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判决定义为法院对诉讼或法律案件中涉案人员权利的最终决定。

判决是对诉讼或程序中当事人权利的最终裁定。

Section § 577.5

Explanation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执行判决时,最终的金额必须以完整的美元和美分清晰地写明,不能使用分数形式。

Section § 5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作出判决,该判决可以适用于案件中所有或仅部分原告或被告。如果为了公平解决问题有必要,法院还可以决定各方当事人之间各自的权利。

Section § 579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同一个案件中起诉了多个人,法院可以决定单独对其中一个或几个人作出判决,而案件可以继续审理针对其他被告的部分,只要这种分别判决对当前情况是合理的。

Section § 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被告不作答辩时,法院可以在诉讼中向原告提供何种救济或解决方案。除非案件涉及有争议的问题,否则法院提供的救济不能超过原告最初请求的范围。然而,在有限民事案件中,法院不能准予某些类型的救济,例如超出规定财务限额的救济、除非特别允许的永久禁令、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裁决,或某些类型的宣告性救济。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 如果被告没有答辩,准予原告的救济不得超过诉状中、第425.11条所要求的声明中或第425.115条所规定的声明中请求的范围;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诉状所提出的案情并在争议范围内,准予原告任何救济。法院可以施加责任,无论寻求施加责任的理论是否涉及法律或衡平法原则。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 尽管有 (a) 款规定,以下类型的救济不得在有限民事案件中准予: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1) 超出第85条规定的有限民事案件争议最高金额的救济,不包括律师费、利息和诉讼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2) 永久禁令,除非法律另有授权。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3) 确定不动产所有权。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4) 宣告性救济,除非第86条授权。

Section § 58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通过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出售房产后,想就所欠款项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在诉讼中说明总债务、出售价格以及出售时房产的价值。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审判前要求官方估价师评估房产价值。法官决定估价师的报酬,费用应根据当地标准合理确定。法院只能判决不超过债务总额减去房产市场价值的金额,并且任何诉讼必须在出售后三个月内提起。只有在房产出售后才能作出判决,除非房产已变得毫无价值。

当就一项债务寻求金钱判决时,该债务的支付以附有出售权的房地产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或其中任何权益作为担保,且在该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的出售权被行使之后,原告应在其诉状中列明在出售时由该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全部债务金额、该房地产或其中权益的出售金额、以及在出售日期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和该出售日期。经任何一方在审判时间至少10 天前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当,且法院可随时自行决定,指定一名法律规定的遗嘱认证估价师,对在出售时已出售的财产或其中权益进行估价。该估价师应将其估价报告提交给书记员,该估价报告应可作为证据采纳。该估价师应宣誓并签署誓词,附于估价报告中,声明其已尽其所知和能力,真实、诚实、公正地对该财产进行了估价。任何如此指定的估价师可由任何一方或法院本身传唤并作为证人进行询问。法院必须确定估价师的报酬,金额由法院认定为合理,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提供地社区内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类似费用,且可像其他费用一样征收和核准。在作出任何判决之前,法院应确定在出售时已出售的房地产或其中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法院可判决的金额不得超过在出售时到期的全部债务金额超出在出售时已出售的房地产或其中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的部分,并加上自出售之日起的利息;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判决金额(不包括出售日期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财产出售金额与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全部债务金额之间的差额。任何此类诉讼必须在根据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进行出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在任何此类诉讼中,除非房地产或其中权益已变得毫无价值,否则在根据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条款首次出售该房地产或其中权益之前,不得作出任何判决。

