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法院或法官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且这些指示不属于最终判决的一部分时,它们被称为“命令”。如果有人想请求这样的命令,他们需要提交一份“动议”。

Section § 1004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指出,如果你想提出动议,也就是向法院提出正式请求,你需要在你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的法院进行。如果第 (166) 条适用,则存在例外情况。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当您需要就某些法律动议或听证会通知他人时,本节解释了如何以及何时进行。对于扣押令状或撤销缺席判决等特定动议,您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6个法院工作日提交并送达必要文件。如果您通过邮件送达通知,则需要根据发件人和收件人的所在地增加额外的天数。对于通过传真或快递邮件发送的通知,您有两天额外时间。如果您反对某项动议,您必须在听证会前九天提交您的文件,并在五天前提交答复文件。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允许更短的通知时间。所有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文件都应及时送达,以确保对方在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收到。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 书面通知应按照(b)款和(c)款的规定,针对以下动议发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 根据第484.040条发出的扣押令状申请和听证通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2) 根据第512.030条发出的财产追回和交付申请和听证通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3) 根据第706.105条发出的豁免权主张听证通知。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4) 根据第418.10条(b)款提出的撤销传票动议。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5) 根据第877.6条提出的善意和解认定动议。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6) 根据《证据法典》第1043条在民事诉讼中披露警务人员人事记录的听证会。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7) 根据第720.320条发出的第三方主张听证通知。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8) 根据第2025.260条提出的要求证人出席距离其住所150英里以外的作证的命令动议。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9) 根据《政府法典》第946.6条发出的救济申请听证通知。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0) 根据第473.5条提出的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准许抗辩的动议。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1) 根据第405.30条提出的撤销诉讼待决通知动议。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2) 根据第585.5条提出的撤销缺席并准许修改的动议。
(1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3) 本法典项下任何其他需要通知,且法律、法院或法官未规定其他时间或方法的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b) 除非另有命令或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动议和支持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6个法院工作日送达并提交。送达的动议和支持文件应为已提交或将提交法院的文件的副本。但是,如果通知通过邮件送达,则听证会前所需的16天通知期应增加:如果邮寄地和收件地均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则增加5个日历日;如果邮寄地或收件地之一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但在美国境内,则增加10个日历日;如果收件地是州务卿地址保密计划(《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3.1章(自第6205条起))的地址,则增加12个日历日;如果邮寄地或收件地之一在美国境外,则增加20个日历日;如果通知通过传真传输、快递邮件或提供次日送达的其他方式送达,则听证会前所需的16天通知期应增加2个日历日。延长行使权利或完成行为时间的第1013条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的动议通知、反对动议的文件或答复文件。所有反对动议的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9个法院工作日提交法院并向各方送达副本,所有答复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5个法院工作日提交。
法院或其法官可以规定更短的时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所有反对动议的文件和所有答复文件应通过专人送达、传真传输、快递邮件或符合第1010、1011、1012和1013条的其他方式送达,并合理预期能确保在(视情况而定)反对文件或答复文件提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送达其他当事方。本款适用于简易判决或简易裁决动议的反对和答复文件的送达,以及(a)款中列出的动议。
法院或其法官可以规定更短的时间。

Section § 1005.5

Explanation

当你正式送达并提交一份法院动议的书面通知时,该动议即被正式视为正在进行中。但是,这不影响你(如果符合条件)就该动议获得听证的权利。对于要求新审判的动议,有特定的程序规定。

动议基于其书面通知中陈述的所有理由,在动议通知被正式送达和提交后,即被视为已提出并为所有目的在法院待决,但这不应剥夺当事人就其有权获得的动议进行听证的权利。针对新审判动议的程序应按另行规定执行。

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如果法官在庭外特定日期无法审理某个动议或他们发出的命令,那么该案件可以移交给原本有权处理此案的另一位法官。

Section § 10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您何时以及如何请求加州法院重新审议其对某项命令的决定。如果您收到了一项命令但情况没有变化,您不能简单地要求法院重新考虑。但是,如果您有新的事实、情况或法律变化,您可以在收到命令通知后10天内向同一位法官申请复审。如果出现重要的法律变化,法院也可以自行重新考虑一项命令。重要的是,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并且任何新命令都可能被撤销。该法律还规定,如果复议动议被驳回,您不能直接上诉该决定,但如果原始命令允许上诉,则可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a) 当向法官或法院提出命令申请,且该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被批准,或被有条件批准,或附带条件批准时,任何受该命令影响的当事人,可在书面命令送达该当事人后10日内,基于新的或不同的事实、情况或法律,向作出该命令的同一法官或法院提出申请,以重新审议该事项并修改、修订或撤销先前的命令。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通过宣誓书说明之前提出了何种申请、何时向哪位法官提出、作出了何种命令或决定,以及声称将要展示哪些新的或不同的事实、情况或法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b) 最初提出命令申请但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被有条件批准,或附带条件批准的当事人,可基于新的或不同的事实、情况或法律,再次提出相同的命令申请,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宣誓书说明之前提出了何种申请、何时向哪位法官提出、作出了何种命令或决定,以及声称将要展示哪些新的或不同的事实、情况或法律。若未能遵守本款规定,基于后续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可经单方动议撤销或废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c) 如果法院在任何时候认定法律发生了变化,足以使其重新审议其先前作出的命令,它可以自行提出动议并作出不同的命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d) 违反本条规定可被视为藐视法庭并受到第128.7条所允许的制裁。此外,违反本条规定作出的命令可由作出该命令的法官或专员撤销,或由诉讼或程序正在审理的法院的法官废止。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e) 本条规定了法院对命令复议申请和先前动议续期的管辖权,并适用于所有要求重新审议法官或法院任何命令的申请,或先前动议的续期申请,无论决定先前事项或动议的命令是临时性的还是最终的。任何法官或法院均不得审议任何未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命令复议申请或先前动议的续期申请。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f) 就本条而言,声称的新的或不同的法律不应包括没有追溯适用性的后续颁布的法规。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g) 根据(a)款作出的驳回复议动议的命令不可单独上诉。但是,如果作为复议动议标的的命令可上诉,则驳回复议动议的决定可作为对该命令上诉的一部分进行审查。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8(h) 本条适用于所有临时命令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