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6.0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诉讼前申请法院命令以临时保护资产,他们也可以请求临时保护令。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准确说明他们想要何种保护,以及为何这对于防止以后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害至关重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10(a) 在根据第4章(自第484.010条起)申请扣押权令时,原告可以根据本章通过向提起诉讼的法院提交该命令的申请,申请临时保护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10(b) 申请书应说明请求何种救济,并应附有宣誓书,该宣誓书可以基于信息和信念,表明如果未发出临时保护令,原告将遭受重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害(在第485.010条的含义内)。

Section § 486.020

Explanation

在法院签发临时保护令以通过扣押来担保资金之前,需要核查几件事。首先,该债权必须符合扣押条件。申请该命令的人(原告)必须证明其债权很可能有效。申请保护令必须仅仅是为了追回债权,并且如果该命令未获批准,原告将面临遭受严重损害的风险。此过程涉及提交特定文件并提供财务担保。

法院应审查申请书、辅助宣誓书以及记录在案的其他文件,并在提交依照第489.210条和第489.220条规定提供的担保书后,签发临时保护令,该命令应载明根据扣押权令的申请,通过扣押寻求担保的金额,如果其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20(a) 申请扣押所依据的债权是可签发扣押令的债权。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20(b) 原告已确立申请扣押所依据的债权的可能有效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20(c) 申请该命令并非出于除追回申请扣押所依据的债权之外的目的。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20(d) 如果不签发临时保护令,原告将遭受重大或不可弥补的损害(在第485.010条的含义内)。

Section § 486.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原告申请附扣令及附扣令状时,自行决定是签发临时保护令,还是签发完整的附扣令及附扣令状。法院会考虑公平性以及对双方的影响,特别是单方面(即被告不在场)签发令状可能对被告造成的影响。如果法院签发了临时保护令,原告的申请将按照特定规则处理,并且原告必须妥善地将相关信息通知被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30(a) 在原告已根据第5章(自第485.010条起)申请附扣令及附扣令状的任何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第485.220条的要求已满足,但签发本章规定的临时保护令而非附扣令及附扣令状更符合各方的司法公正和衡平原则,则法院可酌情拒绝该附扣令及令状的申请,而代之以签发本章规定的临时保护令。法院在作出此决定时,应考虑单方签发附扣令状对被告的影响、签发临时保护令而非令状对原告的影响,以及在特定案件情况下影响衡平原则和司法公正的其他因素。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30(b) 如果法院根据本条签发临时保护令,则原告的附扣令及令状申请应被视为根据第4章第1条(自第484.010条起)提出的附扣令及令状申请,且原告应遵守第484.040条规定的送达要求。

Section § 486.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发布临时保护令时,法院将决定对涉案双方来说什么是公平和公正的。这项决定会考虑到该命令如何影响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

Section § 486.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被告的财产因法律诉讼即将被扣押,临时保护令可以阻止被告转让其在本州内的财产。然而,如果该财产是待售农产品或存货,该命令不会阻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此类销售,但它可能会限制这些销售所得款项的使用方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50(a) 除非第486.040条另有规定,临时保护令可以禁止被告转让其在本州内任何可被扣押令扣押的财产。临时保护令应以足以使被告识别受临时保护令约束的财产的方式描述该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50(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该财产是待售农产品或存货,临时保护令不得禁止被告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让该财产,但临时保护令可以对该类转让所得收益的处置施加适当限制。

Section § 486.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有临时保护令,被告在特定条件下仍然可以从他们在加州银行的账户中开具支票。他们可以开具支票用于支付正常的业务工资、货到付款的商品、为避免罚款的紧急税款,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开具额外的支票,但总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中扣除已担保金额和上述特定用途金额后的余额,或者1,000美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a) 尽管有临时保护令的任何条款,被告仍可在本条允许的范围内,从其在本州金融机构的任何账户中开具任意数量的支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b) 被告可以开具任意数量、任意金额的支票,用于以下目的: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b)(1) 支付在扣押令执行之前,正常业务过程中到期的任何工资费用(包括附带福利、税费以及工伤赔偿和失业保险的保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b)(2) 支付此后以货到付款(C.O.D.)方式交付给被告,供被告在其行业、业务或职业中使用的货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b)(3) 支付税款,如果支付是为避免因进一步延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b)(4) 支付为被告在该诉讼中进行辩护所需的合理律师费以及合理的诉讼费用和开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c) 除了(b)款允许开具的支票外,被告可以为任何目的开具任意数量的支票,只要支票总金额不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c)(1) 存款总额超出扣押所寻求担保的金额与根据(b)款允许支付的金额之和的部分。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60(c)(2) 一千美元 ($1,000)。

Section § 486.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下的临时保护令只对被告有效。无论其他人是否知道这项命令,或者是否收到过命令的副本,它都只影响被告本人。

除第486.110条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签发的临时保护令仅对被告具有约束力,无论任何其他人是否知晓或是否收到该临时保护令的副本。

Section § 486.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临时保护令发出后,必须亲自将其连同另一法律条文中提及的某些文件一并送达给被告。

Section § 486.090

Explanation

临时保护令在以下三种可能情况中最早发生时失效:即:命令签发后40天,或者如果法院设定了更早的日期,则在该更早的日期,或者当原告正式扣押命令中描述的财产时。

除非本篇另有规定,临时保护令应在以下时间中最早者失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90(a) 自命令签发之日起四十天后,或如果法院在命令中规定了更早的日期,则在该更早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090(b) 对于命令中描述的特定财产,当原告对该财产进行扣押时。

Section § 486.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告请求修改或取消临时保护令,如果法院认为这对双方都公平。法院会考虑该命令如何影响被告和原告,以及任何其他重要因素。

Section § 486.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被告收到临时保护令时,对其在命令中描述的财产会产生一项留置权或法律主张。即使财产以某种方式被转让或变更,这项留置权仍然有效,除非接收该财产的人被另一项法律明确豁免。留置权在临时保护令到期时终止,除非在该命令仍然有效期间,对该财产采取了某些法律行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110(a) 向被告送达根据第486.080条发出的临时保护令,对该命令中描述的、在送达时由被告拥有且根据本篇规定可被扣押的任何财产或其收益产生留置权。尽管受留置权约束的财产被转让或设定负担,该留置权仍对受其约束的财产持续有效,除非接收该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的人是第697.740条中列出的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486.110(b) 留置权在临时保护令到期之日终止,但在临时保护令生效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签发的扣押令所扣押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