Section § 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如果你拖欠用于购买房屋或财产的贷款,贷款人不能在出售该财产后,再向你追讨超出出售所得的额外款项。这适用于直接用于购买财产的贷款以及某些再融资贷款。但是,这项保护不包括超出原始贷款金额的任何新借款。此外,为贷款提供担保或质押其他抵押品的人可能仍需承担责任。这些规定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对于以下任何情况,不得欠付或追收不足额,且不得作出不足额判决: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1) 购买方未能履行其买卖合同,导致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权出售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2) 根据为担保支付该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权购买价格余额而给予卖方的信托契约或抵押。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3) 根据为担保偿还用于支付该住宅(由购买方全部或部分占用,且不超过四户家庭)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的贷款而给予贷款人的信托契约或抵押。就(b)款而言,本段所述贷款为“购房贷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 对于用于再融资购房贷款或购房贷款的后续再融资的贷款、再融资或其他信用交易(统称为“信用交易”),不得欠付或追收不足额,且不得作出不足额判决,除非在信用交易中,贷款人或债权人垫付了新本金(以下简称“新垫付款”),且该新本金未用于购房贷款项下已欠或将欠的债务,或未用于信用交易的费用、成本或相关开支。新的信用交易应被视为购房贷款,但新垫付款的本金金额除外。就本节而言,任何本金支付应被视为首先用于购房贷款的本金余额,然后用于新垫付款的本金余额,而利息支付应用于任何到期应付利息。本款仅适用于2013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信用交易。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c) 在(a)款和(b)款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欠付或追收不足额的事实,不影响担保人、出质人或其他保证人可能对不足额承担的责任,也不影响可能通过质押以担保构成不足额标的的债务的其他抵押品全部或部分清偿的责任。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d) 当动产抵押和信托契约或抵押均已提供以担保支付不动产和动产合并购买价格的余额时,如果根据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权的信托契约或抵押不得作出不足额判决,则任何一项均不得作出不足额判决。

Section § 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通过法院进行止赎,借款人可能需要支付处理止赎的受托人或律师的合理费用。他们还需要支付与发布、记录、邮寄和张贴任何所需通知相关的实际费用,以及与任何担保或法律诉讼费用相关的开支。除非抵押贷款或信托契约中另有规定,否则这些费用由法院决定。

Section § 58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房产通过止赎(出售房产以偿还贷款)出售,即使出售所得不足以偿还全部贷款金额,贷款人通常也不能要求获得超出房产售价的额外款项。但是,此规则不适用于贷款担保人,他们仍可能对债务负责。此外,某些贷款,例如与公用事业或受监管债券相关的贷款,不受此规则影响,仍可能涉及额外的财务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在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已由抵押权人或受托人根据抵押或信托契据中包含的出售权出售的任何情况下,不得欠付或追收差额,且不得就以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的信托契据或抵押担保的票据的差额作出差额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 根据(a)款规定的情况,不得欠付或追收差额的事实,不影响保证人、出质人或其他担保人可能对该差额承担的责任,或可能以其他为担保该差额所涉债务而质押的抵押品全部或部分清偿的责任。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c) 本节不适用于用于担保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或允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支付的信托契据、抵押或其他留置权,或由受《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法典》第1部(第201节起)第1编)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作出的信托契据、抵押或其他留置权。

