对意见截止日期之后,经双方当事人约定,修改诉状。对修改后的诉状作出回应的时间应从修改后的诉状送达之日起计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425.16条提出的特别动议。

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法庭案件中处理异议和动议的规则。异议(即质疑诉状法律充分性的文件)不会因为同时提交了答辩书而失效。如果异议被驳回且尚未提交答辩书,法院将允许在公平的条件下提交答辩书。如果异议被维持(即法院同意诉状存在缺陷),法院可以允许在特定条件下修改诉状并设定截止日期。当撤销动议被准许时,法院可以命令提交新的或修改后的诉状。如果此类动议被驳回,当事人可以转而提交答辩书。如果驳回案件的动议被驳回,可以提交新的诉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a) 同时提交答辩书不构成对异议的放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b) 除非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另有规定,如果对诉状或反诉状的异议被驳回且未提交答辩书,法院应允许在公正的条件下提交答辩书。如果对答辩书的异议被驳回,诉讼应继续进行,如同未提出任何异议一样,并且答辩书中主张的事实应在第431.20条所述范围内被视为否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c) 受第430.41条(e)款规定的限制,如果异议被维持,法院可以允许在任何公正的条件下修改诉状,并应确定提交修改书或修改后的诉状的时间。如果异议根据第436条被撤销且未提交答辩书,法院应允许在公正的条件下提交答辩书。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d) 如果根据第436条准许撤销动议,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提交修改书或修改后的诉状。如果驳回诉状或反诉状或其部分内容的撤销动议被驳回,法院应允许提交撤销动议的一方提交答辩书。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e) 如果根据第八编第1.5章第2条(自第583.210条开始)驳回诉讼的动议被驳回,法院应允许提交诉状。

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对驳回申请(即对诉讼文书的异议)作出裁决后会发生什么。如果法院裁决驳回申请并允许修改或回应,那么该期限从您收到裁决通知时开始计算,除非您在庭审期间放弃了通知。此外,如果上级法院改变了一项不允许修改诉状的命令,那么在收到法院的发回指令通知后,您有30天的时间提交修改后的诉状。

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法院维持驳回动议(即驳回诉讼的一部分且不允许修改)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你认为法院不允许你修改诉讼是错误的,即使你之前没有提出修改请求,你也可以上诉。此外,如果法院在驳回诉讼一部分后允许提交修改后的诉讼,你也可以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这包括驳回诉状的一部分、抗辩的一部分,或者撤销诉状的一部分但不是整个诉状。总而言之,它规定了你何时可以在上诉中主张法院在这些决定中犯了错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a) 任何法院作出维持驳回动议且不允许修改的命令时,即使未提出修改该诉状的请求,该法院在作出此类命令时是否滥用其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仍可在上诉中提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b) 在法院命令后提交修改后的诉状的情况下,以下命令应被视为可上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b)(1) 维持驳回诉状或反诉状中某项诉讼事由的命令,但该命令未驳回整个诉状或反诉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b)(2) 维持驳回答辩状中某项肯定性抗辩的命令,但该维持驳回动议的命令未驳回整个答辩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b)(3) 准予撤销诉状一部分的动议的命令,但该准予撤销动议的命令未撤销整个诉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2(c) 在本条中,“可上诉”指受(b)款所列命令损害的一方,可在对该诉讼最终判决的上诉中,主张该命令存在错误。

Section § 472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同意驳回诉讼请求,即认为案件的某个部分存在缺陷,那么法院必须通过指出驳回诉讼请求书中的具体部分来清楚地解释原因。败诉方如果愿意,可以选择放弃这些详细的解释。

