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2.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正在解决一项雇佣纠纷,和解协议不能阻止你将来在同一雇主或其关联公司处获得工作。这项规定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协议。然而,如果雇主在受害方提出索赔之前,有文件证明受害方曾涉及犯罪行为(如性骚扰或性侵犯),则此规定不阻止雇主终止你当前的工作或阻止你未来就业。此外,如果存在与歧视或报复无关的合法理由,雇主也没有义务继续雇用或重新雇用某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a) 解决雇佣纠纷的协议不得包含禁止、阻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作为受害方的和解当事人,在未来受雇于受害方已对其提出索赔的雇主,或该雇主的任何母公司、子公司、部门、关联公司或承包商的条款。于2020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协议中违反本条规定的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并违反公共政策。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b)(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具有以下任何作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b)(1) 阻止雇主和受害方达成以下任一协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b)(1)(A) 终止当前的雇佣关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b)(1)(B) 禁止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和解的受害方在和解雇主处获得未来就业,如果雇主在受害方提出索赔之前,已作出并记录了善意认定,即受害方曾从事性骚扰、性侵犯或任何犯罪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b)(2) 如果存在终止雇佣关系或拒绝重新雇用该人的合法非歧视性或非报复性理由,则不要求雇主继续雇用或重新雇用该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c)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c)(1) “受害方”是指善意地在法院、行政机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或通过雇主的内部投诉程序对其雇主提出索赔的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c)(2) “性侵犯”是指根据《刑法典》第243.3、261、262、264.1、286、287或289条构成犯罪的行为,意图实施其中任何犯罪的袭击,或企图实施其中任何犯罪。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5(c)(3) “性骚扰”具有与《政府法典》第12940条(j)款相同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