Section § 5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以低于抵押贷款欠款的价格出售房屋,并且银行书面同意,你就不必支付差额。这适用于最多四单元的住宅。但如果涉及欺诈或损害,银行可以寻求赔偿。银行也不能仅仅因为同意出售而收取额外费用。如果房屋由某些类型的企业所有,或者与某些类型的金融交易或公用事业运营相关,则此规定不适用。此外,任何试图放弃这些保护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1) 对于仅以不超过四单元的住宅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票据的任何差额,无权要求或收取任何差额,且不得请求或作出任何差额判决,在受托人或抵押人经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持有人书面同意,以低于出售时未偿债务余额的价格出售该住宅的任何情况下,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1)(A) 产权已通过授权契约或其他已在不动产全部或部分所在地县记录的转让文件自愿转让给买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1)(B) 销售所得款项已根据双方协议交付给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抵押权人或受益人的代理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a)(2) 在第 (1) 款未描述的情况下,当票据并非仅以不超过四单元的住宅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时,如果受托人或抵押人经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持有人书面同意,以低于出售时未偿债务余额的价格出售该住宅,则不得就以不超过四单元的住宅的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担保的票据的任何差额作出判决。在出售后,根据持有人书面同意,通过授权契约或其他已在不动产全部或部分所在地县记录的转让文件自愿将产权转让给买方,并按约定将销售所得款项交付给抵押权人、受益人或抵押权人或受益人的代理人后,票据、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任何持有人、受益人、抵押权人、受托人、抵押人、债务人、债权人或担保人的权利、补救措施和义务,以及与担保该票据的任何其他财产相关的权利、补救措施和义务,应被视为并确定为该住宅已通过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止赎,以持有人收到的销售所得款项的价格出售,其方式符合第 580d 条的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b) 票据持有人不得要求票据的受托人、抵押人或出票人支付除销售所得款项之外的任何额外补偿,以换取对销售的书面同意。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c) 如果受托人或抵押人对担保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的不动产的出售实施欺诈,或对该不动产实施浪费,则本节不限制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持有人就欺诈或浪费向受托人或抵押人或任何第三方寻求损害赔偿并使用现有权利和补救措施的能力。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d)(1) 如果受托人或抵押人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州的政治分支机构,则本节不适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d)(2) 本节不适用于为担保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授权或允许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支付而设定的任何信托契约、抵押贷款或其他留置权,或由受《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法》第 1 编(第 201 条起)第 1 部分)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设定的任何信托契约、抵押贷款或其他留置权。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e) 任何声称放弃 (a) 款或 (b) 款的行为均属无效并违反公共政策。

Section § 58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一笔由房地产担保的贷款同时由信用证提供支持时,涉及信用证的某些行为不被视为特定的法律行动或违规行为。如果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获得付款)使用信用证,或者信用证的开证人(提供信用证的一方)进行或要求付款,这些行为不被视为针对房地产担保本身的行动或判决。无论这些行为是在房产止赎之前还是之后进行,这一规定都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a)(1) “受益人”指《商法典》第5102条(a)款第(3)项所定义的“受益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a)(2) “开证人”指《商法典》第5102条(a)款第(9)项所定义的“开证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a)(3) “信用证”指《商法典》第5102条(a)款第(10)项所定义的“信用证”,无论该承诺是否受《商法典》第5篇(自第5101条起)管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b) 对于由不动产或其中定期地产的抵押或信托契据担保且亦由信用证支持的义务,信用证受益人根据信用证提交、收取款项或强制执行汇票或付款要求,以及信用证开证人兑付或支付、或要求偿付、收取偿付或强制执行与信用证相关的任何合同、法定或其他偿付义务,无论是在抵押或信托契据的司法或非司法止赎或替代转让之前或之后进行,均不构成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b)(1) 第726条(a)款所指的诉讼,或未能遵守任何其他法定或司法要求首先针对担保物采取行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b)(2) 第580a、580b或580d条,或第726条(b)款所指的差额金钱判决或差额判决,或任何此类判决的实际等同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5(b)(3) 违反第580a、580b、580d或726条。

Section § 580.7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在贷款情况下,如果信用证涉及自然人并符合特定条件,则不能强制执行。这些条件包括:信用证旨在防止贷款违约;贷款由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房产作担保,且借款人居住或原计划居住其中一个单元;以及信用证是在本法生效后开立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a)(1) “受益人”指《商法典》第5102条(a)款第(3)项所定义的“受益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a)(2) “客户”指《商法典》第5102条(a)款第(2)项所定义的“申请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a)(3) “信用证”指《商法典》第5102条(a)款第(10)项所定义的“信用证”,无论该承诺是否受《商法典》第5分部(自第5101条起)管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b) 在存在以下所有情形的贷款交易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强制执行信用证: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b)(1) 客户为自然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b)(2) 信用证是为避免现有贷款违约而向受益人开立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b)(3) 现有贷款由购买款信托契据或购买款抵押担保,担保物为包含一至四个住宅单元的房地产,其中至少一个单元由客户拥有并居住,或在现有贷款发放时意图由客户居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0.7(b)(4) 信用证是在本条生效日期之后开立的。

