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5.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某项保证金没有明确要求必须由一家经认证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那么它可以由两名或多名合格的个人(即个人担保人),或者由一家经认证的保险公司(即获准担保保险公司),或者由这两种担保人的任意组合来出具。

Section § 995.311

Explanation

如果公共工程项目需要担保,该担保必须由官方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负责批准担保的机构需要确保担保公司是合法的。他们可以通过在线查询保险局或从县书记官处获取证明来确认公司的资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1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公共工程合同(如《公共合同法》第1101条所定义)中要求的任何担保,均应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签发。批准公共工程合同担保的公共机构,有责任核实该担保是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签发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11(b) 公共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核实签发担保方的身份,以履行其在(a)款项下的职责: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11(b)(1) 从保险局网站打印信息,确认担保人是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并将其附在担保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11(b)(2) 从县书记官处获取证明,确认担保人是获准的保险公司,并将其附在担保上。

Section § 995.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担保书的要求。担保书是一种书面承诺,由一个人(称为“担保人”)做出,以确保另一个人履行其义务。担保书必须由担保人签署,并包含他们的地址。它还需要一份声明,说明担保人对履行担保书的义务负有法律责任。如果担保书的价值取决于财产,则必须描述该财产并提供其估算价值。签署担保书的担保人根据担保书和相关法律承担财务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20(a) 担保书应以书面形式,由担保人宣誓后签署,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20(a)(1) 一份声明,说明担保人对规定该担保书的法规所产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20(a)(2) 本章规定下,可向主债务人及担保人送达通知、文件及其他文书的地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20(a)(3) 如果担保书金额是基于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价值,则应提供财产或权益的描述,以及主债务人对财产或权益价值的估算;或者,如果根据受益人或法院的估算提供,则为如此估算的价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20(b) 签署担保书的担保人对担保书的义务、本章的规定以及规定该担保书的法规承担连带责任。

Section § 995.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用于法律案件或诉讼程序中的担保或保证书的结构。它提供了一个建议的格式,包括法院和案件名称,并规定了个人可以提供担保或保证书的条件。该表格包含主债务人、任何相关担保人以及他们同意履行的义务等详细信息。它还说明了涉及的金额,并指明了义务的指向方。

诉讼或程序中提供的担保或承诺书可采用以下形式:
“(法院名称。案件名称。)
鉴于……希望根据(说明要求担保或承诺书的法典条款)的规定提供(一份担保) (一份承诺书)用于(说明内容);因此,签署人(主债务人及) (担保人) (担保人)特此(共同且单独地承担义务) (承担义务)向(指明对象)承担法定义务,金额为……美元。”

Section § 995.340

Explanation
在法律案件中需要提供担保时,通常需要将其提交给法院。但是,如果法律规定将担保提供给其他人,那也是可以的。如果担保是提供给一名官员的,那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该官员也应将其提交给法院。一旦提交,法院书记官会在其办公室妥善保管该担保。

Section § 995.350

Explanation

在法律诉讼期间,当债券提交给法院时,法院书记员必须在诉讼登记簿中记录债券的日期、金额和担保人的姓名。如果实际的债券遗失,这些记录的信息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债券已正确提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50(a) 在诉讼或程序中,债券提交至法院后,书记员应在诉讼登记簿中录入以下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50(a)(1) 债券的日期和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50(a)(2) 债券担保人的姓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50(b) 如果债券遗失,诉讼登记簿中的记录构成初步证据,证明债券已按法规要求的方式提供。

Section § 995.360

Explanation

只有在法院同意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你才能将保证金从法院档案中取出并返还给提交保证金的人:一是保证金的受益人同意;二是保证金已不再有效,因为强制执行该保证金的期限已过。

在诉讼或程序中提供的保证金,仅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根据法院命令从档案中撤回并返还给主债务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60(a) 受益人明确同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60(b) 保证金不再有效,且保证金责任可被强制执行的期限已届满。

Section § 995.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出具担保书时,负责方(即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书的受益人提供一份副本。此外,一份证明担保书已送达的文件(即送达宣誓书)必须在担保书备案时一并提交。

在提供担保书时,委托人应当向受益人送达担保书副本。送达宣誓书应当随担保书一并提交并归档。

Section § 995.380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保证金缺少重要内容,或者在提供或备案方式上存在问题,这并不会自动免除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证金的受益人仍然可以指出这些问题,并追究相关方的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80(a) 如果保证金不包含本章或规定该保证金的法规所要求的实质性内容或条件,或者保证金的提供或备案存在任何缺陷,该保证金不因此无效而免除主债务人(或被担保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380(b) 受益人可以在强制执行保证金责任的诉讼程序中,指出保证金或其提供或备案中的缺陷,并对主债务人(或被担保人)以及意图成为并被列为保证金担保人的人强制执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