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a) “可支配收入”指个人收入中扣除所有法律要求预扣的款项后剩余的部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b) “收入”指雇主因雇员提供个人服务而应支付给雇员的报酬,无论其名称为工资、薪金、佣金、奖金或其他形式。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c) “针对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经济虐待的收入预扣令”指根据第5条(自第706.100节起)作出的、并基于《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5657.5节项下针对老年人或受抚养成年人经济虐待诉讼中的金钱判决的收入预扣令。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d) “抚养费收入指定令”指根据《家庭法典》第9编第5部第8章(自第5200节起)或《遗嘱认证法典》第3088节作出的、要求雇主预扣收入以支付抚养费的命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e) “雇员”指公职人员以及任何提供服务且雇主有权控制其工作内容和方式的个人。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f) “雇主”指个人作为雇员为其提供服务的人。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g) “判决债权人”,就州而言,指寻求收取判决或税款债务的具体州机构。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h) “判决债务人”包括州根据第4条(自第706.070节起)寻求收取税款债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已就该税款债务获得判决。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11(i) “人”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协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共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