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2.010

Explanation
本条允许在追讨金钱的诉讼中,针对特定类型的被告,请求法院命令暂时扣押其财产或金钱(称为“扣押令”)。这适用于不住在加州的人、未在加州注册经营的外国公司,以及未提交必要文件的外国合伙企业。

Section § 492.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起诉他人的一方(原告)在诉讼开始时或之后的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允许扣押被告的财产。这被称为“财产扣押”。为此,原告必须提交一份申请,其中包含某些文件和声明。这些文件和声明必须表明,该案件和被告符合特定的法律标准,原告很可能胜诉,并且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支持财产主张的宣誓声明可以基于宣誓人的知情信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20(a) 提起诉讼状后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原告可以根据本章规定,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法院提交扣押令(right to attach order)和扣押执行令(writ of attachment)的申请,以申请获得该扣押令及扣押执行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20(b) 该申请应符合第484.020条的规定,并应附有宣誓书,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20(b)(1) 该诉讼属于第492.010条所述的诉讼,且被告属于第492.010条所述的被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20(b)(2) 根据所呈事实,原告有权就扣押所依据的请求获得判决。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20(b)(3) 拟被扣押的财产根据第492.040条规定可被扣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20(c) 支持分段 (b) 第 (3) 项所要求证明的宣誓书,可以基于宣誓人的信息和信念。

Section § 492.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在诉讼中何时可以批准扣押他人财产的命令。首先,债权必须符合扣押条件,并且原告必须证明其胜诉的可能性很大。被告必须符合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特定类别。扣押的目的应仅限于追回债权款项,且宣誓书必须表明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必须大于零。如果申请不符合这些要求,法院将予以驳回。但是,如果驳回仅仅是因为被告不符合特定类别,原告可以使用相同的文书,但根据不同的法律章节再次提出申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a) 法院应审查申请和佐证宣誓书,并应签发一份扣押权令,该扣押权令应说明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并在按照第489.210条和第489.220条的规定提交担保后,命令签发一份扣押令状,如果法院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a)(1) 扣押所依据的债权是可签发扣押令状的债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a)(2) 原告已确立了扣押所依据的债权很可能成立。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a)(3) 被告属于第492.010条所述的类型。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a)(4) 扣押并非出于除追回扣押所依据的债权之外的目的。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a)(5) 随附申请的宣誓书显示,拟被扣押的财产,或令状中将指明的该财产的一部分,依照第492.040条规定可被扣押。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a)(6) 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大于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30(b) 如果法院认定申请和佐证宣誓书不符合本章要求,则应如此说明并驳回该命令。如果驳回仅仅是因为被告不属于第492.010条所述的类型,司法官员应如此说明,且该驳回不排除原告使用相同的宣誓书和佐证文件,根据第4章(自第484.010条起)申请扣押权令及扣押令状。

Section § 492.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为了确保对某人财产的债权而采取法律行动,最初可以针对任何财产,只要有合法的扣押方式。但一旦被起诉的人在法庭上作出回应,只有不受豁免保护的财产才能被扣押。如果任何受保护的财产已被扣押,则必须根据法院命令予以返还。

尽管有第487.010条和第487.020条的规定,根据本章签发的扣押令可以对被告的任何财产进行扣押,只要第8章第2条(自第488.300条起)规定了扣押方法。但是,在被告在该诉讼中提出一般出庭后,只能对被告的非豁免财产进行扣押,并且根据第487.020条规定属于豁免的先前已被扣押的财产,应根据法院命令予以解除。

Section § 492.0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法律程序暂时扣押了你的财产(这叫做“扣押令”),你可以请求法院停止这种扣押。要这样做,你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动议,并通知获得扣押令的一方。你的动议必须说明你认为扣押应该停止的理由,并附上你所有的证据或法律论据。如果你已经就此案在法庭上出庭,那么除非对方能证明他们的主张符合特定要求,否则扣押将被取消。在听证会上,法院将审查所有文件和论据,以决定扣押是否应该继续。如果法院支持你,财产将被归还。如果不支持,临时扣押将继续有效,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此事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法庭事务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50(a) 任何根据本章签发的扣押令其财产已被扣押的被告,均可申请一项命令,要求撤销扣押权令,撤销扣押令,并解除根据该扣押令征收的任何财产。此类申请应通过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动议通知的方式提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50(b) 动议通知应说明动议所依据的理由,并应附有支持所提出的任何事实问题的宣誓书,以及支持所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的法律依据和判例。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50(c) 如果被告已在该诉讼中提交了普通出庭,则扣押权令应被撤销,除非原告证明其扣押权是根据第492.010条以外的规定授权的。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50(d) 在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应裁定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扣押权令。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无权获得扣押权令,则应命令撤销扣押权令,撤销扣押令,并解除根据该扣押令征收的任何财产。如果法院认定原告有权获得扣押权令,则扣押应继续有效,除非第492.040条另有规定,此后,原告可以根据第4章第2条(自第484.310条起)或第3条(自第484.510条起)的规定申请额外的扣押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50(e) 法院的裁定应根据记录中的诉状和其他文件作出;但,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听证会上接受并考虑额外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及额外的法律依据和判例,或者可以延期听证会以提交此类额外证据或法律依据和判例。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50(f) 本条规定的听证会应优先于当天日程表上的所有其他民事事项,但同类较早的事项除外。

Section § 492.060

Explanation
如果你已经获得了通过法律程序扣押某人财产以偿还债务的许可,并且已经完成了初步的步骤,那么在特定的听证会举行之前,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更多许可来扣押额外的财产。你需要将你的请求提交到你的案件正在审理的同一法院。

Section § 492.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概述了在加州,当有人希望通过法律索赔来担保财产时,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的要求。申请书必须宣誓提交,并包括三项主要内容:一份确认已签发扣押财产的法律命令的声明,将被担保的具体金额或价值,以及一份将被扣押财产的详细描述。此外,申请人必须相信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正如另一条文所规定的。

申请书应当宣誓提交,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70(a) 一份声明,说明原告已根据第492.030条获签发扣押权令及扣押令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70(b) 一份关于将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的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70(c) 一份关于根据扣押令状将被扣押财产的描述,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原告获悉并相信该财产可根据第492.040条被扣押。该描述应符合第484.020条的要求。

Section § 492.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法院可以签发扣押令状。扣押令状是一种临时命令,要求在诉讼解决之前,暂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这些条件包括:案件中已经签发了扣押权令,并且通过宣誓书确认该财产可以合法地被扣押。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一份财务担保,即“担保书”。

法院应审查申请和佐证宣誓书,并在按照第489.210条和第489.220条规定提交担保后,命令签发扣押令状,如果法院发现以下两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90(a) 已根据第492.030条在该诉讼中签发了扣押权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2.090(b) 随附申请的宣誓书显示,拟扣押的财产,或将在令状中指明的该财产部分,根据第492.040条可被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