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4.0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欠钱,并且您的汽车被用来偿还债务,这项法律规定您可以保护高达 7,500 美元的车辆价值不被扣押。这适用于您的汽车净值、出售汽车所得的款项,或者您的汽车丢失或损坏后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在收到任何出售款或保险金后,您有 90 天的时间来使用这项保护。为了确定您汽车的价值,通常会参考汽车价格指南。如果您只有一辆汽车并且它被出售,只要记录显示您只拥有一辆汽车,您就可以自动获得 7,500 美元的保护,无需填写任何表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10(a) 以下任何组合可豁免七千五百美元($7,500):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10(a)(1) 机动车辆的总净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10(a)(2) 机动车辆强制执行出售所得。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10(a)(3) 因机动车辆的损失、损坏或毁坏而获得的保险或其他赔偿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10(b) 根据 (a) 款豁免的所得款项,自判决债务人实际收到该款项之日起 90 天内豁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10(c) 为确定净值,机动车辆的公平市场价值应参照加利福尼亚州汽车经销商通常使用的二手车价格指南确定,除非该机动车辆未列入此类价格指南。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10(d) 如果判决债务人只有一辆机动车辆,并且该车辆通过强制执行出售,则强制执行出售所得款项可豁免七千五百美元($7,500),无需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官应查阅并可依据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记录,以确定判决债务人是否只有一辆机动车辆。在本款所涵盖的情况下,(a) 款规定的豁免不适用。

Section § 704.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个人物品,如家庭用品、电器、衣物和其他个人物品,如果是一个人或其家人在其主要住所必需且使用的,就不能被扣押。这条规则也适用于分居配偶的住所。为了判断某物是否“必需”,法院会考虑该物品是否通常在家庭中能找到,以及它的价值是否远高于其他家庭中同类物品的价值。如果一件有价值的物品不符合豁免条件,那么出售该物品所得的款项在90天内会受到保护,以便所有者在必要时购买一件类似但价值普通的物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20(a) 家庭陈设、电器、生活用品、衣物及其他个人物品在下列情况下可获豁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20(a)(1) 如果债务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主要居住地通常且合理必需地个人使用或购置使用。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20(a)(2) 如果债务人及其配偶分居,且该物品在其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配偶主要居住地通常且合理必需地个人使用或购置使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20(b) 在根据(a)款确定某项财产是否“通常且合理必需”时,法院应考虑以下两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20(b)(1) 该特定类型物品在家庭中通常出现的程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20(b)(2) 该特定物品的价值是否与在其他家庭中发现的同类型物品的价值相比具有超常价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20(c) 如果根据本条主张豁免的财产属于家庭中通常出现的类型,但因其价值与在其他家庭中发现的同类型物品的价值相比具有超常价值而被认定不予豁免,则该物品强制执行出售所得的款项,在法院认定为足以购买普通价值替代品的合理金额范围内可获豁免,前提是法院认定该替代品是合理必需的。根据本款豁免的所得款项,自债务人实际收到之日起90天内有效。

Section § 704.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善意购买的、用于修理或改善房屋的材料,只要其价值不超过3,500美元,就可以免于被扣押以偿还债务。这适用于材料是用于债务人自己的主要住所,或者,如果债务人与配偶分居,则适用于配偶的主要住所。

善意地即将用于住宅修理或改进的材料,如果材料的净值不超过三千五百美元 ($3,500),则在以下情况下免于强制执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30(a) 如果是善意购买的,用于修理或改进判决债务人的主要居住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30(b) 如果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分居,且材料是善意购买的,用于修理或改进配偶的主要居住地。

Section § 704.040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珠宝、传家宝或艺术品,只要它们在减去您所欠款项后的总价值不超过 $8,725,您就可以保护它们免受债务催收人的追索。

珠宝、传家宝和艺术品在其中总净值不超过八千七百二十五美元 ($8,725) 的范围内免于强制执行。

Section § 704.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工作或维持健康所必需的物品,免于被扣押以偿还债务。这包括医疗设备、假肢,甚至为残疾人改装的车辆,例如带有轮椅升降机或特殊控制装置的汽车。这些物品不能被扣押,因为它们对日常生活和就业至关重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50(a) 判决债务人或其配偶或受抚养人工作或维持健康合理必需的医疗辅助设备,以及假肢和矫形器具,免予执行。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50(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50(b)(a)款所述的医疗辅助设备包括为残疾的债务人、债务人的配偶或债务人的受抚养人改装的车辆。为残疾人改装车辆包括改变内饰、安装转向装置、轮椅升降机或电动踏板,或修改车辆操作方式。

