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父母代表其未成年子女,被要求放弃属于该未成年子女的、因刑事性侵犯或刑事性殴打而产生的索赔相关的法律权利、补救措施、法院、诉讼或程序,包括提起和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作为在教育机构入学的一个条件,这是不合情理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b) 尽管有《家庭法典》第11编第3部分第2章(自第6710条起)的规定,教育机构入学协议中声称放弃法律权利、补救措施、法院、诉讼或程序的条款,可由未成年人否认,无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是否代表该未成年人签署了入学协议,只要该条款被解释为要求未成年人放弃因针对该未成年人的刑事性侵犯或刑事性殴打而产生的法律权利、补救措施、法院、诉讼或程序。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c) 根据本条规定,未成年人否认入学协议中某条款的事实,不影响入学协议中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d)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d)(1) “刑事性侵犯”指针对未满18岁的人实施的、根据《刑法典》第261.5、286、287、288、288.7或289条或任何前身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d)(2) “刑事性殴打”指针对未满18岁的人实施的、根据《刑法典》第243.4条构成犯罪的行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d)(3) “教育机构”指设有幼儿园或1至12年级任何一个年级的公立或私立学校。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2.7(d)(4) “入学协议”指学生与机构之间关于教育项目的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