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1(a) 各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在法院适当委员会的协助下,制定旨在加快和便利法院事务的拟议地方法规。这些规则不必仅限于民事活跃案件清单上的诉讼,而是可以规定从诉讼提交之日起对其进行监督和司法管理。根据本节制定的规则应提交法院法官审议,经多数法官批准后,法官应将拟议规则公布并提交给当地律师协会和司法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方,以供审议和提出建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1(b) 在多数法官正式通过这些规则后,它们应按照《政府法典》第68071节的要求以及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的规定,提交给司法委员会备案。司法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确保州内每个县的完整现行地方法规和修正案可供公众在每个县查阅。这些地方法规还应根据司法委员会通过的规则进行公布,以供普遍分发。每个法院应在其通常接受文件提交的每个地点提供其地方法规供查阅和复制。法院可以对复制规则收取合理费用,并可以对复制页数施加合理限制。规则应附有通知,说明可在何处购买全套规则。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575.1(c) 如果法院的一名法官通过一项仅适用于该法官审判室案件的规则,或者法院的特定分支机构或区域通过一项仅适用于该特定分支机构或区域案件的规则,法院应将这些规则作为《加州法院规则》所要求的一般规则出版物的一部分进行公布。法院应组织这些规则,使关于同一主题的规则,无论是个人、分支机构、区域还是全法院范围的规则,都按顺序出现。个人法官的规则以及分支机构和区域规则均为本节所指的地方法院规则,并适用于司法委员会关于地方法院规则的规则中规定的通过、公布、评论和备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