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返还之诉占有令状
Section § 512.010
如果你是诉讼中的原告,并且想要获得一份占有令,你可以在提交诉状时或之后任何时间申请。你需要提交一份宣誓书面申请,说明几点:你为何对该财产拥有权利,被告是如何获得该财产以及为何不应持有该财产,该财产的具体描述和价值,其所在地,以及保证该财产未因税款、评估费、罚款或其他任何原因被合法征收或扣押。你可以附上宣誓书来支持你的申请。
Section § 512.020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签发占有令状,这种令状暂时赋予某人取回其财产的权利。通常,您必须先进行听证,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签发令状。如果财产被盗、是信用卡,或者是有可能被损坏或藏匿的商业财产,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您是被取走财产的人,您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令状并将财产归还给您。如果法院认定令状签发不当,他们将归还您的财产,甚至可能赔偿您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Section § 512.030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被起诉的人必须收到几份文件:最初的法律诉状、关于即将进行的申请和听证的通知,以及任何支持性文件或声明。如果此人尚未对诉讼作出回应,这些文件需要以官方法律通知的送达方式,亲自递交给他们。
Section § 512.040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有人寻求占有令(即法院命令以取得财产占有权)时,必须向被告发送一份“申请和听证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有关此问题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详细信息。在听证会上,法院不裁定主张是否实际真实,而只裁定其是否可能真实。如果被告想反对,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或一份替代协议。该通知还建议被告,如果他们认为原告可能无权占有该财产,应咨询律师。
Section § 512.050
Section § 512.060
本节规定,在法庭听证会上,如果满足两个条件,法官可以签发占有令状(这是一种允许某人收回财产的法律文件):申请令状的人证明他们很可能拥有该财产,并且他们已满足另一条款中的某些法律要求。此外,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财产确实位于私人场所,否则法官不会签发从私人场所取走财产的命令。
Section § 512.070
Section § 512.080
这项法律规定了占有令状的要求,占有令状是一种用于收回财产的法律文件。它必须发给财产所在区域的负责官员,并描述将被扣押的物品。它还应列出可以进入以取回财产的任何私人区域。官员被指示保管财产,直到其被返还或出售。通知必须告知被告,他们有权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或通过提供保证金来取回财产。
Section § 512.090
这项法律允许原告向法院申请,请求执法人员从原始命令中未提及的私人地点扣押财物。如果原告能通过宣誓书(即一份经宣誓的书面声明)证明有充分理由认为财物就在那里,法院就会批准这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