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已申报宅基地
Section § 704.910
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已申报宅地相关的关键术语。“已申报宅地”是指在宅地申报中正式描述的住宅。“已申报宅地所有人”包括在申报中被指定对宅地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任何人,以及1983年7月1日之前的申报人及其配偶。“住宅”指几乎所有不动产权益,但短期租赁和某些信托权益除外。“宅地申报”涵盖了较新和较旧的已记录宅地申报。“配偶”一词的定义参照了具体提及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704.920
如果你或你的配偶居住在你拥有的房屋中,你可以将其设为官方宅地。为此,你需要向房屋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一份名为“宅地申报书”的表格。一旦提交,你的房屋就被视为已申报宅地。
Section § 704.93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宅地声明中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它要求列出所有人的姓名、财产描述,并确认该财产是他们的主要住所。该声明需要由所有人、其配偶或经授权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如监护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像财产文件一样签署并确认。签署人必须确认信息真实,如果他们不是所有人或配偶,则需说明其授权来源。
Section § 704.94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正式将您的房屋声明为宅地,这并不会阻止您出售或抵押您的房屋。当宅地声明被正确记录后,它可作为其所主张内容的初步证据,甚至对于善意并支付合理对价的买家或贷款人而言,可作为绝对证据。
Section § 704.950
这项法律解释了判决留置权何时可以或不可以附着于宅地(一个人的主要住所)。如果某人在判决留置权备案之前已通过法律文件申报了其宅地,那么除非是为了子女、家庭或配偶抚养费等款项,否则该留置权不能附着于该住所。即使判决留置权已备案,它也只适用于扣除所有其他留置权和特定宅地豁免金额后剩余的任何价值。
Section § 704.960
Section § 704.965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法律发生变化,财产所有者的宅地豁免金额将如何计算。如果您在法律更新以增加豁免金额之前登记了您的宅地声明,您可能有资格获得更高的豁免金额。但是,如果有人在法律变更之前已经在您的财产上设置了留置权,您将无法获得增加后的豁免金额;您仍将适用旧的金额。
Section § 704.970
本法律规定,无论您是否已正式申报您的房屋为宅地,这都不会改变某人持有合法命令以收取债务时扣押您财产的能力。如果有人试图通过您的房屋来偿还债务,他们必须遵守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根据这些规则,欠款人和被欠款人双方都享有某些权利。
Section § 704.980
Section § 704.99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宅地所有人或其代表在不同的房产上提交了一份新的宅地申报书,那么原先申报的宅地可能会被视为放弃。但是,如果新的申报书包含了先前宅地中的部分房产,并且旧的申报书仍然有效,那么这不应被算作对先前宅地的放弃。
Section § 704.99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拥有申报宅地的人去世,只要某些家庭成员(如尚存配偶或家庭成员)继承了该房产,其主要住宅免受债权人追索的保护将继续有效。无论死者与谁共同拥有该住宅,也无论继承的家庭成员在死前是否为申报所有人,这项保护都适用。具体豁免金额将根据另一法律条款(第704.730条)并在需要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