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7.710

Explanation
当债权人通过查封财产来执行法院判决时,他们就在该财产上设立了一种留置权,这是一种财务上的权利主张。这种留置权最长持续两年,除非债务在此之前已经还清。

Section § 697.720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的财产附有留置权(因债务而产生的合法债权),并且他们决定出售该财产或以其作抵押借款,那么即使在出售或用作抵押后,该留置权仍附着于该财产。

Section § 697.730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当有形个人财产受到执行留置权(一种对财产的法定债权)约束并由执行官控制时会发生什么。通常,即使财产被转让或设定负担(例如,用作贷款抵押品),它仍然受该留置权的约束。但是,存在一个例外:如果执行官已指派一名保管人负责某企业的财产,那么从该企业进行的购买或租赁可能意味着取得该财产时不受留置权的约束。这适用于符合《商法典》中特定定义和条件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或承租人,表明他们可以取得财产而不受卖方或出租人先前担保权益的影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30(a) 受第701.630条约束,除非(b)款另有规定,如果受执行留置权约束的有形个人财产在执行官的保管下且被转让或设定负担,则该财产在转让或设定负担后仍受该留置权的约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30(b) 如果执行官通过指派一名保管人负责持续经营企业的有形个人财产而进行征收,则受执行留置权约束的财产的购买人或承租人取得该财产时不受执行留置权的约束,如果该购买人或承租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30(b)(1)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定义见《商法典》第1201条),根据《商法典》第9320条,可不受其卖方设定的担保权益的约束。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30(b)(2)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定义见《商法典》第10103条(a)款第(15)项),根据《商法典》第9321条,可不受出租人设定的担保权益的约束。

Section § 697.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个人财产因法院命令而受到留置权约束,但又不在执行该命令的官员手中,那么即使该财产被转让或被他人主张权利,它通常仍受该留置权的约束。但是,对于那些善意且在特定条件下取得财产的人,存在例外情况,例如以公平价值取得且不知晓留置权,或作为正常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这些例外包括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或承租人、可转让票据或文件的持有人、证券的受保护购买人以及拥有特定权益的银行。

除《商法典》第9617条和第9622条以及第701.630条另有规定外,如果受执行留置权约束的个人财产不在执行官的保管之下,且该财产被转让或设定负担,则该财产在转让或设定负担后仍受该留置权的约束,但向下列人员之一进行的转让或设定负担除外: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a) 依照本州法律,以合理等价对价取得财产权益且不知晓该留置权的人。就本款而言,如果为换取转让或设定负担而转让财产或担保或清偿了先前的债务,则视为已支付对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b)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买方(定义见《商法典》第1201条),根据《商法典》第9320条,该买方将不受卖方或设定负担人设定的担保权益的约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c) 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承租人(定义见《商法典》第10103条(a)款第(15)项)或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被许可人(定义见《商法典》第9321条(a)款),根据《商法典》第9321条,该承租人或被许可人将不受出租人或许可人设定的担保权益的约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d) 属于《商法典》第3104条所指的可转让票据的正当持有人(定义见《商法典》第3302条)。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e) 依照《商法典》第7501条的规定,已获正当议付的可转让所有权凭证的持有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f) 证券的受保护购买人(定义见《商法典》第8303条)或有权享受《商法典》第8502条或第8510条利益的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g) 支付新对价并善意且在购买人正常经营过程中占有动产文书的购买人,或支付对价并善意占有票据的购买人。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h) 购买价款担保权益的持有人(定义见《商法典》第9103条)。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i) 根据《商法典》第4210条,对正在托收的票据、随附文件和收益持有担保权益的托收银行。
(j)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j) 取得信用证、信用通知或货币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
(k)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7.740(k) 取得受另一司法管辖区所有权证书法规约束的财产的任何权利或权益的人,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在所有权证书上注明担保权益是完善该担保权益的条件。

Section § 697.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生长中的农作物、待砍伐的木材,或像石油和天然气这类需要开采的矿物,被转让或用作债务担保,它们仍然受任何现有的法院命令的留置权(债权)约束,直到债务解决。法律的其他特定条款中提到了一些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