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法律案件中,当一方提出主张而另一方不认同时,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争议。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实际事实,也可能涉及法律应如何解释。

当一方当事人主张某项事实或法律结论,而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提出反驳时,诉答状中即产生争议。争议分为两种:
1. 法律争议;以及,
2. 事实争议。

Section § 589

Explanation

在法律案件中,关于法律的问题或争议可能在几种特定情况下出现。一种情况是,当有人对正式书面回应(例如诉状或答辩状)的某些部分提出异议,声称存在法律理由应予驳回时。另一种情况是,当有人根据特定规则正式请求法院删除这些文件中的某些部分时。

法律问题产生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9(a) 对诉状、反诉状或答辩状,或其中某一部分提出抗辩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9(b) 根据第435条、第436条或第473条提出撤销动议时。

Section § 590

Explanation

事实问题是指案件中对事实存在争议。它以两种方式出现:如果被告不同意诉状中的重要主张,或者被告提出了不只涉及法律问题的新主张。

事实问题产生于:
1. 诉状中被答辩状否认的实质性主张;以及,
2. 答辩状中的新事项,但法律问题已在其中合并的除外。

Section § 5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律问题通常由法官裁决,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由其他人裁决。如果有人不积极追究他们的抗辩(这是一种质疑对方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充分的方式),这可能被视为他们已经放弃了,除非在另一特定法典条款中另有规定。

法律问题必须由法院审理,除非经同意移交;但是,任何提出抗辩的人未能追究该抗辩,可被视为放弃该抗辩,除非本法典第430.80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592

Explanation
在涉及追讨特定财产、合同欠款或因伤害索赔的法律案件中,通常由陪审团来决定事实,除非双方同意不设陪审团,或者法院命令采用其他方式。法律问题必须在事实问题之前处理。在其他类型的案件中,法官通常决定事实,但法官也可以选择让陪审团或通过其他方式来处理。

Section § 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高等法院案件中,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出庭,只要缺席方已收到适当通知,任何一方都可以继续进行审判。对于普通案件,法院必须确认缺席方至少收到了15天的审判通知。在驱逐案件中,通知期限缩短为5天或10天,具体取决于通知的送达方式。通知可以通过邮件由法院书记员发送,如果书记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则可由涉案当事人发送。法律规定了如何证明通知已送达,可以通过特定的证明书或宣誓书。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94(a) 在高等法院,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审判或听证,并且,在对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除非法院有充分理由另行指示,否则可以继续审理案件并作出驳回诉讼、裁决或判决,视案件情况而定;但是,如果待审理的问题是事实问题,则应首先向法院提供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收到该审判的15天通知,或在非法占有诉讼中已收到如(b)款所规定的5天审判通知。如果对方当事人已在审判前至少五天向寻求驳回、裁决或判决的一方送达了审判通知,则视为对方当事人已收到通知。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94(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94(b)(a)款所要求的向对方当事人的通知,应由法院书记员在不迟于审判日期前20天通过邮件送达所有当事人。在非法占有诉讼中,如果通知通过邮件送达,则该送达应在不迟于审判日期前10天寄出。如果书记员未按本款要求送达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在不迟于审判日期前15天通过邮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通知;在非法占有诉讼中,如果通知通过邮件送达,则该送达应在不迟于审判日期前10天寄出。第1013条的时间规定不得用于延长本款对非法占有诉讼的审判通知要求。如果通知由书记员送达,其证明可通过将根据第1013a条(3)款的书记员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据提交为证据来完成。如果通知由当事人送达,其证明可通过将根据第1013a条(1)或(2)款的宣誓书或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据提交为证据来完成。本款规定具有排他性。

Section § 5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正在审理其他案件,或者案件的法律文书需要修改导致必须推迟,法院可以重新安排庭审时间。

法院可以依职权延期审理,如果:在确定的审理时间,法院正在审理其他案件;或者,如本法典第473条所规定,诉讼文书的修改,或允许时间进行此类修改或答辩,使得延期成为必要。

Section § 5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律师或关键证人是加州立法机构的议员,并且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处于短期休会期间,那么审判或听证会必须推迟到某个确定的日期。这种延期是为了配合相关人员的立法职责,确保他们能够无冲突地参加诉讼程序。如果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即将开会,除非相关律师同意,否则听证会不应在会议结束或长期休会开始后的30天内进行。如果延期涉及立法委员会会议,审判将推迟,直到有足够的时间让立法议员往返会议地点。然而,如果延期会阻碍紧急行动,例如亲子关系诉讼或即时抚养费案件,或通过限制令等措施保护权利,则此规则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不推迟听证会。

