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 书面通知应按照(b)款和(c)款的规定,针对以下动议发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 根据第484.040条发出的扣押令状申请和听证通知。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2) 根据第512.030条发出的财产追回和交付申请和听证通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3) 根据第706.105条发出的豁免权主张听证通知。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4) 根据第418.10条(b)款提出的撤销传票动议。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5) 根据第877.6条提出的善意和解认定动议。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6) 根据《证据法典》第1043条在民事诉讼中披露警务人员人事记录的听证会。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7) 根据第720.320条发出的第三方主张听证通知。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8) 根据第2025.260条提出的要求证人出席距离其住所150英里以外的作证的命令动议。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9) 根据《政府法典》第946.6条发出的救济申请听证通知。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0) 根据第473.5条提出的撤销缺席或缺席判决并准许抗辩的动议。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1) 根据第405.30条提出的撤销诉讼待决通知动议。
(1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2) 根据第585.5条提出的撤销缺席并准许修改的动议。
(1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a)(13) 本法典项下任何其他需要通知,且法律、法院或法官未规定其他时间或方法的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b) 除非另有命令或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动议和支持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6个法院工作日送达并提交。送达的动议和支持文件应为已提交或将提交法院的文件的副本。但是,如果通知通过邮件送达,则听证会前所需的16天通知期应增加:如果邮寄地和收件地均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则增加5个日历日;如果邮寄地或收件地之一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外但在美国境内,则增加10个日历日;如果收件地是州务卿地址保密计划(《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3.1章(自第6205条起))的地址,则增加12个日历日;如果邮寄地或收件地之一在美国境外,则增加20个日历日;如果通知通过传真传输、快递邮件或提供次日送达的其他方式送达,则听证会前所需的16天通知期应增加2个日历日。延长行使权利或完成行为时间的第1013条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的动议通知、反对动议的文件或答复文件。所有反对动议的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9个法院工作日提交法院并向各方送达副本,所有答复文件应在听证会前至少5个法院工作日提交。
法院或其法官可以规定更短的时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5(c) 尽管本条有任何其他规定,所有反对动议的文件和所有答复文件应通过专人送达、传真传输、快递邮件或符合第1010、1011、1012和1013条的其他方式送达,并合理预期能确保在(视情况而定)反对文件或答复文件提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结束前送达其他当事方。本款适用于简易判决或简易裁决动议的反对和答复文件的送达,以及(a)款中列出的动议。
法院或其法官可以规定更短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