Section § 704.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个人可以保留哪些个人财产,使其免于被扣押以偿还债务,前提是这些财产是其工作所必需的。个人可以保留工具、材料和一辆工作用车,只要其价值不超过每人 8,725 美元,如果夫妻双方从事同一职业并共同使用,则不超过 17,450 美元。如果这些物品被出售或损坏,所得款项在 90 天内也受到保护。但是,如果某人已经拥有另一辆适用于其工作的车辆,那么额外的这辆工作用车可能就不受保护。对于工作用车,保护金额限制为每人 4,850 美元,或夫妻双方的两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a) 工具、器具、仪器、材料、制服、家具、书籍、设备、一辆商用机动车、一艘船只以及其他个人财产,在其中总权益不超过以下金额时,可免于强制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a)(1) 八千七百二十五美元 ($8,725),如果对判决债务人从事其赖以谋生的行业、业务或职业是合理必需且实际使用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a)(2) 八千七百二十五美元 ($8,725),如果对判决债务人的配偶从事其赖以谋生的行业、业务或职业是合理必需且实际使用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a)(3) 段落 (1) 中规定的豁免金额的两倍,如果对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从事双方赖以谋生的同一行业、业务或职业是合理必需且实际使用的。在本段落涵盖的情况下,段落 (1) 和 (2) 中规定的豁免不可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b) 如果 (a) 款所述财产在强制执行出售中售出,或者如果该财产已丢失、损坏或毁坏,则强制执行出售所得款项或保险或其他赔偿金自判决债务人或判决债务人的配偶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起 90 天内免于强制执行。本款项下豁免的金额是 (a) 款中适用于特定情况的金额,减去 (a) 款为该特定情况提供的豁免已适用于的任何其他财产的总权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c)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如果存在根据第 704.010 节豁免的机动车,且该机动车足以用于根据本节主张豁免的行业、业务或职业,则机动车不根据 (a) 款豁免。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d)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的规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d)(1) 根据 (a) 款段落 (1) 或 (2) 对商用机动车的豁免金额限制为四千八百五十美元 ($4,85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60(d)(2) 根据 (a) 款段落 (3) 对商用机动车的豁免金额限制为本款段落 (1) 中规定的豁免金额的两倍。

Section § 704.07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个人收入有多少受到保护,不被用于偿还债务的规定。如果雇员的工资在支付给他们之前,已经因为另一笔债务被法院命令扣押,那么这些工资就不能再次被扣押。如果工资之前没有受到法院命令的约束,那么剩余工资的某些部分仍然受到保护,不能被扣押。这些保护措施适用于工资存放在银行账户中或以现金形式存在的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70(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70(a)(1) “工资扣押令”指根据第5章(自第706.010条起)的工资扣押令(工资扣押法)。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70(a)(2) “已付工资”指第706.011条所定义的、在扣押之日截止的30天期间内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就本款而言,如果已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被寻求以非扣押方式强制执行金钱判决,则扣押日期应视为该工资以其他方式被强制执行判决的日期。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70(a)(3) “抚养费工资分配令”指第706.011条所定义的抚养费工资分配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70(b) 根据第703.080条规定,可追溯至存款账户或以现金或其等价物形式存在的已付工资,在以下金额内免予执行: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70(b)(1) 如果所有已付工资在支付给雇员之前已受工资扣押令或抚养费工资分配令的约束,则这些工资均免予执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70(b)(2) 根据第706.050条规定,原本不应受扣押的可支配工资,如果被扣押或以其他方式被寻求用于强制执行金钱判决,且在支付给雇员之前未受工资扣押令或抚养费工资分配令的约束,则免予执行。

