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某些被称为“有限民事案件”的小额民事案件,通常必须通过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除非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寻求惩罚性赔偿、超出保险单限额,或者复杂的索赔涉及政府报告或职业执照问题。如果案件涉及道德不当行为、故意不法行为,或者需要更多时间来陈述案情,也可以选择退出。此外,这些规则不适用于与驱逐相关的程序。

这些快速审判的判决可以向初审法院的上诉庭提出上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 1 编第 1 章第 5.1 节(第 85 条起)处理为有限民事案件的诉讼或特别程序,包括最初作为有限民事案件提起或此后发回重审的诉讼或特别程序,应根据本章作为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进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 如果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任何一方均可选择退出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1) 寻求惩罚性赔偿。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2) 寻求超出保险单限额的赔偿。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3) 一方当事人的保险公司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提供法律辩护。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4) 案件涉及需向政府实体报告的索赔。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5) 案件涉及可能影响个人职业执照的道德败坏索赔。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6) 案件涉及故意行为索赔。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7) 案件已根据第 403.020 条重新分类为无限制案件。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8) 诉状包含律师费请求,除非该费用是根据《民法典》第 1717 条提出的。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b)(9) 法官认定存在充分理由,该诉讼不应根据本章规则进行。充分理由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一方当事人需要超过五小时来提出或辩护诉讼,且各方未能约定额外时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c) 本章不适用于强行进入或强行或非法占有程序。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0(d) 作为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进行的有限民事案件的判决,可向审理该案件的初审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

Section § 630.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陪审团审判中的两个关键术语。“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是一种更快的陪审团审判,陪审员人数较少,并遵循特定规则进行。“高低限额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他们设定了被告将支付给原告的最低和最高金额,无论陪审团如何裁决。重要的是,该协议的细节不能告知陪审团。

就本章而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1(a) “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指根据本章规定,在人数减少的陪审团和一名法官面前进行的陪审团审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1(b) “高低限额协议”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原告保证从被告处获得的最低损害赔偿金额,以及被告将承担责任的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无论陪审团最终裁决如何。高低限额协议的存在及其所载金额均不得向陪审团披露。

Section § 630.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有限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这些审判遵循特定程序,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采取不同做法并获得法院批准。任何未被这些规则明确涵盖的事项将遵循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2(a) 本章和实施性法院规则中的程序应适用于在有限民事案件中进行的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除非当事人依照第630.23条(d)款的规定另有约定,且法院如此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2(b) 本章、实施性法院规则或本章及实施性规则授权的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事项,均受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法规和规则管辖。

Section § 630.2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进行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的具体规则。每一方有五小时的时间来询问潜在陪审员(预审)并提出其案件。陪审团通常由八名陪审员和一名候补陪审员组成,但当事人可以同意减少人数。每一方可以无需说明理由驳回最多四名陪审员(无因回避),但如果涉及超过两方,则可能会允许额外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在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同意修改这些规则。

以下规则和程序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3(a) 每一方应有最多五小时完成预审和提出其案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3(b) 陪审团应由八名陪审员和一名候补陪审员组成,除非当事人已同意减少陪审员人数。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3(c) 每一方应限于四次无因回避,除非在超过两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法院允许额外的一次回避。如果案件中有超过两名当事人且超过两方(根据第231条(c)款由法院确定),各方可请求额外一次无因回避,法院可根据司法公正的需要予以批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3(d) 当事人可同意修改本章规定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实施性法院规则,但须经法院批准。

Section § 630.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很简单,就是陪审团在审议过程中,可以花任何他们需要的时间来做出决定,不应受到任何干扰。

本章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陪审团进行其所需的长时间审议。

Section § 630.25

Explanation

在加州的快速陪审团审理的小型民事案件中,除非所有相关方同意不同的规则,否则适用正常的证据规则。即使他们同意放宽规则,这也不会改变证人关于保密性或特权的任何保护。此外,你仍然可以使用传票和通知来要求人员或文件出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5(a) 证据规则适用于在有限额民事案件中进行的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5(b) 当事人约定使用放宽的证据规则,不得解释为消除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证人或当事人援引任何适用特权或其他保护保密性的法律的权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5(c) 发出传票和出庭通知以确保证人出庭或在审判中出示文件的权利,应符合本法典的规定。

Section § 630.26

Explanation

在八名陪审员的快速陪审团审判中,除非所有相关方另有决定,否则至少六名陪审员必须就裁决达成一致。任何达成的裁决都可以上诉,并且任何关于裁决金额的既定协议仍然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6(a) 裁决需要八名陪审员中的六名投票同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6(b) 在强制性快速陪审团审判案件后的有限民事案件中的裁决,可根据第630.20条(d)款提起上诉,并受当事人就裁决金额达成的任何书面高低限额协议或其他约定的约束。

Section § 63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采用快速陪审团审判程序的较小民事案件中,关于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的通常规则仍然适用。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他们可以选择遵循不同的规则。

Section § 630.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司法委员会在2016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建立与某些法律程序相关的统一操作流程。这些流程包括当事方如何在庭前交换信息、举行庭前会议、遵循选择退出某些程序的规定、呈示证据和证词,以及执行本章规定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

司法委员会应在2016年7月1日或之前,通过规则和表格,以建立实施本章规定的统一程序,包括以下规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8(a) 庭前交换和提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8(b) 庭前会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8(c) 根据第630.20条(b)款的选择退出程序。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8(d) 证据和证词的呈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30.28(e) 实施本章规定所需的任何其他程序。

Section § 630.2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630.20条至第630.27条中描述的规则和规定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