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查封令的通知听证程序获取额外令状的通知听证程序
Section § 484.310
Section § 484.320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申请扣押财产时,他们必须宣誓签署申请书,并包含某些具体信息。他们必须说明是否已获得法院允许扣押财产的命令,并披露他们希望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申请书还需要详细描述他们希望扣押的财产,证明该财产可以合法扣押。最后,他们必须声明没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债权受到任何破产程序的影响。
Section § 484.330
在加州,法院在签发扣押令之前,必须先举行一次听证会。被告需要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收到通知。这份通知包括关于申请和听证会的通知,以及申请书本身的副本。
Section § 484.34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原告申请通过扣押令扣押被告财产时,被告必须被告知哪些信息。它指出,被告将收到一份通知,详细说明原告希望扣押的财产、决定原告是否可以这样做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除非法院认定该财产免于扣押或其价值过高,否则扣押令将被签发。如果被告认为财产不应被扣押,建议他们提交免除扣押申请,且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完成。被告可以与律师一起出席听证会,并且建议尽快咨询律师以获得帮助。
Section § 484.350
如果有人被起诉,并且认为他们的财产不应被扣押,因为它属于豁免财产,他们必须告知法院。他们需要描述该财产,并说明法律的哪一部分使其豁免。这一主张必须有事实和法律论据支持,并且必须在法院听证会前至少五天告知对方。如果他们未能提出主张或证明其案件,除非有特定法律允许,否则他们不能在以后主张豁免。
Section § 484.360
本法律规定了当被告主张某项财产在法律纠纷中免于被扣押时应如何处理。如果被告提出此豁免主张而原告不同意,原告必须在法庭听证会前至少两天通知被告其反对意见。如果原告不反对,则声称豁免的财产将不会被扣押。如果所有声称豁免的财产均被主张豁免,且原告不反对,则不会举行听证会。如果原告确实反对,被告必须证明该财产确实属于豁免范围。
Section § 484.370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庭听证会上,如果原告希望在审判前扣押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获得命令:(1) 已经确定原告有权扣押该财产,并且 (2) 被告无法证明该财产不应被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