Section § 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通过更改姓名或纠正错误来修正法律文件中的失误。此外,如果公平,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在截止日期后修改文件。如果需要,法院可以为这些修改推迟审判,但可能要求向对方支付费用。它还允许当事人因自己的失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而撤销判决或命令,但必须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律师的失误导致客户被判决,并且客户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法院必须撤销该判决。如果因律师的错误而获得救济,律师可能需要向对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法院还可以对有过错的律师或当事人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后,法院可以纠正其记录中的笔误,或撤销任何无效的命令或判决。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a)(1) 法院为伸张正义,并可在任何适当的条件下,允许当事人通过增删任何当事人的姓名,或纠正当事人姓名中的错误,或纠正其他方面的错误,来修改任何诉状或程序;并可在类似条件下,延长答辩或抗辩(驳回)的时间。法院亦可酌情在通知对方当事人后,在任何公正的条件下,允许修改任何诉状或程序的其他细节;并可在类似条件下,允许在本法典规定的时间之后进行答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a)(2) 当法院认为修改确有必要时,可推迟审判,并且当修改导致推迟审判成为必要时,可要求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任何公正的费用,作为修改的条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b) 法院可在任何公正的条件下,解除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因其错误、疏忽、意外或可原谅的过失而遭受的判决、驳回、命令或其他程序。此项救济的申请应附上拟提交的答辩状或其他诉状副本,否则申请将不予批准,且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判决、驳回、命令或程序作出后的六个月。但是,在确定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判决、驳回、命令或其他程序中,在不延长六个月期限的情况下,当书面通知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亲自送达给遭受判决、驳回、命令或其他程序的当事人及其备案律师(如有)时,通知该当事人及其备案律师(如有)该命令、判决、驳回或其他程序已对其作出,并且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73条规定申请救济的任何权利将在通知送达后90天届满,则申请应在通知送达给缺席方或其备案律师(如有)后90天内提出,以较晚送达者为准。申请方无需提供案情宣誓书或声明。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要求,但只要救济申请在判决录入后不超过六个月内提出,形式适当,并附有律师宣誓书,证明其错误、疏忽、意外或过失,法院应撤销 (1) 书记员对其客户作出的导致缺席判决的缺席裁定,或 (2) 对其客户作出的缺席判决或驳回,除非法院认定缺席或驳回并非实际由律师的错误、疏忽、意外或过失造成。法院在根据律师的过错宣誓书准予救济时,应指示该律师向对方律师或当事人支付合理的补偿性律师费和诉讼费。但是,本节不得延长根据第583.310条规定将诉讼提交审理的时间。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c)(1) 每当法院根据本节的任何规定准予解除缺席、缺席判决或驳回时,法院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c)(1)(A) 对有过错的律师或当事人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c)(1)(B) 指示有过错的律师向州律师协会客户保障基金支付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c)(1)(C) 准予其他适当的救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c)(2) 但是,如果法院根据本节规定,基于缺席方律师证明其错误、疏忽、意外或过失的宣誓书,准予解除缺席或缺席判决,则该救济不得以律师支付补偿性律师费或诉讼费、法院施加的罚款或遵守法院命令的其他制裁为条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d) 法院可根据受害方的动议或自行决定,纠正其已录入的判决或命令中的笔误,使其符合所指示的判决或命令,并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根据任何一方的动议,撤销任何无效判决或命令。

Section § 4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撤销对某人作出的判决或采取的行动,如果该判决或行动是在加州法院接管其律师的执业活动之后发生的。要申请撤销,必须在法院接管执业活动后合理期限内提出,但不得迟于六个月。如果判决涉及财产所有权或权利,则有更严格的规定:一旦收到通知,当事人必须在90天内申请撤销。申请此项救济时,无需提供案件案情的详细解释。

