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商法典》第9617条和第9622条以及第701.630条另有规定外,如果受执行留置权约束的个人财产不在执行官的保管之下,且该财产被转让或设定负担,则该财产在转让或设定负担后仍受该留置权的约束,但向下列人员之一进行的转让或设定负担除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a) 依照本州法律,以合理等价对价取得财产权益且不知晓该留置权的人。就本款而言,如果为换取转让或设定负担而转让财产或担保或清偿了先前的债务,则视为已支付对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b)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定义见《商法典》第1201条),根据《商法典》第9320条,该买方将不受卖方或设定负担人设定的担保权益的约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c)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定义见《商法典》第10103条(a)款第(15)项)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定义见《商法典》第9321条(a)款),根据《商法典》第9321条,该承租人或被许可人将不受出租人或许可人设定的担保权益的约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d) 属于《商法典》第3104条所指的可转让票据的正当持有人(定义见《商法典》第3302条)。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e) 依照《商法典》第7501条的规定,已获正当议付的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持有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f) 证券的受保护购买人(定义见《商法典》第8303条)或有权享受《商法典》第8502条或第8510条利益的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g) 支付新对价并善意且在购买人正常经营过程中占有动产文书的购买人,或支付对价并善意占有票据的购买人。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h) 购买价款担保权益的持有人(定义见《商法典》第9103条)。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i) 根据《商法典》第4210条,对正在托收的票据、随附文件和收益持有担保权益的托收银行。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j) 取得信用证、信用通知或货币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k) 取得受另一司法管辖区所有权证书法规约束的财产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担保权益是完善该担保权益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