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6.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委员会为本章下的法庭案件制定如何操作的规则。

Section § 516.02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章中提及的申请书、通知书、命令及其他文件所需的表格。

Section § 516.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任何宣誓书(作为证据使用的书面声明)必须清晰具体地陈述事实。它应表明,制作宣誓书的人(称为宣誓人)能够像可信证人一样陈述事实。宣誓人可以是任何知晓事实的人,即使他们不参与该法律案件。如果符合要求,经核实申诉(一份正式法律文件)可以代替宣誓书使用,也可以与宣誓书一并使用。

根据本章提交的每份宣誓书中所述事实,应当具体阐明。除本章明确允许通过据信显示的事项外,每份宣誓书应明确表明,宣誓人(如果作为证人宣誓),能够胜任地就其中所述事实作证。宣誓人可以是任何知晓事实的人,无论其是否为诉讼当事人。符合本节要求的经核实申诉,可以代替普通宣誓书使用,也可以与普通宣誓书一并使用。

Section § 516.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某些被称为“从属司法职责”的司法任务可由受任命的官员(如法院专员)执行。

Section § 516.05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章的规则不阻止您根据第3章(自第525条起)寻求帮助或救济。这基本上是为了确保您仍然可以寻求其他地方可用的任何额外法律补救措施。

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依照本篇第3章(自第525条起)的规定准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