Section § 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法庭上驳回民事案件的规则。原告可以在审判开始前撤销案件,有时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支付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出庭,或者在某些程序性情况下,法院也可以驳回案件,通常是“不带偏见”的驳回,这意味着案件以后可能可以重新提起。原告可以在审判前撤销其案件或部分诉讼请求,但一旦审判开始,驳回通常是“带偏见”的,这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除非所有人都同意不带偏见驳回,或者法院有充分理由。本节还提到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存在反诉或集体诉讼时的限制。重要的是,本法律并不限制法院驳回案件的整体权力。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1) “诉讼”指任何民事诉讼或特别程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2) “诉状”指起诉状和反诉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3) “法院”指诉讼正在审理中的法院。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4) “被告”包括反诉被告。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5) “原告”包括反诉原告。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6) “审判”。审判应视为在任何一方或其律师开始开庭陈述或辩论时实际开始,如果无开庭陈述,则在向第一位证人宣誓或作证时,或在引入任何证据时开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b) 诉讼可在以下任何情况下被驳回: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b)(1) 在实际审判开始前的任何时间,经原告向书记员提交书面请求并随案卷材料一并提交,或向法院提出口头或书面请求,并支付(如有)费用后,可带或不带偏见地驳回。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b)(2) 经所有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可带或不带偏见地驳回。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b)(3) 在发出审判时间和地点通知30天后,若无任何一方出庭审判,法院可不带偏见地驳回。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b)(4) 当根据第1.5章(自第583.110节起)的适用规定作出驳回时,法院可不带偏见地驳回。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b)(5) 当任何一方未出庭审判而另一方出庭并请求驳回时,法院可不带偏见地驳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c) 原告可在实际审判开始前,带或不带偏见地驳回其诉状,或其中主张的任何诉讼事由,可全部驳回,或仅针对任何一名或多名被告驳回。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d) 除(e)款另有规定外,当在审判中且在案件最终提交前,原告放弃诉状或其中主张的任何诉讼事由时,法院应带偏见地驳回该诉状,可全部驳回,或仅针对任何被告驳回。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e) 在实际审判开始后,如果原告请求驳回,法院应带偏见地驳回诉状或其中主张的任何诉讼事由,可全部驳回,或仅针对任何被告驳回,除非所有受影响的审判当事方同意不带偏见地驳回,或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命令不带偏见地驳回。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f) 法院可在以下情况下驳回针对该被告的诉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f)(1) 除第597节适用外,在对诉状的抗辩被支持且不允许修改后,任何一方请求驳回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f)(2) 除第597节适用外,在对诉状的抗辩被支持且允许修改后,原告未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修改,且任何一方请求驳回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f)(3) 在驳回整个诉状的动议被批准且不允许修改后,任何一方请求驳回时。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f)(4) 在驳回整个诉状或其部分内容的动议被批准且允许修改后,原告未在法院允许的时间内修改,且任何一方请求驳回时。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g) 当根据第1.5章(自第583.110节起)的适用规定作出驳回时,法院可不带偏见地驳回整个诉状,或仅针对该被告驳回。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h) 当根据第418.10节作出驳回时,法院可不带偏见地驳回整个诉状,或仅针对该被告驳回。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i) 在被告的反诉状中寻求积极救济,或根据第396b节的规定有将诉讼移送至另一法院的动议待决时,不得根据(b)款第(1)项作出或录入(或两者兼有)诉讼驳回。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j) 除经申请方或各方律师书面同意,或在未获得律师同意的情况下,经法院通知律师后发出驳回令外,不得根据(b)款第(1)项或第(2)项作出或录入(或两者兼有)驳回。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k) 根据本法典规定被确定为集体诉讼的案件,除非且直到法院认为充分的通知已发出且法院命令驳回,否则不得驳回。
(l)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l) 当任何一方未出庭审判而另一方出庭并请求驳回时,法院可不带偏见地驳回整个诉状,或仅针对该被告驳回。
(m)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m) 本节规定不应被视为法院驳回诉讼或驳回针对被告的诉状的权力的穷尽列举。

