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4.310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经获得了扣押权令(这允许您在赢得诉讼之前扣押他人的财产),您可以申请一份所谓的扣押令状。这意味着您正式请求法院执行该扣押,您可以通过向审理您案件的法院提交申请来完成此操作。

Section § 484.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扣押财产时,他们必须宣誓签署申请书,并包含某些具体信息。他们必须说明是否已获得法院允许扣押财产的命令,并披露他们希望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申请书还需要详细描述他们希望扣押的财产,证明该财产可以合法扣押。最后,他们必须声明没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债权受到任何破产程序的影响。

申请书应当宣誓签署,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20(a) 一份声明,说明原告已根据第1条(自第484.010节起)获得扣押令,或法院已根据第485.240节认定原告有权获得扣押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20(b) 一份关于将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的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20(c) 对将根据扣押令状进行扣押的财产的描述,以及一份声明,说明原告获悉并相信该财产可被扣押。该描述应符合第484.020节的要求。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20(d) 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没有信息或理由相信该债权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破产)的程序解除,或该诉讼的进行已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破产)的程序中止。

Section § 484.330

Explanation

在加州,法院在签发扣押令之前,必须先举行一次听证会。被告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这份通知包括关于申请和听证会的通知,以及申请书本身的副本。

根据本条,除非经过听证会,否则不得签发扣押令。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必须向被告送达以下两项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30(a) 申请和听证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30(b) 申请书副本。

Section § 484.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原告申请通过扣押令扣押被告财产时,被告必须被告知哪些信息。它指出,被告将收到一份通知,详细说明原告希望扣押的财产、决定原告是否可以这样做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除非法院认定该财产免于扣押或其价值过高,否则扣押令将被签发。如果被告认为财产不应被扣押,建议他们提交免除扣押申请,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完成。被告可以与律师一起出席听证会,并且建议尽快咨询律师以获得帮助。

申请和听证通知应告知被告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40(a) 原告已申请扣押令,以扣押申请书中描述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40(b) 将在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举行听证会,以确定原告是否有权获得该令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40(c) 除非法院认定该财产免于扣押,或其价值明显超过为满足扣押所担保金额所需的数额,否则将签发扣押令以扣押原告申请书中描述的财产。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40(d) 如果被告主张申请书中描述的财产或其中一部分免于扣押,被告可在不迟于听证会预定日期前五天,按照第484.350条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并送达原告一份关于该财产的免除扣押申请。如果被告未能就个人财产提出此类申请,则在申请免除扣押的期限届满后,若无情况变化的证明,被告不得再主张免除扣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40(e) 被告或被告的律师,或两者均可出席听证会。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40(f) 通知应包含以下声明:“您可就与原告申请相关的任何事项寻求律师的建议。应及时咨询律师,以便律师能在听证会预定时间之前协助您。”

Section § 484.35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起诉,并且认为他们的财产不应被扣押,因为它属于豁免财产,他们必须告知法院。他们需要描述该财产,并说明法律的哪一部分使其豁免。这一主张必须有事实和法律论据支持,并且必须在法院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告知对方。如果他们未能提出主张或证明其案件,除非有特定法律允许,否则他们不能在以后主张豁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50(a) 如果被告主张原告申请中描述的财产或该财产的一部分免于扣押,被告可根据本条规定主张豁免。如果被告未能就个人财产提出主张,或就动产或不动产提出主张但未能证明该财产免于扣押,被告不得在以后主张豁免,除非第482.100条另有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50(b) 豁免主张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50(b)(1) 描述主张豁免的财产。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50(b)(2) 指明支持该主张的法规条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50(c) 豁免主张应附有支持该主张所提出的任何事实问题的宣誓书,以及支持所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的论点和判例。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50(d) 豁免主张,连同任何支持性宣誓书和论点与判例,应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五个法院工作日提交并送达原告。

Section § 484.3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被告主张某项财产在法律纠纷中免于被扣押时应如何处理。如果被告提出此豁免主张而原告不同意,原告必须在法庭听证会前至少两天通知被告其反对意见。如果原告不反对,则声称豁免的财产将不会被扣押。如果所有声称豁免的财产均被主张豁免,且原告不反对,则不会举行听证会。如果原告确实反对,被告必须证明该财产确实属于豁免范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60(a) 如果被告提交并送达豁免主张,且原告希望反对该主张,其应在听证会日期前不少于两天,向被告提交并送达一份反对豁免主张的通知,并附带一份支持所提出任何事实问题的宣誓书以及支持所提出任何法律问题的论点和判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60(b) 如果被告按照第484.350条的规定提交并送达豁免主张及支持宣誓书,且原告未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并送达反对通知,则不得就声称豁免的财产签发扣押令。如果原告申请中描述的所有财产均被声称豁免,且原告未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并送达反对通知,则不应举行听证会,也不得签发扣押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60(c) 如果原告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并送达反对该主张的通知,被告负有证明该财产免于扣押的举证责任。

Section § 484.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庭听证会上,如果原告希望在审判前扣押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获得命令:(1) 已经确定原告有权扣押该财产,并且 (2) 被告无法证明该财产不应被扣押。

听证会应按照第484.090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并且如果法院认定以下两点,则应在按照第489.210条和第489.220条规定提交担保后,命令签发扣押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70(a) 已根据第1条(自第484.010条起)在该诉讼中签发扣押权令,或者法院已根据第485.240条认定原告有权获得扣押权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4.370(b) 被告未能证明拟被扣押的财产,或扣押令中将描述的该财产的某一部分,免于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