任何民事诉讼、法院程序,或州委员会、理事会或官员面前的任何行政程序,无论其提交日期或何时产生争议,或任何动议、抗辩或其他程序的听证,当法院、委员会、理事会或官员认为,该诉讼或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任何备案律师(无论其是在立法会议开始之前或之后成为备案律师,或在其被任命为立法委员会成员之前或之后),或主要证人,是本州立法机构的议员,且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休会(休会不超过四十 (40) 天),或其作为正式任命成员的立法临时委员会正在开会,或将在法院认定不超过使该议员通过通常出行方式抵达委员会会议所需合理时间的期限内开会时,应延期至确定日期。当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休会时,未经该备案律师同意,此类诉讼或程序不得在立法机构最终休会或超过四十 (40) 天的休会开始后的三十 (30) 天期满之前进行审判或听证。如果在休会期间有可用日期,应尽可能延期至该较早日期。当立法委员会正在开会或将在法院认定不超过使该议员通过通常出行方式抵达委员会会议所需合理时间的期限内开会时,未经该备案律师同意,此类诉讼或程序不得在该委员会会议休会或暂停后,法院认定为使该议员通过通常出行方式从委员会会议地点抵达审判或听证地点所需合理时间的期限届满之前进行审判或听证,除非在该期限届满时立法机构将开会;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该同意,此类诉讼或程序不得在最终休会或超过四十 (40) 天的休会开始后的三十 (30) 天期满之前进行审判或听证。如果在休会期间有可用日期,应延期至该较早日期。然而,根据本段规定准予的任何延期,应在与延期相同的时间段内,暂停法院、委员会、理事会或官员作出任何裁决或进行任何程序的任何期限的计算,或暂停任何当事人履行受该延期影响的任何行为。
根据本条准予延期是强制性的,除非法院认定该延期将挫败或剥夺亲子关系诉讼中诉讼期间的救济权,或援引临时补救措施的权利,例如家庭关系争议中诉讼期间的抚养费、易腐货物的扣押和出售、破产企业的接管、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并且不应准予延期。

Section § 595.1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明,当提及“法院诉讼程序”一词时,它涵盖了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庭前会议、宣誓证词和书面质询等活动。此外,此定义并非新规定,而仅是确认了现有法律已有的内容。

Section § 59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要所有涉案律师书面同意延期,法律案件中的审判或听证会最多可以推迟30天。

Section § 59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采矿权归属或采矿权损害的法律案件中,如果为了确保公平审理并获取充分信息,有必要在采矿现场进行额外的勘探或调查工作,法院可以推迟审判。法院将给予合理的时间来完成这些额外工作,然后才能继续审判。

Section § 595.4

Explanation
如果你请求延期审判,理由是还没有某些证据,你必须书面说明这些证据为什么重要,并且你已经尽力去获取它们。如果延期是因为关键证人缺席,你还必须说明你期望他们会说什么。但是,如果对方同意接受这份预期证词,就像它已经在庭审中提供了一样,或者承认这份证词不应被采纳,那么审判就不会延期。

Section § 596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要求推迟审判,并且对方当事人要求,你必须同意让他们提前通过宣誓证词的方式记录其证人的证词。这意味着这些记录下来的证词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就像证人亲自到场一样。法官、法院书记员或公证人可能会处理这个过程。

Section § 5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主张某项诉讼不应继续进行,原因包括诉讼时效已过、已有先前判决或存在未决案件,法院可以在处理案件其他部分之前,先行审理这些问题。如果这些抗辩成功,法院将作出判决,这可能会阻止或延迟进一步的诉讼程序,除非该判决在上诉中被推翻。如果抗辩失败,案件的其他部分将继续审理。这项规定适用于普通诉讼和反诉,并且对这些抗辩的裁决可以在申请新审或上诉时进行复审。

Section § 59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针对各种医疗专业人员或医院的案件,原因可能是专业过失、未经同意提供服务或服务中的错误。如果被告声称该诉讼已过时效(即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与案件的其他部分分开审理。如果法院裁定该时限不阻碍案件,那么就可以处理其他问题了。

Section § 598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法院决定审判的某些部分可以先于其他部分进行,如果这样做能方便证人、更公正,或节省时间和资源。在最终审前会议之前或审判前30天,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优先审理某些问题。法院也可以随时自行决定这样做。如果法院或陪审团认定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则该当事人胜诉,除非该裁决被推翻,否则将不再审理其他问题。如果认定有责任,或未达成裁决,则剩余问题将在晚些时候审理,可能由新的陪审团进行。

法院可以,当证人便利、司法公正或诉讼处理的经济性和效率因此得到促进时,应一方当事人的动议,经通知和听证后,作出命令,在举行审前会议的案件中,不迟于审前会议结束时,或在其他案件中,不迟于审判日期前30天,规定案件中任何争议或其任何部分的审理应先于任何其他争议或其任何部分的审理,但根据Sections 597和597.5可首先审理的特别抗辩除外。法院可自行决定,随时作出此类命令。如果所有诉讼请求的责任问题审理先于其他问题或部分的审理,且法院的裁决或陪审团对如此审理的问题的裁决有利于任何被寻求追究责任的当事人,则应立即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判决,且不得再对该当事人审理诉讼中的其他问题,除非该判决在上诉中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被废止或撤销。
如果法院的裁决或陪审团对如此审理的责任问题的裁决不利于任何被寻求追究责任的当事人,或者如果法院的裁决或陪审团对如此审理的任何其他问题或部分的裁决未导致根据本章作出判决,则其他问题或部分的审理应在此后进行,如果是陪审团审判,则由同一或另一陪审团进行,根据法院自行决定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动议所作的命令,且判决的作出方式和效力应与案件中所有问题一次性审理完毕相同。

Section § 59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审判或仲裁日期被推迟,所有相关截止日期,例如收集证据或举行和解会议的截止日期,也会相应地推迟相同的时间。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延期发生在2020年3月19日之后的情况。该规定仅在2020年3月4日宣布的COVID-19紧急状态期间以及紧急状态结束后的180天内有效。此后,该规定将被废止。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99(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法院另有命令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审判或仲裁日期的延期或推迟,将延长截至2020年3月19日尚未到期的任何截止日期,这些截止日期适用于证据开示,包括专家证人信息的交换、强制性和解会议以及同一案件中的简易判决动议。截止日期延长的时间与审判日期的延期或推迟时间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99(b) 本节仅在州长于2020年3月4日宣布的与COVID-19疫情相关的紧急状态期间以及在该紧急状态根据《政府法典》第8629节结束后的180天内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