Section § 704.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银行账户中某些资金如何免于被扣押以偿还债务。它明确了哪些账户属于存有政府福利的“存款账户”,以及这些账户中有多少资金无需申请即可获得保护。保护金额因福利类型(公共援助或社会保障)而异;例如,单个存款人最高可保护 $1,750 或 $3,500。如果账户资金超出保护限额,只有超出部分才能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质疑。金融机构必须在任何主张解决期间将超出部分存入一个单独的账户。如果判决债权人未按规定对豁免提出异议,资金将被返还给账户持有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a) 就本节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a)(1) “存款账户”指政府或其代理人直接存入公共福利金或社会保障金的存款账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a)(2) “社会保障金”指社会保障管理局授权支付的常规退休金和遗属福利金、补充保障收入福利金、煤矿工人健康福利金以及残疾保险福利金。“公共福利金”指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50条(a)款授权的援助金、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323.2条所述的支持服务金,以及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7000.5条支付的一般援助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b) 存款账户在以下金额内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b)(1) 一名存款人是直接存入的公共福利金的指定收款人时,豁免一千七百五十美元 ($1,750)。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b)(2) 一名存款人是直接存入的社会保障金的指定收款人时,豁免三千五百美元 ($3,500)。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b)(3) 两名或多名存款人是直接存入的公共福利金的指定收款人时,豁免两千六百美元 ($2,600),除非这些存款人是直接存入款项的共同收款人,且该款项仅代表其中一名存款人的福利,在此情况下,适用第 (1) 款规定的豁免。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b)(4) 两名或多名存款人是直接存入的社会保障金的指定收款人时,豁免五千二百五十美元 ($5,250),除非这些存款人是直接存入款项的共同收款人,且该款项仅代表其中一名存款人的福利,在此情况下,适用第 (2) 款规定的豁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c) 存款账户中超出 (b) 款规定豁免额的部分,若其由公共福利金或社会保障金组成,则在该范围内予以豁免。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d) 尽管有第3章第5条(自第701.010条起)的规定,当存款账户被征收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执行金钱判决时,持有该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将超出 (b) 款规定豁免额的部分存入暂记账户,或以其他方式禁止提取该金额,直至收到判决债权人未能提交本节要求宣誓书的通知,或司法机构裁定该金额的豁免状态。征收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向征收官提供书面通知,说明 (1) 该存款账户是政府或其代理人直接存入公共福利金或社会保障金的账户,以及 (2) 存款账户中超出 (b) 款规定豁免额的余额。征收官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将通知送达判决债权人。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e) 尽管有第2条(自第703.510条起)规定的程序,根据 (c) 款是否存在豁免金额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e)(1) 征收官根据 (d) 款向判决债权人送达通知后五日内,希望主张该金额不豁免的判决债权人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书,声称该金额不豁免,并向征收官提交一份副本。该宣誓书应采用第703.560条规定的反对通知形式,并应按照第703.570条和第703.580条的规定安排和举行听证会并发出通知。就本款而言,第703.570条和第703.580条中的“反对豁免主张通知”指本款下的宣誓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e)(2) 如果判决债权人未在第 (1) 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征收官提交宣誓书并根据第703.570条发出听证通知,征收官应解除对存款账户的限制,并通知金融机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e)(3) 该宣誓书构成判决债权人的诉状,但法院有权为维护司法公正而允许修改。该宣誓书被视为已被反驳,无需提交反宣誓书。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e)(4) 在本款下的听证会上,判决债务人负有证明超出金额豁免的举证责任。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e)(5) 在听证会结束时,法院应通过命令裁定存款账户的金额是否根据 (c) 款的规定全部或部分豁免,并应就其迅速处置作出适当命令。在本款规定的程序中,无需作出任何裁定。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e)(6) 在裁定根据 (c) 款对存款账户提出的豁免请求后,法院应立即将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送交金融机构和执行官。如果命令裁定超额部分全部或部分根据 (c) 款豁免,则对于豁免的超额部分,金融机构应将豁免的超额部分从暂记账户中转出,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对判决债务人提取该款项的任何限制。该转账或解除应在金融机构收到法院命令的经认证副本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80(f) 如果判决债务人主张某部分金额并非根据 (c) 款而是根据其他规定豁免,则豁免请求应根据第 2 条(自第 703.510 节起)提出。如果判决债务人还反对判决债权人关于根据 (c) 款豁免金额的宣誓书,则两项豁免应在同一次听证会上裁定,前提是判决债务人已遵守第 2 条(自第 703.510 节起)。

Section § 704.0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对监狱或拘留设施中个人囚犯信托账户资金的保护。通常,这些账户中的资金在无需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最高可获得 1,750 美元的保护。如果囚犯已婚,其配偶也可以主张这项保护。然而,如果资金是为特定类型的赔偿罚款或命令而收取,则受保护的金额仅为 325 美元。这些豁免是固定的,不受调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90(a) 被监禁在惩教部或青年管理局管辖下的监狱或设施中,或被监禁在任何县或市监狱、公路营、劳教农场或其他地方惩教设施中的判决债务人的资金,由州、县、市或其任何机构以囚犯信托账户或类似账户形式为判决债务人信托持有或记入其名下的,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一千七百五十美元 ($1,750)。如果判决债务人已婚,每位配偶有权根据本条获得单独的豁免,或配偶可以合并其豁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090(b) 尽管有 (a) 款规定,如果判决是针对根据政府法典第 13967 条 (a) 款(于 1994 年 9 月 28 日或之前生效)、刑法典第 1203.04 条(于 1995 年 8 月 2 日或之前生效)或刑法典第 1202.4 条施加的赔偿罚款或命令,则为 (a) 款所述判决债务人信托持有或记入其名下的资金,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三百二十五美元 ($325)。本款规定的豁免不受第 703.150 条的调整。