法院可以根据公正的条款,解除对当事人作出的判决、命令或其他程序(包括根据第581条或第8篇第1.5章(自第583.110条起)驳回诉讼),如果本州法院已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180条或第6190条对该当事人律师的执业活动取得管辖权,并且该判决、命令或其他程序是在法院申请对该执业活动取得管辖权后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申请此项救济应在法院取得对该执业活动的管辖权后,于合理期限内提出,且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然而,对于确定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判决、命令或其他程序,在不延长六个月期限的情况下,如果书面通知已在本州内亲自送达给被作出判决、命令或其他程序的当事人,以及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180.5条指定在法院指导下行事的律师,告知该当事人和指定律师该命令、判决或其他程序已对其作出,并且该当事人根据本条规定申请救济的任何权利将在通知送达后90天届满,则救济申请必须在通知送达给违约当事人或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180.5条指定在法院指导下行事的律师后90天内提出,以较晚的送达时间为准。申请方无需提供案情宣誓书或声明。

Section § 473.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没有及时得知针对他们的诉讼,无法为自己辩护,并且法院已经对他们作出了不利裁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这种请求,称为动议通知,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最迟不得超过裁决作出之日起两年,或他们收到裁决正式通知之日起180天。要成功,他们必须通过宣誓声明证明他们没有及时得知诉讼——而不是因为他们故意规避或疏忽大意。如果法院同意他们的理由和时限,可能会允许他们在诉讼中为自己辩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5(a) 当传票送达未能及时使一方当事人收到实际通知以进行辩护,且已在该诉讼中对其作出缺席或缺席判决时,该方当事人可以送达并提交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允许其为诉讼进行辩护的动议通知。该动议通知应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并提交,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i) 对其作出缺席判决之日起两年;或(ii) 向其送达关于缺席或缺席判决已作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80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5(b) 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允许为诉讼进行辩护的动议通知,应指定第1005条(b)款规定的日期作为提出动议的时间,并应附有宣誓书,宣誓证明该方当事人未及时收到实际通知以进行辩护并非因其规避送达或不可原谅的疏忽所致。该方当事人应随通知送达并提交拟在该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动议或其他诉辩状副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73.5(c) 经法院认定动议在(a)款允许的期限内提出,且该方当事人未及时收到实际通知以进行辩护并非因其规避送达或不可原谅的疏忽所致,法院可根据其认为公正的任何条件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允许该方当事人为诉讼进行辩护。

Section § 474

Explanation

如果原告不知道他们起诉的人的名字,他们必须在初始文件中提及这一点,并且可以暂时使用一个假名,直到查明真实姓名。一旦真实姓名已知,文件必须更新。重要的是,法院不能对使用假名的被告作出判决,除非明确表明他们已被正确告知他们是以该假名被起诉的。送达给他们的文件必须提及他们是以假名背后的人的身份被起诉,并且必须记录这一证明。这些规则只适用于使用假名的情况,不适用于诉讼中使用了错误的真实姓名的情况。

当原告不知被告姓名时,其必须在诉状中陈述该事实,如果诉讼是以宣誓书启动的,则在宣誓书中陈述该事实,并且该被告可以在任何诉讼文书或程序中以任何姓名指定。当其真实姓名被发现时,该诉讼文书或程序必须相应地予以修改;但规定,不得对如此指定的被告作出缺席或缺席判决,除非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如果没有传票或法律文书,送达给该被告的首份诉讼文书或通知的副本,其表面载有实质内容为:“致被送达人:您在此诉讼(或程序)中,作为(或代表)以虚构姓名(指明该姓名)被起诉的人而被送达。”的通知。送达证明书或送达宣誓书必须说明送达该被告时所使用的虚构姓名,以及根据本条要求,通过在送达文件上背书的方式给出身份通知的事实。前述关于作出缺席或缺席判决的要求仅适用于根据本条指定的虚构姓名,不适用于原告以错误姓名起诉被告的情况,也不适用于根据法律另行规定的方式,送达指明被告真实姓名的修改后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或通知后作出的缺席或缺席判决。

Section § 4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庭案件中,法院应忽略那些不会显著影响任何人权利的轻微失误或错误。只有在能证明该错误确实对某人造成了损害并改变了案件结果的情况下,判决才能被推翻。仅仅因为存在错误,并不自动意味着它造成了损害或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