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与判决有限额民事案件中的强制简易陪审团审判
Section § 630.20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某些被称为“有限民事案件”的小额民事案件,通常必须通过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除非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寻求惩罚性赔偿、超出保险单限额,或者复杂的索赔涉及政府报告或职业执照问题。如果案件涉及道德不当行为、故意不法行为,或者需要更多时间来陈述案情,也可以选择退出。此外,这些规则不适用于与驱逐相关的程序。
这些快速审判的判决可以向初审法院的上诉庭提出上诉。
Section § 630.21
本节解释了陪审团审判中的两个关键术语。“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是一种更快的陪审团审判,陪审员人数较少,并遵循特定规则进行。“高低限额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他们设定了被告将支付给原告的最低和最高金额,无论陪审团如何裁决。重要的是,该协议的细节不能告知陪审团。
Section § 630.22
本法律规定了在有限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这些审判遵循特定程序,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采取不同做法并获得法院批准。任何未被这些规则明确涵盖的事项将遵循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
Section § 630.23
本法律概述了进行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具体规则。每一方有五小时的时间来询问潜在陪审员(预审)并提出其案件。陪审团通常由八名陪审员和一名候补陪审员组成,但当事人可以同意减少人数。每一方可以无需说明理由驳回最多四名陪审员(无因回避),但如果涉及超过两方,则可能会允许额外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同意修改这些规则。
Section § 630.24
这项法律的意思很简单,就是陪审团在审议过程中,可以花任何他们需要的时间来做出决定,不应受到任何干扰。
Section § 630.25
在加州的快速陪审团审理的小型民事案件中,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不同的规则,否则适用正常的证据规则。即使他们同意放宽规则,这也不会改变证人关于保密性或特权的任何保护。此外,你仍然可以使用传票和通知来要求人员或文件出庭。
Section § 630.26
在八名陪审员的快速陪审团审判中,除非所有相关方另有决定,否则至少六名陪审员必须就裁决达成一致。任何达成的裁决都可以上诉,并且任何关于裁决金额的既定协议仍然适用。
Section § 630.27
Section § 630.28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16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建立与某些法律程序相关的统一操作流程。这些流程包括当事方如何在庭前交换信息、举行庭前会议、遵循选择退出某些程序的规定、呈示证据和证词,以及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