Section § 704.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有人因法院判决而欠款时,人寿保险单将如何处理。如果你拥有尚未到期的人寿保险,通常情况下,除了其贷款价值外,它不会被用于偿还你的债务。如果你确实对此类保单有贷款,其中高达 $13,975 的金额仍可受到保护。如果你已婚,你和你的配偶都可以申请这项保护,并且你们的豁免金额可以合并。此外,如果你从已到期(即已准备好支付)的人寿保险单中获得的任何款项,只要你需要它来支持你自己、你的配偶或你的受抚养人,这些款项也会受到保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00(a) 未到期人寿保险单(包括储蓄型和年金型保险单),但不包括此类保单的贷款价值,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00(b) 未到期人寿保险单(包括储蓄型和年金型保险单)的累计贷款价值可用于执行金钱判决,但在十三千九百七十五美元 ($13,975) 的金额内豁免。如果判决债务人已婚,每位配偶均有权根据本款获得单独的豁免,且配偶双方的豁免可以合并,无论保单属于配偶一方或双方,且无论判决债务人的配偶是否也是该判决项下的判决债务人。本款规定的豁免应首先适用于法院审理的保单之外的其他保单,然后,如果豁免额度尚未用尽,再适用于法院审理的保单。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00(c) 已到期人寿保险单(包括储蓄型和年金型保险单)的收益,在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抚养人合理必要的生活支持范围内豁免。

Section § 704.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涉及根据《金州学者共享信托法案》设立的账户中的资金,保护其不被债权人扣押。如果您在此类账户中有资金,通常无需提出法律主张即可免受债权人追索,但有一些限制。在法院判决您支付金钱之前一年内向这些账户的供款,在一定金额内受到保护,该金额与美国国税局的赠与税豁免限额相同。在法院判决之前一到两年内进行的供款,也在此限额内受到保护。同一受益人的所有账户将被视为一个整体。无论其他相关法律要求如何,这项保护都有效。

判决债务人名下账户中持有的、根据《金州学者共享信托法案》(《教育法典》第三编第五部第四十二编第二章 (第 69980 条及后续条款) 第 19 条) 设立的资金,无需提出主张即可豁免,但受以下限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05(a) 在金钱判决生效日期之前的 365 天期间内,对账户供款的豁免金额,在此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根据经修订的《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2503(b) 条在金钱判决生效时有效的年度赠与税豁免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05(b) 在金钱判决生效日期之前的 730 天开始至 366 天结束的期间内,对账户供款的豁免金额,在此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根据经修订的《1986 年国内税收法典》第 2503(b) 条在金钱判决生效时有效的年度赠与税豁免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05(c) 就本条而言,“账户”包括所有拥有同一受益人的账户。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05(d) 本条不受第 703.150 条规定的约束。

Section § 704.11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加州公共退休系统的养老金、年金和其他福利通常受到保护,免于被扣押。然而,如果某人拖欠子女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这些受保护的资金可能会被用于偿还这些债务。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将决定可使用的金额。如果是定期支付,这些款项可能会受到收入分配令的约束,该命令会根据特定公式限制可扣押的金额。对于一次性分配的款项,也有特定的截留程序。此外,由于分配令,可能会扣除少量管理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a)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a)(1) “公共实体”指本州,或市、市县、县,或本州的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信托、公共公司、公共委员会,或其中任何一个的管理机构,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不包括美国。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a)(2) “公共退休福利”指由公共退休系统支付或应支付的养老金或年金,或退休、残疾、死亡或其他福利。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a)(3) “公共退休系统”指由公共实体根据法规为退休、年金或养老金目的或支付残疾或死亡福利而设立的系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b) 由公共实体持有、控制或正在分配的、源自公共实体或公共实体官员或雇员为公共退休福利目的所作贡献的所有款项,以及任何人在公共退休系统下已产生或将产生的全部权利和福利,均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c) 尽管有 (b) 款的规定,当 (b) 款所述款项应支付给某人,并被寻求用于清偿针对该人的子女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配偶抚养费判决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c)(1) 除 (2) 和 (3) 项另有规定外,该款项仅在法院根据第 703.070 条 (c) 款确定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c)(2) 如果寻求用于清偿判决的款项是定期支付的,则应支付的款项受第 706.011 条所定义的抚养费收入分配令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约束,但根据分配令或其他程序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 706.052 条的抚养费收入扣押令允许扣留的金额。支付实体可以从支付给判决债务人的款项中,就根据本项的收入分配令进行的每笔支付,扣除反映因分配令产生的实际管理成本的金额,每笔支付最高可达两美元 ($2)。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c)(3) 如果对定期支付的福利采用《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357 条规定的截留程序,则应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 706.052 条的抚养费收入扣押令允许扣留的金额。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c)(4) 如果寻求用于清偿判决的款项是作为一次性分配支付的,则应支付的款项受《福利与机构法典》第 11357 条规定的截留程序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约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0(d) 任何本州居民从美国或公共实体或公共退休系统收到的作为公共退休福利或作为贡献及其利息返还的所有款项均予豁免。

