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7.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可以从欠债人那里查封哪些类型的财产。对于公司,任何公司财产都可以被查封。对于合伙企业或非法人团体,任何团体拥有的财产都可以被查封。如果欠债人是个人,则房地产、超过 $150 的商业相关债务、设备、农产品、存货等多种类型的财产都可能被查封,但也有一些豁免,例如特定金额的现金。即使是共有财产(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与商业交易有关,也可以被查封。适用于个人财产的任何规定也适用于共有财产和相关债务。

被告的下列财产可被查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a) 如果被告是公司,则所有根据第8章第2条(自第488.300节起)规定了征收方法的公司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b) 如果被告是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协会,则所有根据第8章第2条(自第488.300节起)规定了征收方法的合伙企业或协会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 如果被告是自然人,则下列所有财产: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1) 不包括未到期期限少于一年的租赁地产权益的房地产权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2) 因被告从事贸易、商业或职业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动产文据和一般无形资产,但本金余额少于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任何此类个人债权除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3) 设备。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4) 农产品。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5) 存货。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6) 因被告从事贸易、商业或职业而产生的最终金钱判决。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7) 被告从事贸易、商业或职业的场所内的金钱,以及除最初一千美元 ($1,000) 外,位于该场所之外的金钱和存款账户;但是,如果被告拥有多个存款账户,或者至少拥有一个存款账户和位于被告从事贸易、商业或职业的场所之外的金钱,法院可应原告申请,命令查封令的征收方式应确保此类金钱和此类账户中总计一千美元 ($1,000) 的金额免于征收。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8) 可转让所有权凭证。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9) 票据。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10) 证券。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c)(11) 待开采的矿物或类似物(包括石油和天然气)。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d) 对于(c)款所述的被告,如果(c)款所述类型的共有财产在寻求查封的诉讼中可被强制执行判决,则该共有财产可被查封。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如果寻求查封可被查封的共有财产: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d)(1) 本篇中适用于被告财产或被告所负债务的任何规定,也适用于被告配偶的共有财产权益以及配偶双方所负的共有财产债务。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10(d)(2) 本篇中适用于被告占有或控制的财产的任何规定,也适用于被告配偶占有或控制的共有财产。

Section § 487.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财产不能在名为“扣押”的法律程序中被查封,该程序中被告的资产被扣押以偿还债务。具体而言,它保护了已免于因金钱判决而被扣押的财产、个人或其家庭的必要扶养资产、诸如工资之类的收入,以及任何根据其他特定条款不允许被扣押的财产。然而,根据另一部民法典条款,存在一个特定的例外。

除《民法典》第3439.07条(a)款第(2)项另有规定外,以下财产免于扣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0(a) 所有免于强制执行金钱判决的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0(b) 自然人被告或由该被告全部或部分供养的被告家庭的必要扶养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0(c) 经第706.011条定义的“收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0(d) 根据第487.010条不应被扣押的所有财产。

Section § 487.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如果有人提交了宅地声明,这并不会阻止原告在法律诉讼中查封该财产。查封留置权(即对财产的债权)可以施加于宅地,但仅限于在支付现有留置权和宅地豁免额后剩余的任何金额。尽管如此,被告仍有权主张豁免,并且在执行判决时,宅地在一定金额内免于出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5(a) 宅地声明(定义见第704.910条)的记录不限制或影响原告查封宅地声明中描述的已声明宅地的权利,无论宅地声明是在已声明宅地被查封之前或之后记录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5(b) 查封留置权附着于宅地(定义见第704.710条),其金额为超过以下各项总额的任何盈余部分: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5(b)(1) 查封留置权设立时宅地上的所有留置权和产权负担。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5(b)(2) 第704.730条规定的宅地豁免。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5(c)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5(c)(a)款或(b)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被告根据第487.020条(b)款获得豁免的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25(d) 尽管有(b)款规定,当宅地(定义见第704.710条)被寻求出售以执行在获得查封的诉讼中获得的判决时,其在第704.800条规定的范围内免于出售。

Section § 487.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诉讼最终判决作出之前,正在进行诉讼的被告如何为其房地产主张某些保护或豁免。他们可以按照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如果被告试图主张此前已被驳回的豁免,或者情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那么新的主张很可能也会被驳回。为了清晰起见,法律程序中的重要术语被重新定义。此外,本法律不阻止某人在判决后主张宅地豁免,除非在判决前已提出类似主张并被驳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30(a) 在诉讼判决生效前的任何时候,被告可以就房地产主张第487.020条(a)款规定的任何豁免,方法是遵循第9编第2分部第4章第2条(自第703.51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如果该豁免主张此前在诉讼中已被驳回,则根据本款提出的豁免主张应予驳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30(b) 在诉讼判决生效前的任何时候,被告可以就房地产主张第487.020条(b)款规定的豁免,方法是(1)遵循第9编第2分部第4章第2条(自第703.510条起)中规定的程序,或者(2)遵循第482.100条(c)款中规定的程序,但第482.100条(a)款规定的证明情况变化的要件不适用。如果该豁免主张此前在诉讼中已被驳回且没有影响该主张的情况变化,则根据本款提出的豁免主张应予驳回。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30(c) 就本条而言,第9编第2分部第4章第2条(自第703.510条起)中提及“判决债务人”之处,应视为提及被告;提及“判决债权人”之处,应视为提及原告。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7.030(d) 本条不限制在判决生效后根据第9编第2分部第4章第4条(自第704.710条起)就房地产主张宅地豁免的权利,除非在判决生效前,被告已就该财产主张第487.020条(a)款规定的豁免且该主张已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