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特许经营权”指由公共实体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及其所有权利和特权,但不包括作为公司所享有的特许经营权。
杂项债权人救济对特许经营的强制执行
Section § 708.910
本节定义了本法律语境下“特许经营权”的含义。它指的是由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经营权,以及所有相关的权利和特权。但是,它不包括作为公司所享有的特许经营权。
公共实体 政府特许经营权 权利和特权
Section § 708.920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决定是否使用一个人的特许经营权(这可能是一种商业许可或类似的权利)来偿还他们在法律判决后所欠的债务。在这样做之前,法院会考虑特许经营权的性质及其潜在价值等因素。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管理这一过程,例如出售特许经营权或将其利润分配给债务人以偿还债务。法院还可以制定关于如何执行此过程的规则,例如销售地点或如何收取收益。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920(a) 法院可酌情命令将特许经营权用于清偿金钱判决,但须经判决债权人提出通知动议申请。动议通知应送达判决债务人以及授予该特许经营权的公共实体。送达应亲自进行或通过邮件进行。在行使其酌情权时,法院应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以确定将特许经营权用于清偿判决是否适当,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权的性质、特许经营权条款是否允许转让,以及将特许经营权用于清偿判决是否可能产生可观的金额。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8.920(b) 如果法院命令将特许经营权用于清偿判决,则应通过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出售特许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权或特许经营权收益,或指定接管人。法院可在其命令中包含或作出包含额外命令的规定,以实现将特许经营权用于清偿判决,包括但不限于与特许经营权出售地点、判决债务人行使特许经营权所需的财产占有、特许经营权收益的收取、依法施加并可因特许经营权损害或其他原因而追回的罚款,以及判决债务人的权力、职责以及对罚款和没收的责任。
特许经营权清偿 判决债务人 判决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