Section § 704.111

Explanation
如果你欠钱,但正在收取赡养费、子女抚养费或分居赡养费,那么只要这笔钱是用来维持你和你的受抚养人的生活所需,就不能被债权人拿走。

Section § 704.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公共雇员的“休假积分”是什么,并为这些积分以及相关的假期类型或工资设定了豁免限额。具体来说,个人高达 $7,500 的休假积分、未使用的休假工资、病假或家庭假受到保护,免于被用于偿还债务。然而,如果这些积分作为某人收入的一部分支付,它们仍然会像常规工资一样受到工资扣押的约束。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3(a) 本章中使用的“休假积分”指州雇员根据《政府法典》第19858.1条或任何其他公职人员根据适用于该雇员的任何休假积分积累法律所积累的休假积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3(b) 在休假积分或已累积或未使用的休假工资、病假或家庭假中的总权益,不超过七千五百美元 ($7,500),是豁免的。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3(c) 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的代表休假积分的款项,须受根据第5章(自第706.010条起)送达的任何收入扣押令或根据第706.011条定义的任何赡养费收入分配令的约束,并且在与判决债务人收入相同的程度上予以豁免。

Section § 704.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收入分配令可以对公共实体(美国政府除外)持有的雇员退休金缴款设立留置权,以支付赡养判决。如果雇员提出要求,公共实体必须将这些缴款送交法院,除非有命令阻止这样做。法院书记官必须在收到这些资金后10天内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在收到资金通知后30天内没有人采取行动执行赡养令,法院可能会将资金退还给公共实体,除非公共实体另有书面指示。法院不能将雇员申请退还其缴款作为签发赡养令的条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向第704.110条所述的任何公共实体(联合政府除外)送达一份赡养费收入分配令,或一份扣发子女抚养费收入的命令或通知,将对所有雇员缴款产生留置权,金额以满足根据第695.210条确定的赡养判决所需为限,只要该判决仍可执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4(b) 公共实体应遵从命令或扣发通知中指明的雇员提出的任何退还雇员缴款的请求,将缴款交付给判给或最后登记赡养令的法院书记官,除非该实体已收到一份终止赡养费收入分配令的命令或行政通知的经认证副本。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4(c) 根据本条收到款项后,法院书记官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以及根据《家庭法典》第17400条执行任何命令的当地子女抚养机构,告知收到该笔存款。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4(d) 根据本条收到的款项可用于执行赡养令的任何可用程序,但如果自发出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后仍未启动任何执行程序,书记官应在收到请求后,将款项退还给将款项交付给法院的公共实体,除非公共实体已书面告知法院该款项应发放给雇员。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4(e) 法院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任何赡养令的签发、修改或终止,或其条款或条件,附加于雇员提出退还雇员缴款的请求。

Section § 704.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哪些类型的退休计划受到保护,免于被扣押以偿还债务,明确指出大多数退休资金是安全的。但是,如果某人拖欠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这些资金可能会被部分用于支付。法律还限制了可以从退休资金中扣除多少来偿还个人债务,以确保退休人员在退休后仍有足够的资金维持生活。对于某些债务,退休资金可以像工资一样被扣押,但有保护措施防止过度扣留。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a) 本节所称“退休计划”是指: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a)(1) 私人退休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工会退休计划。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a)(2) 旨在用于退休目的的利润分享计划。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a)(3) 自雇退休计划以及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中规定的个人退休年金或账户,包括根据该法典第408节或第408A节规定的个人退休账户,只要计划、年金或账户中持有的金额不超过根据该法典免征联邦所得税的最高金额。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a)(4) 退休基金,只要这些基金位于根据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经修订)第403、414或457节免税的基金或账户中,且计划、年金或账户中持有的金额不超过根据该法典免征联邦所得税的最高金额,且未根据联邦法律另行免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b) 退休计划持有、控制或正在分配的所有用于支付作为年金、养老金、退休津贴、残疾金或死亡抚恤金的款项均免予强制执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c) 尽管有(b)款规定,当(b)款所述金额应支付给某人且该金额被要求用于清偿针对该人的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判决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c)(1) 除第(2)项另有规定外,该金额仅在法院根据第703.070节(c)款确定的范围内免予强制执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c)(2) 如果要求用于清偿判决的金额是定期支付的,则应支付的金额须遵守第706.011节中定义的抚养费收入分配令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强制执行程序,但根据分配令或其他程序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706.052节的抚养费收入扣押令允许扣留的金额。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d) 支付后,(b)款所述金额以及退还给退休计划任何成员的所有缴款及其利息均免予强制执行。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e)(1) 尽管有(b)款和(d)款规定,除(f)款另有规定外,(a)款第(3)项和第(4)项所述金额仅在为判决债务人退休后的生活提供支持以及为判决债务人的配偶和受抚养人提供支持所必需的范围内免予强制执行,同时考虑到判决债务人退休后可能获得的所有支持资源。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e)(2) 对于第683.110节(d)款定义的个人债务,为判决债务人提供支持所需的金额,除非联邦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少于《美国法典》第11卷第522节(n)款所列金额,并根据《美国法典》第11卷第104节(b)款进行调整。免予强制执行的金额可在判决债务人名下的所有退休计划中汇总计算。如果该价值归因于债务人意图阻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而处置的任何财产的任何部分,且债务人在处置该财产时无法将其免予强制执行,则免予强制执行的金额可相应减少。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e)(3) 在确定根据本款免予强制执行的金额时,法院应允许判决债务人额外获得必要金额,以支付因将退休计划资金用于清偿金钱判决而产生的任何联邦和州所得税。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15(f) 如果(a)款第(3)项和第(4)项所述金额是定期支付的,则可用于清偿金钱判决的定期支付金额,是根据第5章(自第706.010节起)(工资扣押法)可从同等金额收入中扣留的金额。如果根据本款,个人退休账户的一次性分配与定期分配的处理方式不同,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A节规定的账户的一次性分配,在确定该支付是否可用于清偿金钱判决时,应与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408节规定的账户的一次性分配同等对待。

