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12.01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诉讼中的原告,并且想要获得一份占有令,你可以在提交诉状时或之后任何时间申请。你需要提交一份宣誓书面申请,说明几点:你为何对该财产拥有权利,被告是如何获得该财产以及为何不应持有该财产,该财产的具体描述和价值,其所在地,以及保证该财产未因税款、评估费、罚款或其他任何原因被合法征收或扣押。你可以附上宣誓书来支持你的申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a) 在提起诉讼时或此后任何时间,原告可以根据本章规定,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签发占有令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b) 该申请应宣誓签署,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b)(1) 表明原告主张的依据,以及原告有权占有所主张的财产。如果原告主张的依据是书面文书,应附上该文书的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b)(2) 表明财产被被告非法扣留,被告取得财产的方式,以及根据原告所知、所悉和所信,表明扣留的原因。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b)(3) 财产的详细描述及其价值声明。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b)(4) 根据原告所知、所悉和所信,说明财产的所在地,如果该财产或其部分位于可能需要进入才能占有的私人场所,则表明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位于该处。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b)(5) 声明该财产未根据法规被征收税款、评估费或罚款;或未根据针对原告财产的执行令被扣押;或者,如果被扣押,则根据法规免于此类扣押。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c)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10(c)(b)款的规定可以通过随申请提交的一份或多份宣誓书满足。

Section § 512.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签发占有令状,这种令状暂时赋予某人取回其财产的权利。通常,您必须先进行听证,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法院可以在没有听证的情况下签发令状。如果财产被盗、是信用卡,或者是有可能被损坏或藏匿的商业财产,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您是被取走财产的人,您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令状并将财产归还给您。如果法院认定令状签发不当,他们将归还您的财产,甚至可能赔偿您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a)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否则根据本章不得签发任何令状,除非在发出通知的动议听证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b)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合理理由,可以根据本分节单方面签发占有令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b)(1) 被告以重罪方式从原告处取得财产,从而获得该财产的占有。本分节不适用于被告欺诈性地侵占了委托给他的财产,或通过虚假或欺诈性陈述或借口或通过贪污取得占有的情况。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b)(2) 该财产是信用卡。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b)(3) 被告在其贸易或业务的正常过程中为商业目的取得该财产的占有,且: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b)(3)(i) 该财产并非被告或其家人维持生计所必需;且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b)(3)(ii) 存在即时危险,即该财产将因被转移、隐藏或移出本州而无法被征收,或将因破坏行为或未能以合理方式照管财产而导致价值严重受损;且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20(b)(3)(iii) 单方面签发占有令状对于保护该财产是必要的。
原告的令状申请应符合第512.010节的要求,此外,还应表明本分节所要求的条件存在。如果法院认定本分节所要求的条件存在且第512.060节的要求已满足,则可以签发占有令状。根据本分节签发占有令状后,传票和诉状的副本、申请书副本及任何支持宣誓书,以及一份符合第512.040节 (c) 和 (d) 分节要求并告知被告其在本分节项下权利的通知,应送达被告以及第514.020节要求送达占有令状的任何其他人。任何根据本分节签发的占有令状而被取走财产的被告,可以申请撤销该令状并释放根据该令状征收的任何财产的命令。此类申请应通过发出通知的动议提出,并适用第512.050节的规定。在被告申请的听证会待决期间,法院可以命令暂停根据第514.030节交付任何先前已征收的财产。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无权获得占有令状,法院应撤销占有令状并命令释放并重新交付任何先前已征收的财产,并应判给被告其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赔偿,这些损害赔偿是由占有令状的征收以及根据该征收造成的财产占有损失直接引起的。

Section § 512.030

Explanation

在听证会举行之前,被起诉的人必须收到几份文件:最初的法律诉状、关于即将进行的申请和听证的通知,以及任何支持性文件或声明。如果此人尚未对诉讼作出回应,这些文件需要以官方法律通知的送达方式,亲自递交给他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30(a) 在第512.020条(a)款所要求的听证会之前,必须向被告送达以下所有文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30(a)(1) 传票和诉状的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30(a)(2) 申请和听证通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30(a)(3) 申请书及其任何支持宣誓书的副本。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30(b) 如果被告尚未在该诉讼中出庭,且根据本篇规定,令状、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件需要亲自送达被告,则送达方式应与根据第5篇第4章(自第413.10条起)送达传票的方式相同。

