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2.010

Explanation

本节将该法律命名为“扣押法”,这意味着任何提及此名称的地方都是指该法律框架内的具体规定。

本篇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扣押法”。

Section § 482.02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即使本特定篇章未涵盖,您仍然可以获得法律其他部分所涵盖的某些类型的法律救济或法院帮助。

Section § 482.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本篇章下法律案件的处理规则。此外,它还要求司法委员会设计这些案件中必须使用的官方表格和文件,例如申请书和通知书。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30(a) 司法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规定本篇章下诉讼程序的实践和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30(b) 司法委员会应当规定本篇章要求的申请书、通知书、命令书以及其他文件的格式。

Section § 482.040

Explanation

当为案件提交宣誓书时,你需要清晰具体地说明事实。除了某些情况下允许你根据“信息和信念”陈述事项外,如果法庭要求,你必须能够亲自就事实作证。如果你根据“信息和信念”陈述某事,你必须解释你是如何得知这些信息的,以及你的信息来源为何可靠。任何知晓事实的人,即使他们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也可以提交宣誓书。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核实诉状可以代替宣誓书使用,也可以与宣誓书一并使用。

根据本篇提交的每份宣誓书中所述事实应详细阐明。除本篇明确允许通过信息和信念来证明的事项外,每份宣誓书应明确表明,宣誓人若作为证人宣誓作证,能够胜任地就其中所述事实作证。对于通过信息和信念证明的事项,宣誓书应说明宣誓人信念所依据的事实,并显示其信息的性质及其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宣誓人可以是任何知晓事实的人,无论其是否为诉讼当事人。符合本节要求的经核实诉状可代替宣誓书使用,或与宣誓书一并使用。

Section § 482.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提起诉讼的人请求法院书记员在短时间内对文件保密。书记员可以拒绝向公众提供这些文件,直到诉状提交后30天,或者直到某些法律程序(如送达听证通知或临时保护令)完成,以先发生者为准。然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在任何需要时仍然可以查阅这些文件。如果提交人不想让诉状的存在公开,他们可以在诉状首页使用图章或其他方式进行标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50(a) 如果原告在提交诉状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受理诉状的法院书记员不得向公众提供该诉讼的记录和文件,直至以下任一事件发生之前:(1) 提交诉状后30天,或 (2) 根据本篇规定提交听证通知和任何临时保护令的送达回证,或在未通知情况下签发的扣押令的送达回证,以先发生者为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50(b) 尽管有 (a) 款规定,法院书记员应随时向诉状中提及的任何当事人或其律师提供该诉讼的全部卷宗供查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50(c) 原告请求不公开提交诉状或救济申请的事实,可以采取在提交给书记员的诉状首页顶部通过橡皮图章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标注的形式。

Section § 482.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执行与法院程序相关的某些司法任务。通常,这些任务可以由法院专员等受任命官员处理,但涉及有争议事项的特定情况除外,例如豁免权主张、不当扣押造成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第三方主张以及强制执行第三方责任。在这些特定情况下,通常由普通法官处理,但在必要时仍可任命临时法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a) 除非(b)款另有规定,根据本篇章履行的司法职责属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22款含义范围内的从属司法职责,并可由法院专员等受任命官员履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b) 在以下事项的裁定中履行的司法职责不属于从属司法职责: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b)(1) 有争议的豁免权主张。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b)(2) 针对不当扣押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裁定提出的有争议动议。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b)(3) 有争议的第三方主张。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b)(4) 强制执行第三方责任的有争议程序。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c)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60(c)(b)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法院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六条第21款任命临时法官的权力。

