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限期要求
Section § 999
本节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鼓励快速和解民事案件的政策,因为这有利于所有相关方,例如索赔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它解释了什么是“超出合同范围的损害赔偿”,即任何超出保险单承保范围的损害赔偿,例如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它还定义了“限时要求”,即在提起诉讼之前解决索赔的特定要约,该要约需要在特定时间内接受,并且必须在保险限额内。
Section § 999.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正确地提出有时限的和解要求。该要求必须是书面的,并明确标明为有时限的。如果通过电子方式或挂号信发送,至少给予30天时间接受;如果通过普通邮件发送,则给予33天时间。它应明确提出在保单限额内和解的提议,免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责任,包括事件的基本细节(如日期和地点),如果已知应注明索赔编号,描述所有已知的伤害,并提供合理的证据(例如医疗文件)以支持该索赔。
Section § 999.2
如果有人想向保险公司提出限时要求,他们需要将其发送到保险公司提供的地址或电子邮件,或者发送给负责处理其索赔的保险代表。保险局负责在线公布这些地址。此外,保险局根据本规定所做的任何事情都被视为其自主选择,而非强制要求。
Section § 999.3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处理“限时要求”(即解决索赔的具体提议)。收到此类要求的一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完全同意其条款来接受。如果他们要求更多信息或调查时间,这种请求不会自动被视为拒绝了该提议。如果保险公司决定不接受该要求,他们必须在截止日期前书面解释其决定。如果之后对保险公司提出额外损害赔偿的法律索赔,这份解释将很重要。
Section § 999.4
这项法律规定,在涉及索赔人试图与保险公司和解的诉讼中,任何和解要约都必须遵守本章规定的规则,才能被视为合理。如果该要约不遵守这些规则,则在就超出保险单承保范围的损害赔偿起诉保险公司时,该要约将不被视为公平或合理。但是,如果提出索赔的人没有律师,这些规则不适用。最后,如果本法与《民事证据开示法》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民事证据开示法》优先。
Section § 999.5
这项法律规定,它适用于涉及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非正常死亡的案件,这些案件由特定类型的保险单(如汽车或房屋保险)承保。它明确指出,除本法特别涵盖的内容外,其他现有法律仍然适用,特别是关于在法庭上可以提出哪些索赔或抗辩的法律。此外,本法仅适用于2023年1月1日之后提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