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01

Explanation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你想通过上诉来质疑判决或命令,你需要遵循本篇中规定的规则。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关于上诉应如何进行的详细规则,但这些规则必须符合本篇的总体指导原则。

Section § 90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您对法院判决不满意(即“受损害方”),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您可以对该判决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而对方当事人则称为被上诉人。

Section § 9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些法律通知需要发出时,加州总检察长可以选择加入并参与任何相关的上诉,即使他们最初没有参与该案件。但是,总检察长不能自己提起上诉。如果他们决定不加入上诉,他们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司法委员会解释原因,并且这份解释将成为公共记录,可能作为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Section § 903

Explanation

如果有权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人去世了,他们的遗产管理人或律师仍然可以代他们提出上诉。他们必须在死者如果仍然在世本可以提出上诉的时限内完成。

在任何本应拥有上诉权的人死亡的情况下,无论是在作出判决的法院中代表死者的在案律师,还是死者遗产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均可在死者若在世本可提交上诉通知的时限内,就此提交上诉通知。

Section § 90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在民事案件中,你可以根据其他相关条款,具体是第904.1、904.2、904.3和904.5条,对判决提起上诉。

在民事诉讼或程序中,可以依照第904.1、904.2、904.3和904.5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Section § 904.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非有限民事案件中,何时可以将法院判决上诉至更高级别的法院。您可以对最终判决、某些中间(临时)裁定以及特定命令提起上诉,例如涉及驳回、新审、禁令或金额超过 $5,000 的制裁的命令。本法还涵盖了特殊裁定,例如关于财产权、分割、遗嘱认证、家庭事务、特别撤销动议以及与子女监护权相关的上诉。金额为 $5,000 或以下的罚款或制裁命令,可以在主案件结束后通过上诉或特殊程序进行审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 除有限民事案件外,上诉应提交上诉法院。除有限民事案件外,可就以下任何事项提起上诉: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1) 判决,但第 (8)、(9) 和 (11) 款另有规定的中间判决除外,或根据第 1222 条规定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的藐视法庭判决。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2) 根据第 (1) 款可上诉的判决之后作出的命令。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3) 准予撤销传票送达动议的命令,或以不方便法院为由准予中止诉讼的动议的命令,或在准予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诉讼的动议之后,根据第 581d 条作出的书面驳回命令。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4) 准予新审的命令,或驳回不顾判决动议的命令。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5) 解除或拒绝解除扣押的命令,或准予扣押权的命令。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6) 准予或解除禁令的命令,或拒绝准予或解除禁令的命令。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7) 任命接管人的命令。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8) 在赎回不动产或动产抵押或留置权诉讼中作出或录入的中间判决、命令或裁定,该判决、命令或裁定确定赎回权并指示进行会计核算。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9) 在分割诉讼中确定各方权利和利益并指示进行分割的中间判决。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10) 根据《遗嘱认证法》或《家庭法》可上诉的命令。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11) 如果金额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可就指示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支付金钱制裁的中间判决提起上诉。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12) 如果金额超过五千美元 ($5,000),则可就指示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支付金钱制裁的命令提起上诉。
(1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13) 根据第 425.16 和 425.19 条准予或驳回特别撤销动议的命令。
(1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a)(14) 在关于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分段诉讼中的最终命令或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1(b) 对当事人或当事人律师处以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下的制裁命令或判决,可在主诉讼最终判决生效后由该当事人提起上诉进行审查,或经上诉法院酌情决定,可根据特别令状申请进行审查。

Section § 90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想对法官在某些较小的民事案件中做出的决定提出上诉,你必须向高等法院的上诉庭提出。你可以对这些案件中的多种决定提出上诉,例如最终判决(不包括临时判决和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为最终判决的藐视法庭判决)、某些判决后的命令、更改或拒绝更改审判地点的决定、与传票送达和驳回相关的行动、关于新审的决定、扣押令、禁令以及接管人任命。

有限民事案件中,高等法院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作出的裁定的上诉,应提交至高等法院上诉庭。有限民事案件中,高等法院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作出的裁定,可就以下任何一项提起上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a) 判决,但以下情况除外:(1) 中间判决,或 (2) 根据第1222条规定为终局且具有决定性的藐视法庭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b) 根据 (a) 款规定可上诉的判决后作出的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c) 更改或拒绝更改审判地点的命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d) 准予撤销传票送达动议的命令,或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准予暂缓诉讼动议的命令,或在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准予驳回诉讼动议后,根据第581d条作出的书面驳回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e) 准予新审的命令,或驳回推翻裁决判决动议的命令。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f) 解除或拒绝解除扣押的命令,或准予扣押权的命令。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g) 准予或解除禁令的命令,或拒绝准予或解除禁令的命令。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04.2(h) 任命接管人的命令。

Section § 904.3

Explanation
如果高等法院上诉庭的裁决是关于在较小的民事或刑事案件中,是否发出命令指示法院或法官该怎么做,你不能对此裁决提起上诉。但是,如果你特别提出请求,上级法院可以选择审查这些裁决。