Section § 70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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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工人向失业基金缴纳的供款和雇主向失业基金缴纳的供款,会自动受到保护,债权人不能要求扣押。在这些福利支付出去之前,失业金、某些激励金、补充失业计划以及工会福利等也受到保护。一旦福利支付出去,它们仍然受到保护,除非用于履行子女抚养费判决。如果有人拖欠子女抚养费,他们的失业福利可以部分用于偿还这笔债务,但每次支付的金额不得超过25%。支付这些福利的机构可以收取少量费用来处理这项扣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a) 工人应向失业补偿残疾基金缴纳的供款以及雇主应向失业基金缴纳的供款,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b) 在支付之前,为支付以下福利而持有的款项,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b)(1) 根据《失业保险法》第1部(自第100条起)应支付的福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b)(2) 根据《失业保险法》第2部(自第5000条起)应支付的激励金。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b)(3) 根据雇主计划或制度支付的福利,旨在补充一般员工或某一类或某一群员工的失业补偿福利。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b)(4) 兄弟会组织向其真实会员支付的失业福利。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b)(5) 工会因劳资纠纷而支付的福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c) 支付后,(b)款所述的福利予以豁免。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d) 在根据抚养判决向判决债务人支付(b)款第(1)项所述福利期间,判决债权人可通过适当的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寻求按照《家庭法》第17518条的规定,将福利支付款项用于清偿判决。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20(e) 在根据抚养判决向判决债务人支付(b)款第(2)项至第(5)项(含)所述福利期间,判决债权人可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当地儿童抚养机构,寻求通过《第706.011条》所定义的抚养费收入分配令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福利支付款项用于清偿判决。如果福利是定期支付的,根据分配令或其他程序应扣留的金额应为每次定期支付金额的25%,或判决债权人书面指定或法院命令的任何较低金额,并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美元。否则,应扣留的金额应为法院根据《第703.070条》(c)款确定的金额。支付实体可根据本款项下的分配令从每次支付中扣除一笔金额,以反映因分配令产生的实际管理成本,每次支付最高不超过两美元($2)。

Section § 704.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残疾或健康保险福利如何受到保护,免受债权人追索。在支付前和支付后,这些福利通常受到保护,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将其扣押。但是,如果福利是专门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并且债权人是医疗服务提供者,那么这种保护就不适用。此外,如果存在抚养判决(例如拖欠的子女抚养费),残疾福利金可以用于偿还这笔债务,但有一定限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30(a) 在支付前,残疾或健康保险单或计划的福利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支付后,该福利仍可豁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30(b) 如果判决债权人是医疗服务提供者,且其债权是支付或应付福利的依据,则 (a) 款不适用于为支付医疗费用而支付或应付的福利。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30(c) 在根据抚养判决向判决债务人支付 (a) 款所述的残疾福利期间,判决债权人或地方儿童抚养机构可以寻求通过第 706.011 条所定义的抚养费收入指派令,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福利金用于清偿判决,但根据收入指派令或其他程序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根据第 706.052 条的抚养费收入指派令允许扣留的金额。

Section § 704.140

Explanation
如果您受伤并赢得诉讼或获得和解金,这笔钱通常会受到保护,债权人不能将其拿走。这种保护有助于您和您的受抚养人在经济上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是为您治疗该伤害的医疗服务提供者,这笔钱可能就不受保护。此外,如果这笔钱是分期支付的,那么只有有限的金额可以用于偿还债务,这类似于工资被扣押的情况。

