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320(a) 判决债务人在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上的留置权,通过向判决债务人以及以下任一方送达收取令动议通知而设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320(a)(1) 所有合伙人或合伙企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320(a)(2) 所有成员或有限责任公司。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320(b) 如果收取令获签发,根据(a)款设立的留置权将根据该收取令的条款继续有效。如果收取令的签发被拒绝,该留置权即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