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非居民扣押
Section § 492.010
Section § 492.020
这项法律允许起诉他人的一方(原告)在诉讼开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允许扣押被告的财产。这被称为“财产扣押”。为此,原告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某些文件和声明。这些文件和声明必须表明,该案件和被告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原告很可能胜诉,并且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支持财产主张的宣誓声明可以基于宣誓人的知情信念。
Section § 492.030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在诉讼中何时可以批准扣押他人财产的命令。首先,债权必须符合扣押条件,并且原告必须证明其胜诉的可能性很大。被告必须符合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类别。扣押的目的应仅限于追回债权款项,且宣誓书必须表明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必须大于零。如果申请不符合这些要求,法院将予以驳回。但是,如果驳回仅仅是因为被告不符合特定类别,原告可以使用相同的文书,但根据不同的法律章节再次提出申请。
Section § 492.040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为了确保对某人财产的债权而采取法律行动,最初可以针对任何财产,只要有合法的扣押方式。但一旦被起诉的人在法庭上作出回应,只有不受豁免保护的财产才能被扣押。如果任何受保护的财产已被扣押,则必须根据法院命令予以返还。
Section § 492.050
如果有人通过法律程序暂时扣押了你的财产(这叫做“扣押令”),你可以请求法院停止这种扣押。要这样做,你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动议,并通知获得扣押令的一方。你的动议必须说明你认为扣押应该停止的理由,并附上你所有的证据或法律论据。如果你已经就此案在法庭上出庭,那么除非对方能证明他们的主张符合特定要求,否则扣押将被取消。在听证会上,法院将审查所有文件和论据,以决定扣押是否应该继续。如果法院支持你,财产将被归还。如果不支持,临时扣押将继续有效,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此事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法庭事务处理。
Section § 492.060
Section § 492.070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在加州,当有人希望通过法律索赔来担保财产时,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的要求。申请书必须宣誓提交,并包括三项主要内容:一份确认已签发扣押财产的法律命令的声明,将被担保的具体金额或价值,以及一份将被扣押财产的详细描述。此外,申请人必须相信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正如另一条文所规定的。
Section § 492.09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以签发扣押令状。扣押令状是一种临时命令,要求在诉讼解决之前,暂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这些条件包括:案件中已经签发了扣押权令,并且通过宣誓书确认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一份财务担保,即“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