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可扣押财产
Section § 487.0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可以从欠债人那里查封哪些类型的财产。对于公司,任何公司财产都可以被查封。对于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团体,任何团体拥有的财产都可以被查封。如果欠债人是个人,则房地产、超过 $150 的商业相关债务、设备、农产品、存货等多种类型的财产都可能被查封,但也有一些豁免,例如特定金额的现金。即使是共有财产(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与商业交易有关,也可以被查封。适用于个人财产的任何规定也适用于共有财产和相关债务。
Section § 487.020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财产不能在名为“扣押”的法律程序中被查封,该程序中被告的资产被扣押以偿还债务。具体而言,它保护了已免于因金钱判决而被扣押的财产、个人或其家庭的必要扶养资产、诸如工资之类的收入,以及任何根据其他特定条款不允许被扣押的财产。然而,根据另一部民法典条款,存在一个特定的例外。
Section § 487.025
本法律解释,如果有人提交了宅地声明,这并不会阻止原告在法律诉讼中查封该财产。查封留置权(即对财产的债权)可以施加于宅地,但仅限于在支付现有留置权和宅地豁免额后剩余的任何金额。尽管如此,被告仍有权主张豁免,并且在执行判决时,宅地在一定金额内免于出售。
Section § 487.030
本法律解释了在诉讼最终判决作出之前,正在进行诉讼的被告如何为其房地产主张某些保护或豁免。他们可以按照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如果被告试图主张此前已被驳回的豁免,或者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那么新的主张很可能也会被驳回。为了清晰起见,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术语被重新定义。此外,本法律不阻止某人在判决后主张宅地豁免,除非在判决前已提出类似主张并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