Section § 512.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有人寻求占有令(即法院命令以取得财产占有权)时,必须向被告发送一份“申请和听证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有关此问题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的详细信息。在听证会上,法院不裁定主张是否实际真实,而只裁定其是否可能真实。如果被告想反对,他们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或一份替代协议。该通知还建议被告,如果他们认为原告可能无权占有该财产,应咨询律师。

“申请和听证通知”应告知被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40(a) 将在通知中指明的时间和地点,就原告的占有令申请举行听证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40(b) 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主张可能有效且签发令状的其他要求已确立,则将签发该令状。该听证会并非旨在确定该主张是否实际有效。对主张实际有效性的裁定将在诉讼的后续程序中作出,且不受就令状申请举行的听证会决定的影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40(c) 如果被告希望反对签发该令状,他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提供足以驳回原告签发令状权利的证据,或根据第515.020条提交一份暂缓交付财产的保证书。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40(d)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如果您认为原告可能无权占有所主张的财产,您可能希望寻求律师的建议。应及时咨询该律师,以便他在听证会预定时间之前协助您。”

Section § 512.050

Explanation
法庭案件的每一方都必须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并分享他们计划在听证会上使用的文件或论据。听证会举行时,法官将根据这些文件和之前提交的其他材料做出决定。但是,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官可以允许引入新的证据或文件,甚至可以推迟听证会以收集更多信息。

Section § 512.0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在法庭听证会上,如果满足两个条件,法官可以签发占有令状(这是一种允许某人收回财产的法律文件):申请令状的人证明他们很可能拥有该财产,并且他们已满足另一条款中的某些法律要求。此外,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财产确实位于私人场所,否则法官不会签发从私人场所取走财产的命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60(a) 在听证会上,如果发现以下两点,则应当签发占有令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60(a)(1) 原告已证明其对财产占有主张的盖然有效性。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60(a)(2) 第515.010条的担保要求已满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60(b) 除非原告已证明有合理根据相信财产位于该处,否则不得签发任何指示执行官进入私人场所占有任何财产的令状。

Section § 512.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签发了收回财产令(即要求某人归还财产的命令),法院还可以命令被告将财产归还原告。法律警告被告,如果他们不遵守命令,可能会被认定为藐视法庭,这意味着他们可能因不服从法院命令而面临法律处罚。

Section § 512.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占有令状的要求,占有令状是一种用于收回财产的法律文件。它必须发给财产所在区域的负责官员,并描述将被扣押的物品。它还应列出可以进入以取回财产的任何私人区域。官员被指示保管财产,直到其被返还或出售。通知必须告知被告,他们有权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或通过提供保证金来取回财产。

占有令状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80(a) 发给财产所在地管辖范围内的执行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80(b) 描述将被扣押的具体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80(c) 指明可以进入以占有该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的私人场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80(d) 指示执行官,如果找到财产,则根据第514.010条扣押该财产,并予以保管,直至根据第514.030条予以释放或出售。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80(e) 告知被告有权反对原告的担保(其副本应附在令状上),或通过按照第515.020条的规定提交担保来获得财产返还。

Section § 512.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原告向法院申请,请求执法人员从原始命令中未提及的私人地点扣押财物。如果原告能通过宣誓书(即一份经宣誓的书面声明)证明有充分理由认为财物就在那里,法院就会批准这项请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90(a) 原告可以书面形式向提起诉讼的法院单方面申请在令状上批注,指示执行官在令状中未指明的私人场所扣押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12.090(b) 如果原告通过宣誓书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财产或其部分可能在该场所被发现,法院应作出该批注。

Section § 512.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如果被告不反对占有令状的请求,或者不反驳原告提出的证据,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他们仍然可以在实际审判中提出任何抗辩或证据。

Section § 512.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法院在此特定程序中作出的决定,不会影响与本程序无关的案件中的任何其他问题。这些决定不影响与同一问题相关的其他案件中任何当事方的权利。此外,在审理这些其他相关案件时,不能将这些特定的法院决定作为证据使用或提及。

Section § 512.12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起诉他人,并经法院许可暂时占有其财产,但后来败诉,他们必须归还财产,并赔偿对方因丧失财产占有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如果原告在该诉讼中未能胜诉,他应将财产返还给被告,并对被告所遭受的所有损害承担责任,这些损害是因临时限制令(如有)和初步禁令的实施、占有令状的执行,以及根据占有令状的执行或遵守根据第512.070条发布的命令而丧失财产占有直接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