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和承诺总则和定义
Section § 995.020
本节规定了加州法律程序中作为担保的债券或承诺的规则。它适用于1983年1月1日或之后提供的债券,以及在此日期之前但符合特定条件的某些债券。但是,如果其他法规有不同规定,或者专门针对保释金担保,则这些规则不适用。1983年之前的债券遵循当时有效的法律,除非按规定进行了更新。
Section § 995.05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遵循法律中特定条款(即第1054条和第1054.1条)的规定,法律案件中与保证金相关的截止日期可以延长。
Section § 995.120
本节定义了“获准担保保险公司”,指经保险局局长批准可在加州提供担保保险的法人保险公司或互助社。本节还明确,在任何加州法律中,诸如“授权担保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术语,均与本定义中的“获准担保保险公司”同义。
Section § 995.130
本节定义了与担保相关的“受益人”一词。受益人是指担保旨在为其利益的个人或实体,无论担保是以其名义签署还是支付给他们。当担保是为了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人民的利益时,受益人可以是负责批准担保人资格的法院或个人。本节还明确,在任何法律中,“受益人”或“受偿人”等术语均指本定义。
Section § 995.140
本节在法律语境下定义了“保证金”一词。它解释说,保证金可以是由主要当事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保证人)双方参与的协议,也可以是仅由担保人参与的协议。此外,它还明确指出,与法律诉讼或程序相关的保证金不包括为获得执照或许可证而要求的保证金。
Section § 995.150
这项法律定义了“法院”一词,适用于在任何法律案件中需要提供担保金的情况。具体来说,它指的是案件目前正在进行的法院。
Section § 995.160
Section § 995.170
在此语境下,“委托人”一词指的是提供担保书的人。当法律提及与州担保书相关的“债务人”或“委托人”等术语时,特指提供该担保书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