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临时保护令
Section § 486.010
如果有人在诉讼前申请法院命令以临时保护资产,他们也可以请求临时保护令。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准确说明他们想要何种保护,以及为何这对于防止以后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害至关重要。
Section § 486.020
在法院签发临时保护令以通过扣押来担保资金之前,需要核查几件事。首先,该债权必须符合扣押条件。申请该命令的人(原告)必须证明其债权很可能有效。申请保护令必须仅仅是为了追回债权,并且如果该命令未获批准,原告将面临遭受严重损害的风险。此过程涉及提交特定文件并提供财务担保。
Section § 486.030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原告申请附扣令及附扣令状时,自行决定是签发临时保护令,还是签发完整的附扣令及附扣令状。法院会考虑公平性以及对双方的影响,特别是单方面(即被告不在场)签发令状可能对被告造成的影响。如果法院签发了临时保护令,原告的申请将按照特定规则处理,并且原告必须妥善地将相关信息通知被告。
Section § 486.050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如果被告的财产因法律诉讼即将被扣押,临时保护令可以阻止被告转让其在本州内的财产。然而,如果该财产是待售农产品或存货,该命令不会阻止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此类销售,但它可能会限制这些销售所得款项的使用方式。
Section § 486.060
这项法律解释说,即使有临时保护令,被告在特定条件下仍然可以从他们在加州银行的账户中开具支票。他们可以开具支票用于支付正常的业务工资、货到付款的商品、为避免罚款的紧急税款,以及合理的律师费。除此之外,他们还可以开具额外的支票,但总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中扣除已担保金额和上述特定用途金额后的余额,或者1,000美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
Section § 486.070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下的临时保护令只对被告有效。无论其他人是否知道这项命令,或者是否收到过命令的副本,它都只影响被告本人。
Section § 486.090
临时保护令在以下三种可能情况中最早发生时失效:即:命令签发后40天,或者如果法院设定了更早的日期,则在该更早的日期,或者当原告正式扣押命令中描述的财产时。
Section § 486.110
这项法律规定,当被告收到临时保护令时,对其在命令中描述的财产会产生一项留置权或法律主张。即使财产以某种方式被转让或变更,这项留置权仍然有效,除非接收该财产的人被另一项法律明确豁免。留置权在临时保护令到期时终止,除非在该命令仍然有效期间,对该财产采取了某些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