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项规定总则
Section § 1046
Section § 1047
如果第一次诉讼之后,同一份合同或交易又产生了新的起诉理由,你可以就此提起多次诉讼。
Section § 1048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将具有共同问题的不同法律案件合并为一个联合听证或审判,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另外,法院也可以决定将案件或问题分开审理,以使程序更快或更公平。但是,必须始终依法保留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Section § 1049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个法院案件从其开始之日起,直到对任何上诉作出最终决定,或者上诉期结束为止,都被认为是“待决”的。如果判决在此之前得到履行,那么该案件就不再是待决状态。
Section § 1050
Section § 1053
如果一个事项由三名仲裁员处理,他们都需要聚在一起,但其中两人就可以做出全体三人都能做出的决定。
Section § 105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更多时间来处理与案件相关的某些法律文书,比如提交诉辩状或送达通知,你可以向法官申请延期。但是,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法官不能给予超过30天的额外延期。但如果所有涉案律师书面同意延期,则必须批准该延期,并且此前经协议同意的延期不计入30天的限制。
Section § 1054.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法院或州行政机构中,如果涉及的律师同时是州立法机构的成员,某些法律行动或程序的截止日期可以延长。如果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即将开会,该律师可以获得更多时间来完成某些任务。这种延期通常是强制性的,除非它会妨碍在紧急事务中获得必要的临时救济,例如亲子关系案件、抚养费案件或企业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不批准延期。
Section § 1055
如果有人起诉一名受担保函或赔偿协议保护的官员或个人,该官员可以通知担保函的签发方,并允许他们处理该案件。如果签发方收到通知并获得案件的控制权,那么任何针对该官员的判决也适用于这些签发方。法院可以在快速听证后,判决签发方支付判决金额和相关费用,前提是该官员能够证明担保函或协议的存在以及已发出适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