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其他临时救济接收人
Section § 564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指定接管人,接管人是在特定法律情况下管理财产的人。法院可以在多种情况下指定接管人,例如财产所有权纠纷、止赎程序、法院判决后为执行判决或在上诉期间保护财产、公司遇到财务困境时,或者应公用事业或卫生官员的请求。它还涵盖了涉及财产上有害物质或租金转让的情况。该法律确保此类指定对于保护财产或权利是必要的,并概述了接管人的行动,包括安全地并经通知后进入财产。它还阐明了“借款人”和“有担保债权人”的定义,并定义了“有害物质”和“释放”等术语。
Section § 565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解散,公司所在地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或成员的请求,指定一人来管理其资产。这个人被称为接管人或受托人,他将负责处理公司资产,偿还公司债务,并将任何剩余的资金或财产分配给股东或成员。
Section § 566
本节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谁可以被任命为接管人,谁不可以。某些特定人员,例如案件当事人、其律师或与法官有亲属关系的人,只有在所有相关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任命为接管人。此外,如果接管人是在未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即单方申请)任命的,法院必须要求申请人承诺,如果事后证明该任命没有充分理由,申请人将赔偿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害。
Section § 567
在开始履行职责之前,接管人必须宣誓忠实地完成工作。他们还需要向州政府提供一份财务担保,称为“担保书”。这份担保是为了确保他们将忠实地履行职责并遵守法院的命令。接管人可以报销这份担保的费用。
Section § 568
法院指定的财产接管人可以管理财产,具体方式包括以其名义提起或应诉、收取租金和处理债务。他们还可以就财产达成协议,并执行法院允许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568.2
如果有人被指派管理有不安全或状况不佳的租赁物业,他们必须告知法院任何他们无法按时完成的维修指令。他们必须在接到任务后30天内报告,如果问题是后来才出现的,则在15天内报告。他们的报告需要包括问题的详细情况、这些问题造成的风险、修复所需的大致成本和时间,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维修费用。如果资金不足,他们应请求法院提供进一步的指导或指示。法院随后可能会给出进一步指示,或在必要时决定终止管理期。
Section § 568.3
Section § 568.5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的接管人(负责在法律程序中管理财产的人)出售其持有的财产。但是,他们必须按照特定规则提供关于出售的通知,并且该出售在法院批准之前不生效。
Section § 568.6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公用事业委员会提出请求,法院可以指定一个被称为“接管人”的人来接管并运营太平洋燃气电力公司。法院将决定接管人如何运营该公司的具体规则和条件。
Section § 569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指定的接管人将其管理的资金存入计息账户,只要满足某些条件。这些资金必须存放在联邦法律充分承保的账户中。存放资金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不得参与导致接管人任命的法律诉讼。此外,接管人不得与该机构有重要的个人或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