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45

Explanation
如果你丢失了重要的法庭文件,法院可以允许你使用该文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法律文件,例如宣誓书或通知,没有正确写明其所指的法律案件名称,但只要它清楚地指明了它所涉及的案件,这份文件仍然是有效的。

Section § 1046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房产记录因洪水或火灾等灾害而遗失或损毁,这项法律允许您向法院重新提交文件,并且这些文件将被视为在原始截止日期提交。这确保了它们具有与按时提交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1047

Explanation

如果第一次诉讼之后,同一份合同或交易又产生了新的起诉理由,你可以就此提起多次诉讼。

对于同一合同或交易,只要在先前的诉讼之后,由此产生新的诉讼事由,就可以提起连续诉讼。

Section § 10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将具有共同问题的不同法律案件合并为一个联合听证或审判,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另外,法院也可以决定将案件或问题分开审理,以使程序更快或更公平。但是,必须始终依法保留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48(a) 当涉及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的诉讼在法院审理时,法院可以命令对诉讼中任何或所有争议事项进行合并听证或审理;法院可以命令所有诉讼合并,并且可以就其中的程序作出旨在避免不必要费用或延误的命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48(b) 法院为了便利或避免偏见,或当单独审理有利于加快审理和节约时,可以命令对任何诉讼因由(包括在反诉中提出的诉讼因由)或对任何单独问题或任何数量的诉讼因由或问题进行单独审理,但须保留本州或美国宪法或法规所要求的陪审团审判权。

Section § 10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个法院案件从其开始之日起,直到对任何上诉作出最终决定,或者上诉期结束为止,都被认为是“待决”的。如果判决在此之前得到履行,那么该案件就不再是待决状态。

一项诉讼自其提起之时起,直至上诉的最终裁决,或直至上诉期届满,均被视为待决,除非判决在此之前已获履行。

Section § 1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人起诉另一个人,如果第二个人声称第一个人基于某种义务欠其金钱或财产。它还允许一个人起诉两个或更多的人,以强制其中一人偿还一笔债务,而这笔债务是提起诉讼的人(即担保人)负有责任的。

Section § 105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事项由三名仲裁员处理,他们都需要聚在一起,但其中两人就可以做出全体三人都能做出的决定。

当有三名仲裁员时,必须全体到场,但其中两人可以执行全体仲裁员均可执行的任何行为。

Section § 1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更多时间来处理与案件相关的某些法律文书,比如提交诉辩状或送达通知,你可以向法官申请延期。但是,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法官不能给予超过30天的额外延期。但如果所有涉案律师书面同意延期,则必须批准该延期,并且此前经协议同意的延期不计入30天的限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54(a) 依照本法典规定应完成的行为,如涉及诉讼中的诉辩状、或异议书的准备、或对其进行的修正、或送达通知(上诉通知和动议新审通知除外),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为此允许的时间,经显示正当理由后,可由案件正在审理的法院法官或由主持案件审理的法官延长;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如此允许的延期不得超过30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54(b) 在本条授权法院或法官准予延期的所有案件中,当已出庭当事人的所有备案律师书面同意延期时,该延期应予准予,并且,此前经已出庭当事人的所有备案律师协议准予的任何延期,不应计入法院或法官允许的延期30天限制的计算中。

Section § 105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法院或州行政机构中,如果涉及的律师同时是州立法机构的成员,某些法律行动或程序的截止日期可以延长。如果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即将开会,该律师可以获得更多时间来完成某些任务。这种延期通常是强制性的,除非它会妨碍在紧急事务中获得必要的临时救济,例如亲子关系案件、抚养费案件或企业破产。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不批准延期。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54.1(a) 当在本州任何法院或任何州行政机构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中,根据法律或规则规定需要完成的某项行为,涉及诉讼中的诉辩状,或例外事项清单的准备,或其修正案,或通知的送达(上诉通知、动议新审通知以及动议撤销判决通知除外),且该行为并非动议推翻裁决的判决时,则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为此允许的时间应由审理该诉讼或程序的法院法官或机构,或主持该诉讼审判的法官延长至一个确定日期,条件是任何法院法官或受理申请的机构认为,申请延期的当事人的备案律师是本州立法机构的成员,且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休会(休会不超过 (40) 天),或该律师是其正式任命成员的立法委员会正在开会或将在法院或机构认为不超过使该成员通过普通交通方式抵达委员会会议所需合理时间的期限内开会。当立法机构正在开会或休会时,延期应至立法机构最终休会或开始超过 (40) 天的休会后的不少于 (30) 天。如果在休会期间有可用日期,则延期应至该较早日期。当立法委员会正在开会或将在法院或机构认为不超过使该成员通过普通交通方式抵达委员会会议所需合理时间的期限内开会时,延期应为法院或机构认为合理必要的时间,以使该成员能够完成诉讼或程序中需要完成的行为,除非延期将在立法机构开会期间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延期应至立法机构最终休会或开始超过 (40) 天的休会后的不少于 (30) 天。如果该成员可以在休会期间合理地完成该行为,则延期应至该较早日期。然而,根据本条规定批准的任何延期,应在与延期相同的时间段内,暂停法院、委员会、理事会或官员作出任何裁决或进行任何程序的任何期限的计算,或暂停任何当事人履行受延期影响的任何行为的期限的计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54.1(b) 根据本条规定的延期是强制性的,除非法院认定该延期将损害或剥夺在亲子关系诉讼中获得诉讼期间救济的权利,或损害或剥夺援引临时补救措施的权利,例如家庭关系争议中的诉讼期间抚养费、易腐货物的查封和出售、破产企业的接管,以及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并且不应批准该延期。

Section § 105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起诉一名受担保函或赔偿协议保护的官员或个人,该官员可以通知担保函的签发方,并允许他们处理该案件。如果签发方收到通知并获得案件的控制权,那么任何针对该官员的判决也适用于这些签发方。法院可以在快速听证后,判决签发方支付判决金额和相关费用,前提是该官员能够证明担保函或协议的存在以及已发出适当的通知。

如果针对任何官员或个人提起诉讼,而该官员或个人因其行为此前已收到任何有效的担保函或赔偿契约,并且他及时书面通知了签署该担保函或契约的人,并允许他们进行该诉讼的辩护,则在该诉讼中获得的判决对被通知的人具有决定性证据;法院可以应被告的动议,在五天通知后,并经证明该担保函或契约以及该通知和许可后,判决他们支付所追回的金额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