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总则
Section § 482.030
本法律条文允许司法委员会制定本篇章下法律案件的处理规则。此外,它还要求司法委员会设计这些案件中必须使用的官方表格和文件,例如申请书和通知书。
Section § 482.040
当为案件提交宣誓书时,你需要清晰具体地说明事实。除了某些情况下允许你根据“信息和信念”陈述事项外,如果法庭要求,你必须能够亲自就事实作证。如果你根据“信息和信念”陈述某事,你必须解释你是如何得知这些信息的,以及你的信息来源为何可靠。任何知晓事实的人,即使他们不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也可以提交宣誓书。符合这些标准的经核实诉状可以代替宣誓书使用,也可以与宣誓书一并使用。
Section § 482.050
这项法律允许提起诉讼的人请求法院书记员在短时间内对文件保密。书记员可以拒绝向公众提供这些文件,直到诉状提交后30天,或者直到某些法律程序(如送达听证通知或临时保护令)完成,以先发生者为准。然而,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在任何需要时仍然可以查阅这些文件。如果提交人不想让诉状的存在公开,他们可以在诉状首页使用图章或其他方式进行标注。
Section § 482.060
这项法律解释了谁可以执行与法院程序相关的某些司法任务。通常,这些任务可以由法院专员等受任命官员处理,但涉及有争议事项的特定情况除外,例如豁免权主张、不当扣押造成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第三方主张以及强制执行第三方责任。在这些特定情况下,通常由普通法官处理,但在必要时仍可任命临时法官。
Section § 482.070
本法规定了本篇项下的法律文件应如何送达,可以是亲自送达或邮寄送达。它解释了什么是“法律文书”,例如令状、通知和命令,这些都必须按照特定规则送达。如果被送达人尚未出庭,文件必须像传票一样送达。通常,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文件会送达给律师。这些文件已送达的证明,则由另一套具体规则管辖。本法还为处理扣押事宜时,重新定义了某些术语以求明确。
Section § 482.080
当法院发出扣押令时,它还可以命令被告将某些物品移交给执行官。这包括实物财产或财产所有权或债务的证据。该命令必须亲自送达被告,并警告被告,不遵守该命令可能导致逮捕或因藐视法庭而受到处罚。
Section § 482.090
Section § 482.100
本法解释了,如果被告的财产因法院命令被扣押,并且在最初的豁免申请被拒绝或过期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被告如何可以再次申请豁免。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被告可以随时使用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特定法律表格和程序来申请豁免。这个过程包括向法院提交动议并提前通知原告,然后举行法庭听证会,被告必须在听证会上证明其主张。如果成功,法院将命令释放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