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上诉一般上诉
Section § 901
Section § 902
Section § 902.1
Section § 903
如果有权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人去世了,他们的遗产管理人或律师仍然可以代他们提出上诉。他们必须在死者如果仍然在世本可以提出上诉的时限内完成。
Section § 904
本法规定,在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根据其他相关条款,具体是第904.1、904.2、904.3和904.5条,对判决提起上诉。
Section § 904.1
本法律解释了在非有限民事案件中,何时可以将法院判决上诉至更高级别的法院。您可以对最终判决、某些中间(临时)裁定以及特定命令提起上诉,例如涉及驳回、新审、禁令或金额超过 $5,000 的制裁的命令。本法还涵盖了特殊裁定,例如关于财产权、分割、遗嘱认证、家庭事务、特别撤销动议以及与子女监护权相关的上诉。金额为 $5,000 或以下的罚款或制裁命令,可以在主案件结束后通过上诉或特殊程序进行审查。
Section § 904.2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想对法官在某些较小的民事案件中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你必须向高等法院的上诉庭提出。你可以对这些案件中的多种决定提出上诉,例如最终判决(不包括临时判决和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为最终判决的藐视法庭判决)、某些判决后的命令、更改或拒绝更改审判地点的决定、与传票送达和驳回相关的行动、关于新审的决定、扣押令、禁令以及接管人任命。
Section § 904.3
Section § 904.5
如果您想对小额索赔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您需要遵循的规则载于《小额索赔法》中。这是一套从第116.110条开始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906
如果您在加州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审查您主要争议的判决,还可以审查任何影响案件或您权利的相关裁定。这包括像重新审理的命令等决定。法院可以维持、撤销、修改或命令新的程序。如果您赢得了原审案件,您可以要求上级法院审查这些问题,以确定是否有任何错误损害了上诉。但是,法院不能审查那些本可以单独提出上诉的决定。
Section § 908
Section § 909
本条允许上级法院在不需要陪审团审判或已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出新的事实认定。法院可以根据原始证据,甚至在作出裁决前收集新证据来作出这些认定。其目标是通过一次上诉彻底解决案件,避免进一步审判,除非司法公正要求进行新审判。
Section § 911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法院从高等法院接管案件,以确保不同案件的判决一致,或澄清重要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高等法院仍有机会进行重新审理,则在高等法院的判决终局之前,不能进行此项移送。一旦移送,上诉法院可以像高等法院原本会做的那样审查和裁决案件。如果案件已在高等法院重新审理过,上诉法院会将其视为普通上诉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