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适用于由服务接受者或代表服务接受者提起的,针对寄养家庭机构或非监护收养机构因其雇员、承包商或志愿者的行为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
杂项规定寄养家庭机构问责
Section § 1062.30
这项法律适用于针对寄养或收养机构的索赔或诉讼,这些索赔或诉讼是因其员工、承包商或志愿者的行为而引起的。具体来说,它涉及由接受这些机构服务的人或代表他们提出的案件。
寄养家庭机构 非监护收养机构 雇员行为
Section § 1062.31
这项加州法律强调,负责寄养和收养服务(称为FFAs)的机构,支持弱势青少年并在寄养照护系统中发挥关键作用,这一点非常重要。因此,这些机构在本法律章节中被赋予了特定的权利。
寄养家庭机构 非监护收养机构 弱势青少年
Section § 1062.32
本节法律定义了两个关键术语。首先,它解释说“FFA”指的是某些类型的寄养或收养机构。其次,它澄清了“公共实体”的含义与法律中另一个特定部分的定义相同。
就本章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62.32(a) “FFA”指寄养家庭机构或非监护收养机构,其定义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中对这些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62.32(b) “公共实体”的含义与《政府法典》第811.2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寄养家庭机构 非监护收养机构 第1502条
Section § 1062.33
本法律解释了寄养家庭机构(FFA)与公共实体之间因过失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寄养家庭机构对其自身错误导致的损害或损失负责,但不对公共实体或其代表的错误负责。寄养家庭机构和公共实体都必须承担各自行为相关的保险和法律辩护费用。任何试图让公共实体为其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买单的合同条款,均属违法且无效。这项规定即使是法院也不能取消或削减。此外,本法律不影响可能适用于寄养家庭机构或公共实体的任何其他法律保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62.33(a) 寄养家庭机构(FFA)可能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但不对公共实体(包括其以自身身份行事的官员、雇员或志愿者)造成的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寄养家庭机构和公共实体应各自承担为其各自行为和不作为投保的费用,并应各自承担为自己辩护以应对源于这些风险的索赔的费用。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62.33(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62.33(b)(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a)款不得被任何法院放弃或中止。任何非政府组织儿童、青少年和家庭服务合同中的条款,如果规定公共实体因其全部或部分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精神痛苦、财产损失、经济或非经济损害或损失)而获得赔偿、免受损害或获得保险,则该条款应因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效且不可执行。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62.33(b)(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62.33(b)(2)(a)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豁免权,该豁免权在其他情况下可作为任何一方的可用抗辩。
寄养家庭机构责任 公共实体过失 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