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和解协议中禁止披露与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索赔或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的投诉相关的以下任何事实信息的条款: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a)(1) 不受第1002条 (a) 款管辖的性侵犯行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a)(2) 《民法典》第51.9条所定义的性骚扰行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a)(3) 《政府法典》第12940条 (a)、(h)、(i)、(j) 和 (k) 款所描述的职场骚扰或歧视行为,未能阻止职场骚扰或歧视行为,或因举报或反对骚扰或歧视而对某人进行的报复行为。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a)(4) 《政府法典》第12955条所描述的骚扰或歧视行为,或因举报住房提供者所有者的骚扰或歧视而对某人进行的报复行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 (a) 款 (1) 至 (4) 项(含)所述的民事案件中,法院不得通过约定或其他方式发布与 (a) 款相冲突的限制信息披露的命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c) 尽管有 (a) 和 (b) 款的规定,应索赔人的请求,和解协议中可以包含一项条款,以保护索赔人的身份以及所有可能导致发现索赔人身份的事实,包括向法院提交的诉状。如果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是和解协议的一方,则本款不适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d) 除 (c) 款授权外,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和解协议中,阻止或限制披露与 (a) 款所述索赔相关事实信息的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并违反公共政策。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e) 本条不禁止在任何协议中订立或执行排除披露索赔和解金额的条款。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f) 在确定 (a) 款项下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事实依据时,法院可以考虑记录中的诉状和其他文件,或法院的任何其他裁定。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001(g) 2021-22届常会参议院第331号法案对 (a) 款 (3) 和 (4) 项所作的修订仅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协议。2021-22届常会参议院第331号法案对本条所作的所有其他修订不应被解释为实质性变更,而仅应被解释为澄清现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