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3.010(a) 除非法规另有规定,扣押令只能在针对一项或多项金钱债权的诉讼中签发,每一项债权均基于明示或默示合同,且债权总额为确定或易于确定的金额,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不包括诉讼费、利息和律师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3.010(b) 对于由不动产权益担保的债权,不得签发扣押令,该权益源于协议、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包括任何不动产抵押或信托契据,以及任何对不动产的法定、普通法或衡平法留置权,但不包括受《商法典》第9编 (自第9101条起) 约束的附着物担保权益)。但是,如果债权最初是如此担保的,但未经原告或获得担保的人的任何行为,该担保已变得毫无价值或价值已减少至低于当时债权所欠金额,则可以签发扣押令,在此情况下,扣押令所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价值减少的金额或担保价值与当时债权所欠金额之差的较小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3.010(c) 如果诉讼针对的是作为自然人的被告,只有在债权源于被告从事的贸易、商业或职业活动时,才能签发扣押令。如果针对自然人被告的债权是基于财产的出售或租赁、财产使用许可、提供服务或借款,且所出售或租赁的财产、许可使用的财产、提供的服务或借出的款项主要由被告用于个人、家庭或家居目的,则不得签发扣押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3.010(d) 无论是否要求其他形式的救济,均可根据本条签发扣押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