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3.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为债权人利益的一般转让”的含义。简单来说,这是指某人将其所有可转让资产用于偿还债权人,但必须遵守一些规定。首先,所有不受债务追偿保护的资产都应包括在内。其次,它应该平等地惠及所有债权人。最后,除非有预先存在的理由,否则它不应偏袒任何特定债权人。

本章中使用的“为债权人利益的一般转让”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转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10(a) 该转让是被告所有可转让且不受金钱判决强制执行豁免的资产的转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10(b) 该转让是为了被告所有债权人的利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10(c) 该转让本身不应造成某一债权人或某类债权人优于任何其他债权人或某类债权人的偏好,但该转让可以承认债权人原本有权享有的优先权的存在。

Section § 493.020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欠债的被告将其资产正式转让给受托人,以便这些资产可以用于偿还其债权人。

Section § 493.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了一般性财产转让,或者申请破产,那么在其财产上设立的任何临时保护性留置权或扣押,如果在这些事件发生前90天内设立的,都将终止。但是,这项规定只有在同一90天期限内,该人在其他州的财产上所有类似的留置权也已终止的情况下才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30(a) 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性转让的作出,终止临时保护令或扣押的留置权,如果该留置权是在作出一般性转让前90天内设立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30(b) 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破产)提起自愿或非自愿案件的申请,终止临时保护令或扣押的留置权,如果该留置权是在提起申请前90天内设立的。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30(c)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30(c)(a)款和(b)款不适用,除非被告在其他州的财产上所有在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性转让作出前或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破产)提起案件的申请前90天内设立的扣押留置权均已终止。

Section § 493.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当扣押留置权终止时,某些当事人如何请求解除先前被扣押(查封)的财产。这些当事人包括为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破产管理人或占有财产的债务人。他们需要向执行官宣誓提交解除申请,并附上特定文件。如果需要立即解除,他们必须提供一份担保。执行官必须通知原告,并解除扣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如果执行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本条款规定解除财产,他们不承担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a) 根据第493.030条扣押留置权终止时,为债权人利益进行一般转让的受让人,或在破产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临时破产管理人,或在没有破产管理人或临时破产管理人时占有财产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向执行官提交一份解除扣押申请,说明解除理由并描述待解除的财产,经宣誓签署,并附带一份副本,以确保被扣押财产的解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b) 在受让人情况下,申请应包括两份为债权人利益进行的一般转让文件副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c) 在破产管理人、临时破产管理人或占有财产的债务人情况下,申请应包括一份经认证的破产申请书副本,并附带一份副本。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d) 如果寻求立即解除扣押,申请应附带一份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向原告支付因不当解除扣押而造成的任何损害,金额应与扣押担保的金额相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e) 在提交解除扣押申请后的五日内,执行官应向原告邮寄: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e)(1) 解除扣押申请的副本,包括根据(b)款或(c)款提交的文件副本。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e)(2) 如果未提供承诺书,则应告知,除非法院在通知邮寄之日起10日内另有命令,否则扣押将根据解除扣押申请予以解除。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e)(3) 如果已提供承诺书,则应告知扣押已解除。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f) 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如果未提供承诺书,执行官应在向原告邮寄(e)款所述文件之日起10日届满后,根据解除扣押申请解除扣押。如果已提供承诺书,执行官应立即根据解除扣押申请解除扣押。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g) 如果被扣押财产已被羁押,应将其解除给提出解除扣押申请的人或申请中指定的其他人。如果被扣押财产未被羁押,应按照第488.730条(c)款或(d)款的规定解除。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40(h) 执行官依照本条规定解除扣押不承担责任,任何其他人依照解除行为行事也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49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临时保护令或扣押的留置权因某些法律程序而终止,在某些情况下,该留置权可以恢复,如同从未终止过一样。具体来说,当留置权因债权人的一般性财产转让而终止,而该转让随后被撤销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或者如果破产案件被驳回,或者涉及受托人放弃财产。此外,留置权因这些程序而处于非活动状态的期间,不计入其有效期限。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50(a) 临时保护令留置权或扣押留置权,根据第493.030条规定已终止的,在下列情况下恢复效力,如同其从未终止过一样: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50(a)(1) 终止是因作出为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一般性财产转让所致,且该为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一般性财产转让并非通过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Bankruptcy)提起案件申请而被撤销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50(a)(2) 终止是因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Bankruptcy)提起案件申请所致,且该申请被驳回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50(a)(3) 终止是因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Bankruptcy)提起案件申请所致,且受托人放弃了曾受临时保护令留置权或扣押留置权约束的财产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50(b) 从作出为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一般性财产转让到临时保护令留置权或扣押留置权恢复效力期间,不计入临时保护令或扣押留置权的期限。

Section § 493.0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为了偿还债务而进行一般性转让,本法律规定,受让人(即接管债务人责任的人)将取代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在临时保护令或扣押下对债务人资产的权利。简单来说,受让人可以使用原始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同样,如果提交了破产申请,根据本法律终止的任何留置权都将为破产财产的利益而保持有效,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可获得的资金总额将包含这些留置权所涉及的资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60(a) 在为债权人利益进行一般性转让并根据本章终止留置权时,受让人代位取得原告在临时保护令或扣押下的权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93.060(b) 在根据《美国法典》第11篇(破产)提起案件的申请时,根据本章终止的留置权将为遗产的利益而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