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和承诺获准的担保保险人
Section § 995.610
Section § 995.620
本条规定允许多个获准提供担保债券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所需的担保债券总额。每家公司负责其同意承保的债券部分,但在必要时,它们也可能被要求对全部金额负责。
Section § 995.630
如果一家获得官方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保函,并且保函是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或经官方确认的,法院就会自动接受。担保人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在相关县书记官办公室提交授权证明,或将授权委托书附在保函上。
Section § 995.64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提出请求,县书记官必须就担保保险公司的某些具体信息签发证明。首先,他们可以确认担保人是否获准经营,或者其许可是否已被撤销或其状态是否发生任何变化。这些信息他们从保险部获取。其次,他们可以核实担保保函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重要记录等文件是否已存档且有效。
Section § 995.650
如果有人认为一家担保保险公司(即担保他人义务的公司)不够强大或不充分,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这可以是一份来自县书记官的证明,表明该保险公司未被正式认可,或者其授权存在问题,例如被取消或暂停。或者,他们可以提交一份宣誓声明,解释为什么该保险公司不充分。
Section § 995.660
如果有人对作为保函担保人(即确保义务履行的当事方)的保险公司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则需要向法院提交特定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签署保函人员的授权证明,以及显示保险公司经营许可和财务状况的证明。这些文件应在收到请求后10天内提交。如果所有文件都符合要求,并且该公司在加州合法经营并拥有足够的资产来履行其承诺,那么该保函将被视为有效。
Section § 995.670
本条规定,当为政府相关要求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时,如果对担保保险人的资质有异议或保证金需要批准,公共机构不得对获准担保保险人提出超出第995.660条规定的额外要求。本条还明确了“公共机构”包括各种州和地方政府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