Section § 5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被告可以在原告提交开庭陈述或证据后,才能请求“不予审理判决”,这意味着在案件未提交给陪审团审理前就结束案件。如果某些问题有有效证据但并非所有问题都有,法院可以批准针对这些特定问题的动议,并继续审理其余问题。不予审理判决通常被视为对这些问题的最终裁决,除非另有规定。在伤害案件中,如果因被告无过错而批准了不予审理判决,其他被告在审判期间不得指责或评论该被告的缺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a) 仅在原告完成其开庭陈述之后,或在陪审团审判中提交其证据之后,而非之前,被告方可在不放弃其在动议未获准时提供证据的权利的情况下,动议请求不予审理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b) 如果看来已提交的或将要提交的证据支持针对诉讼中涉及的部分而非全部争议事项批准该动议,法院应批准针对这些争议事项的动议,并且诉讼应就剩余争议事项继续进行。尽管动议获得批准,但在诉讼终结前不得作出最终判决,但诉讼中的最终判决,除审判中已决定的任何事项外,应根据本条规定的动议所确定的结果作出判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c) 如果动议获得批准,除非法院在其判决令中另有规定,不予审理判决具有对案情实质作出裁决的效力。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81(d) 在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而引起的诉讼中,当不予审理判决动议因被告无过错而获得批准时,在审判期间,其他被告不得在原告反对的情况下,试图将过错归咎于或评论获得该动议的被告的缺席或参与。

Section § 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案件的撤销是如何被记录并生效的。如果是书面撤销,必须由书记员录入法院记录才能生效。当法院命令撤销时,必须通过一份由法院签署并归档在案件中的书面命令来完成。一旦归档,这些命令就成为判决,像其他判决一样完全有效,书记员必须记录它们。

诉讼的书面撤销应登记在书记员登记簿中,一经登记即对所有目的生效。
所有由法院命令的撤销应以法院签署的书面命令形式作出并归档于该诉讼中,这些命令一经归档即构成判决并对所有目的生效,且书记员应在该案件的诉讼登记簿中注明这些判决。

Section § 581.5

Explanation
如果您卷入了一起消费者债务案件,并按时出庭,但债务购买人(试图收取债务的个人或公司)未出庭或未准备好进行审判,且法院未发现任何延期审理的理由,法院可能会驳回该案件。法院还可以决定此次驳回是否会影响您未来的权利(即是否允许再次起诉)。此外,您可能还能获得与准备审判相关的费用报销,例如因缺勤造成的工资损失或交通费。

Section § 5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在其他规则未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证据和事实作出裁决,而不是基于程序性问题或技术细节。

Section § 582.5

Explanation

如果在有限额民事案件中,被告被命令支付金钱,他们必须立即支付,或按照法院设定的付款计划支付。法院可以更改这些付款条款,甚至在有正当理由时允许分期付款,即使提出更改请求的当事人最初没有出庭,也可以这样做。在设定付款条款时,法院会考虑与决定财务豁免或审查债务人资产时使用的类似因素。

在被告已出庭应诉的有限额民事案件中,如果判决或命令是被告支付金钱,则被告应立即支付判决款项,或在任何时间并根据法院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包括分期付款)支付。法院可随时修改支付判决或命令的条款和条件,以便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动议并通知所有受影响当事人后,因正当理由规定分期付款,无论基础债务的性质如何,也无论提出动议的当事人在判决或命令作出之前是否出庭。在任何关于对判决支付施加条款和条件的决定中,法院应考虑与根据第2部分第9编第2分部第4章(自第703.010条起)确定豁免请求或根据第9编第2分部第6章第2条(自第708.110条起)对债务人进行的审查相关的任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