Section § 704.15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为亲人(比如配偶)被不法致死而打官司,这个官司本身是受保护的,债主不能对其提出主张。如果你因为亲人被不法致死而从官司或和解中拿到钱,只要这笔钱是用来维持你和家人的生活开销,那这笔钱也受保护。不过,如果这笔钱是分期给的,其中一部分还是可能被拿去还债,就像工资会被扣掉一部分来还判决欠款一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50(a) 除第6章第5条(自第708.410条起)另有规定外,侵害致死诉讼请求权无需提出豁免申请即可免予执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50(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因债务人配偶或债务人或其配偶所扶养之人侵害致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裁决或和解金,在合理必要范围内用于扶养债务人及其配偶和受扶养人的部分,免予执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50(c) 若因债务人配偶或债务人或其配偶所扶养之人侵害致死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裁决或和解金系定期支付,则该定期支付中可用于清偿金钱判决的金额,等同于根据第5章(自第706.010条起)(工资扣押法)可从相同数额的收入中扣留的金额。

Section § 704.1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在收到付款之前,工伤赔偿金申请受到保护,通常不能被扣押,除非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付款后。然而,当领取工伤赔偿金的人同时有子女赡养费债务时,临时伤残福利金可以用于支付该债务。这通常涉及每期付款的25%,除非另有规定。法律还提供了“判决债务人”和“赡养费”等术语的定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60(a) 除《劳动法》第四编第三部分第一章(自第4900条起)另有规定外,在支付前,工伤赔偿金或已裁定或判决的工伤赔偿金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除(b)款另有规定外,支付后,该裁定金仍予豁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60(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向赡养判决债务人支付(a)款所述的工伤赔偿临时伤残福利金期间,赡养判决债权人可通过适当的当地儿童赡养机构,寻求将工伤赔偿临时伤残福利金用于清偿《家庭法》第17404条规定的赡养判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60(c)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根据赡养判决(包括公共援助偿还判决)向赡养判决债务人支付(a)款所述的工伤赔偿临时伤残福利金期间,判决债权人可以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当地儿童赡养机构,通过《家庭法》第5208条定义的赡养费收入扣划令或任何其他适用的强制执行程序,寻求将临时伤残福利金用于清偿赡养判决。根据赡养费收入扣划令或其他强制执行程序扣留的金额应为每期付款金额的25%,或判决债权人或法院命令书面指定的任何较低金额,并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美元。否则,应扣留的金额应为法院根据第703.070条(c)款确定的金额。支付实体可以从根据本款收入扣划令进行的每笔付款中扣除一笔金额,以反映此扣划的实际管理成本,每笔付款最高不超过两美元($2)。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60(d) 除非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的解释。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60(d)(1) “判决债务人”或“赡养判决债务人”指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60(d)(2) “判决债权人”或“赡养判决债权人”指被命令支付赡养费的对象。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160(d)(3) “赡养费”指为子女、配偶或家庭所负的义务;或根据《家庭法》第17402条应付的金额。它还包括存在的逾期赡养费或拖欠款。

Section § 704.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通过公共福利项目或某些非营利组织提供的经济援助,无论是在支付前还是支付后,都受到债权人的保护。您无需采取任何行动或提出正式主张来确保这项保护。

在支付前,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9编(自第10000条起)提供的援助,或由慈善组织或《保险法典》第10990条界定的兄弟互助会提供的类似援助,无需提出主张即可豁免。支付后,该援助仍予豁免。

Section § 704.180

Explanation
如果您被迫搬离住所,并从某些政府项目中获得安置费,那么无论您是否已收到这些费用,它们都受到保护,债权人无法追索。

Section § 704.1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作为学费资助提供给你的钱受到保护,不会被用于偿还债务。这种保护在你收到这笔钱之前和之后都适用。

Section § 704.2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与墓地相关的财产受到保护,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家族墓地会自动受到保护,这意味着你不需要采取任何行动来确保其安全。此外,为欠债人(债务人)及其配偶准备的墓地也受到保护,不会被查封。但是,如果土地是用于出售墓地,则不受保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00(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00(a)(1) “墓地”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003节所规定的含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00(a)(2) “家族墓地”是指符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8650节要求的墓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00(a)(3) “墓地”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7022节所规定的含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00(b) 家族墓地无需提出申请即可豁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00(c) 除(d)款另有规定外,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的墓地是豁免的。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00(d) 为作为墓地出售或处置或其他目的而持有的土地不予豁免。

Section § 704.21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财产即使你没有特别声明它们是豁免的,也会自动受到保护,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

