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a) 个人担保人出具的担保书应附有每位担保人的资格宣誓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 该宣誓书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1) 担保人的姓名、职业、住所地址和营业地址(如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2) 声明担保人是本州居民,且为本州内的不动产所有人或户主。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b)(3) 声明担保人拥有位于本州的、价值相当于担保书金额的不动产或动产(或两者兼有),且该价值在扣除所有债务和负债后,不包括免于执行金钱判决的财产。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 如果担保书金额超过五千美元 ($5,000),除 (b) 款要求的信息外,该宣誓书还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1) 足以识别担保人位于本州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描述,以及担保人对其中财产的权益性质,该权益使其具备担保资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2) 担保人对每项财产公允市场价值的最佳估价。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3) 声明担保人所知晓的、针对任何一项财产的任何押记或留置权及其金额,无论是否已公开记录。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c)(4) 担保人所知晓的、妨碍财产自由占有、使用、收益或享有的任何其他障碍或瑕疵。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995.520(d) 如果担保书金额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且由两名以上担保人出具,宣誓书可声明担保人的财产价值低于担保书金额,且担保书可规定担保人的责任限于宣誓书中所述的担保人财产价值,只要所有出具担保书的担保人的总财产价值是担保书金额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