Section § 482.07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本篇项下的法律文件应如何送达,可以是亲自送达或邮寄送达。它解释了什么是“法律文书”,例如令状、通知和命令,这些都必须按照特定规则送达。如果被送达人尚未出庭,文件必须像传票一样送达。通常,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文件会送达给律师。这些文件已送达的证明,则由另一套具体规则管辖。本法还为处理扣押事宜时,重新定义了某些术语以求明确。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a)(1) 除非本篇另有规定,根据本篇须送达或允许送达的法律文书,可以亲自送达或邮寄送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a)(2) 就本篇而言,“法律文书”一词应指根据本篇须送达或允许送达的所有令状、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b)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根据本篇送达法律文书,适用第9篇第1部第4章第1条(自第684.010节起)和第2条(自第684.110节起)的规定,包括第684.120节关于邮寄送达时延长时限的规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c) 就(b)款而言,在第9篇第1部第4章第1条(自第684.010节起)和第2条(自第684.110节起)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c)(1) 提及“判决债务人”之处,应视为提及被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c)(2) 提及“判决债权人”之处,应视为提及原告。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c)(3) 提及“令状”之处,应视为提及扣押令。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c)(4) 提及“征收通知”之处,应视为提及扣押通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d) 如果被告未在该诉讼中出庭,且根据本篇须亲自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则送达应以根据第5篇第4章(自第413.10节起)送达传票的相同方式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e) 除送达传票或其他要求被告出庭的法律文书,或送达使被告构成藐视法庭的文件外,如果被告在该诉讼中有备案律师,送达应向该律师而非被告本人进行。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70(f) 根据本篇的送达证明,适用第9篇第1部第4章第3条(自第684.210节起)的规定。

Section § 482.080

Explanation

当法院发出扣押令时,它还可以命令被告将某些物品移交给执行官。这包括实物财产或财产所有权或债务的证据。该命令必须亲自送达被告,并警告被告,不遵守该命令可能导致逮捕或因藐视法庭而受到处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80(a) 如果发出扣押令,法院还可以发出命令,指示被告向执行官移交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80(a)(1) 拟扣押财产的占有权,如果该财产拟通过扣押而取得占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80(a)(2) 拟被扣押的属于被告的财产所有权或被告所欠债务的书面证据的占有权。根据本款发出的命令,可以在财产或债务被征收时或之后送达。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080(b) 该命令应亲自送达被告,并应包含对被告的通知,告知其不遵守该命令可能使其面临逮捕和藐视法庭的处罚。

Section § 482.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同一份财务承诺(担保)下,同时或分别签发多份令状(即法律命令)。如果一份令状遗失或已退回,可以签发另一份,无需新的财务承诺,且形式与原件相同。扣押令的正式签发日期,被认为是该令状首次签发的日期。

Section § 482.100

Explanation

本法解释了,如果被告的财产因法院命令被扣押,并且在最初的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过期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如何可以再次申请豁免。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被告可以随时使用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特定法律表格和程序来申请豁免。这个过程包括向法院提交动议并提前通知原告,然后举行法庭听证会,被告必须在听证会上证明其主张。如果成功,法院将命令释放该财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100(a) 被告可以根据第487.020条规定,针对根据本篇签发的令状所扣押的财产主张豁免,如果豁免权是由于以下情况变化而产生的:(1) 在该诉讼早期对该财产的豁免主张被驳回之后,或(2) 在该诉讼早期主张豁免的期限届满之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100(b) 根据本条提出的豁免主张应遵循第9篇第2分部第4章第2条(自第703.510条起)规定的程序,但受限于(a)款,被告可以随时主张豁免。为此目的,第9篇第2分部第4章第2条(自第703.510条起)中提及的“判决债务人”应被视为指被告,提及的“判决债权人”应被视为指原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100(c) 第487.020条(b)款规定的豁免,被告可选择根据本条(b)款或遵循本款规定的程序主张。主张应通过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动议通知书的方式提出。向原告送达应在听证会日期前至少三天进行。听证会应在动议通知书提交后不超过五天内举行,除非有正当理由,法院另有命令。动议通知书应说明请求的救济,并附有支持任何事实问题的宣誓书以及支持任何法律问题的论点和判例。在动议听证会上,被告有责任证明该财产根据第487.020条(b)款是豁免的。在此证明以及(a)款要求的证明之后,法院应命令释放该财产。

Section § 482.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原告(在诉讼中试图扣押财产以作担保的一方)要求预估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法院可以决定将这些估算的费用计入可担保的金额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110(a) 原告根据本篇提出的附扣令申请和扣押令状申请,可以包括对费用和允许的律师费的估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2.110(b) 经法院酌情决定,通过扣押担保的金额可以包括费用和允许的律师费的估算金额。

Section § 482.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关于扣押令的听证会上,如果法院发现被告的财产价值远超偿还债务所需,法院可以限制可查封的财产数量,仅限于足以担保债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