Section § 704.2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您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低于州政府为满足家庭基本需求而设定的特定金额,则该部分资金将受到保护,免于被用于偿还债务。如果银行知道您享有其他法律保护,那些保护也可能适用。但是,这项保护不适用于拖欠工资、子女抚养费或某些税款等债务。这些规定还解释了如果您在同一家银行或不同银行拥有多个账户时,这项保护如何运作。如果您的所有账户总金额低于受保护的金额,银行必须保护这笔钱。法律还规定了当对保护应适用于哪个账户存在争议时的处理程序。银行在进行征收时必须告知您这些保护措施,并且需要更新相关表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a) 判决债务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其金额等于或小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52条规定的、并由州社会服务部根据《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1453条每年调整的第一区四口之家最低基本充足照护标准,无需提出主张即可豁免。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b)(1) (a)款不排除或减少判决债务人根据州法或联邦法享有的任何其他豁免权。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b)(2) 如果持有判决债务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实际知晓判决债务人有权享有一项或多项豁免,且该金融机构根据联邦法或除(a)款规定以外的州法必须适用这些豁免,则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b)(2)(A) 如果存款账户中根据额外豁免可免于征收的金额总和小于或等于(a)款规定的金额,则本款所述的额外豁免应被视为包含在(a)款规定的豁免之内,且(a)款应适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b)(2)(B) 如果存款账户中根据额外豁免可免于征收的金额总和大于(a)款规定的金额,则(a)款不适用,而是存款账户中等于或小于额外豁免总和的金额无需提出主张即可豁免。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c)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c)(a)款不适用于为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而征收的款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c)(1) 为满足拖欠工资、子女抚养费或配偶赡养费判决而进行的征收。就本款而言,“拖欠工资”包括损害赔偿金和罚金。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c)(2) 《公共资源法典》、《税收法典》或《失业保险法典》的规定。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c)(3) 由州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发出的用于追缴债务的扣押令或征收通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d) 对判决债务人存款账户的征收应包含本条要求的书面说明。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e)(1) 豁免适用于每个债务人,而非每个账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e)(2) 如果判决债务人在同一金融机构持有多个账户权益,判决债权人或判决债务人可在作出判决的高等法院提出单方申请,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豁免应如何以及适用于哪个账户。在收到该听证会发出的命令(如有)后,金融机构可以决定豁免应如何以及适用于哪个账户。本款不构成对执行征收的判决债权人或根据法院裁定遵守征收的金融机构的诉讼理由。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e)(3) 如果判决债务人在两个或更多金融机构持有多个账户权益,判决债权人应提出,判决债务人可提出单方申请,要求在作出判决的高等法院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豁免应如何以及适用于哪个账户。在收到该听证会发出的命令(如有)后,金融机构应遵守受豁免限制的征收。本款不构成对执行征收的判决债权人或根据法院裁定遵守征收的金融机构的诉讼理由。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e)(4) 尽管有(2)款规定,如果判决债务人在同一金融机构持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累计金额小于或等于(a)款规定的金额,则金融机构应保护这些账户中的全部金额。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e)(5) 尽管有(2)款规定,如果判决债务人在同一金融机构持有多个账户,且这些账户中的每个账户金额均小于(a)款规定的金额,但这些账户累计金额大于(a)款规定的金额,则金融机构应保护累计金额等于(a)款规定的金额。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f) 第700.140条(e)款适用于根据本条行事的金融机构。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g) 司法委员会应修订或采纳实施本条所需的所有表格。这些表格应明确界定金融机构免于征收的资金金额,包括本条豁免的资金。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20(h) 本条于2020年9月1日生效。

Section § 704.22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法律判决而欠款,并且银行账户中有资金,这项法律允许他们保留足够的钱来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意味着在偿还债务之前,基本生活需求会得到优先保障。

Section § 704.23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债并从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 (FEMA) 获得资金,这笔钱将自动受到保护,不会被用于偿还债务。他们无需采取任何额外行动来主张这项保护。

Section § 704.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HOPE信托账户支付的一次性总付付款通常受到保护,免受债权人追索,但与子女或配偶抚养费以及刑事赔偿金相关的案件除外。如果银行直接从州政府收到这笔付款,并且该付款被标记为HOPE信托账户付款,银行应将其视为免受追索,除非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35(a) 从HOPE信托账户(依照《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8997.51条(a)款的定义)支付的一次性总付付款,应豁免,无需提出主张,但(b)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35(b)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35(b)(a)款所述的一次性总付付款,不免于与子女抚养费、配偶抚养费、家庭抚养费或刑事赔偿金相关的征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4.235(c) 直接从州政府收到(a)款所述付款的金融机构,如果该付款被指定为“HOPE信托账户付款”,或者如果该付款以其他方式充分识别,足以告知金融机构该付款是HOPE信托账户付款,则应将该付款视为免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