Section § 904.5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对小额索赔法庭的判决提出上诉,您需要遵循的规则载于《小额索赔法》中。这是一套从第116.110条开始的具体指导方针。

高等法院小额索赔部门的上诉应受《小额索赔法》(第一部第一编第5.5章(自第116.110条起))的管辖。

Section § 906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对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不仅可以审查您主要争议的判决,还可以审查任何影响案件或您权利的相关裁定。这包括像重新审理的命令等决定。法院可以维持、撤销、修改或命令新的程序。如果您赢得了原审案件,您可以要求上级法院审查这些问题,以确定是否有任何错误损害了上诉。但是,法院不能审查那些本可以单独提出上诉的决定。

根据第904.1条或第904.2条提起的上诉,复审法院可以复审裁决或判决以及任何涉及案件实质或必然影响被上诉判决或命令,或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中间裁定、程序、命令或决定,包括对判决的任何上诉中关于新审判动议的任何命令,并可以维持、撤销或修改任何被上诉的判决或命令,并可以指示作出适当的判决或命令,并且在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可以指示进行新审判或进一步的程序。被上诉人,或判决对其有利的一方,无需对该判决提起上诉,可以请求复审法院复审上述任何事项,以确定上诉人是否因其赖以撤销或修改被上诉判决的错误而受到损害。本条规定不授权复审法院复审任何本可以提起上诉的决定或命令。

Section § 907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发现某人提出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或没有正当理由,它可以要求该人在常规费用之外支付额外的罚款。

Section § 908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的判决被推翻或修改,上级法院可以命令双方当事人恢复到判决执行前的原始状态。法院可以安排返还因错误判决而丧失的财产和权利,只要这不影响第三方的权利。此外,法院可以决定对无法返还的任何事物进行金钱赔偿,并且可以自行处理这些事项,或者将其交回原审法院处理。

Section § 909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上级法院在不需要陪审团审判或已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出新的事实认定。法院可以根据原始证据,甚至在作出裁决前收集新证据来作出这些认定。其目标是通过一次上诉彻底解决案件,避免进一步审判,除非司法公正要求进行新审判。

在所有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或已放弃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复审法院可以作出与初审法院所作事实认定相反或补充的事实认定。该事实认定可以基于提交给初审法院的证据,无论复审法院是否取证。复审法院为了作出事实认定或为了司法公正的任何其他目的,可以听取或采纳在上诉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发生的有关事实的补充证据,并可以作出或指示录入任何判决或命令 以及根据案件需要作出任何进一步或其他命令。本条应作宽泛解释,旨在(其中包括)在可行的情况下,通过一次上诉最终解决案件,且无需在初审法院进行进一步诉讼,除非为了司法公正,需要就部分或全部问题进行新审判。

Section § 9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上诉法院从高等法院接管案件,以确保不同案件的判决一致,或澄清重要的法律问题。但是,如果高等法院仍有机会进行重新审理,则在高等法院的判决终局之前,不能进行此项移送。一旦移送,上诉法院可以像高等法院原本会做的那样审查和裁决案件。如果案件已在高等法院重新审理过,上诉法院会将其视为普通上诉案件处理。

上诉法院可以命令将其辖区内任何上诉至高等法院的案件移送至其审理和裁决,但须依照司法委员会的规则,且高等法院证明或上诉法院认定该移送对于确保判决一致性或解决重要法律问题是必要的。
任何在高等法院有权上诉要求重新审理的案件,在该案件的判决在该高等法院终局前,不得根据本条规定移送。
根据本条规定移送案件的法院,应具有如同高等法院上诉庭在该案件中将拥有的审查任何事项并作出命令和判决的类似权力;但如果该案件已在高等法院重新审理,则上诉法院应具有如同其在根据第 (904.1) 条上诉的案件中拥有的审查任何事项并作出命令和判决的类似权力。

Section § 912

Explanation

上诉案件裁定后,上级法院的书记员会将裁决的认证副本发送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的书记员随后将其归档,在其记录中注明结果,并更新原始裁决,以显示其是被确认、更改还是推翻。

上诉法院对上诉作出最终裁决后,法院书记员应将上诉法院的判决书或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及其意见书(如有)送交初审法院。初审法院书记员应归档上诉法院判决书和意见书的经认证副本,如果上诉是针对判决的,应将该副本附在判决卷宗上,并应在原判决书或命令的记录旁白处以及在诉讼登记簿中,注明上诉法院的判决,说明被上诉的判决或命令是已被维持、撤销还是修改。

Section § 913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上诉被驳回,你通常不能再提起一次上诉,除非驳回明确说明你可以这样做。

Section § 914

Explanation
如果你没有放弃获得庭审速记(录音)报告的权利,但由于法庭速记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他们的笔记丢失或被毁,导致这份报告无法被转录成文字,那么法院可以取消之前的判决或裁定,并命令进行新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