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扣押税款收入扣缴令
Section § 706.070
本节定义了加州税法中使用的术语。“州”指加州政府的任何部门。“州税负债”指根据税收留置权欠州政府的任何款项,但不包括某些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留置权。对于通过工资扣押收取的税款债务,它还包括根据税法特定部分到期未付的税款。这些规定适用于法律生效之日或之后任何未支付的税款。
Section § 706.071
本法律条款阐明,虽然州政府可以收取所欠税款,但从雇员薪资中进行的任何征收必须遵循本章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它还规定,不得强迫雇主使用此处未指明的方法扣留雇员收入以支付州税债务。
Section § 706.072
本法律解释了州政府如何发出收入扣缴令以征收未缴的州税。如果税款债务在您的纳税申报表中显而易见,或者在您收到通知并有机会提出上诉后已正式确定,则可以发出该命令。如果税款债务是在1983年7月1日之前评估的,并且未遵循正确的程序,州政府必须通知您并允许您请求复审。如果您接受复审提议或延迟回应,他们将不会在复审完成前发出该命令。州政府无需法院判决即可发出税款扣缴令。
Section § 706.074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要求雇主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款项,以偿还州税债务。扣除的金额包括未缴税款、罚款、利息和费用。除非代扣令另有规定,否则每期工资扣除的金额将符合联邦指导方针。这种扣款不受通常可能限制扣押金额的某些联邦豁免条款的影响。
Section § 706.075
本节规定了加州雇主如何处理税款代扣令。当州政府发出税款代扣令时,必须向雇主提供一份命令副本和一份告知纳税人该命令及其权利的通知。雇主有10天时间将这份副本和通知交给纳税人,除非是紧急命令。如果纳税人不再在该公司工作且雇主不欠其任何工资,则雇主无需送交。纳税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以调整代扣金额,州政府必须在收到请求后15天内作出决定。雇主如果未能送交通知,不承担责任,但法院仍可强制其遵守。
Section § 706.076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通过要求雇主从纳税人的工资中扣除比平时更多的钱来征收未缴税款。首先,州政府可以向法院申请许可来这样做。纳税人必须提前收到通知,并有机会出席听证会。如果法院批准,雇主必须扣押所有收入,除了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对于州政府担心征税困难的紧急情况,它可以签发临时命令,要求雇主在听证会前扣留纳税人的工资。这个临时命令有效期为 15 天,除非法院延长,并且签发更多临时命令有特定的条件和限制。
Section § 706.077
这项法律规定了雇主如何处理多项工资扣押。如果雇主收到一份新的税款扣押令,要求扣押雇员的收入,他们必须停止执行旧的扣押令,但子女或配偶抚养费扣押令除外,这类扣押令具有优先权。但是,如果已经有一份税款扣押令在执行中,那么新的税款扣押令就不能强制执行,这意味着雇主不应根据新的命令扣押收入。
Section § 706.078
这项法律解释了雇主应如何处理从雇员收入中代扣税款的命令。通常情况下,雇主在收到标准代扣令后,应在10天之后才开始代扣税款。但是,如果命令被标记为“紧急代扣令”,雇主必须立即开始代扣,因为否则税款可能无法征收。雇主应持续代扣款项,直到欠款全额付清或收到其他通知。如果雇员离职,该命令将在一年后自动终止,除非在此之前已经完成。一旦税款债务全额付清,州政府将发出通知停止代扣。
Section § 706.080
本法律解释了州政府如何向雇主送达或交付代扣税款令。州政府可以通过头等邮件发送这些命令和相关通知,当雇主收到时,即视为送达完成。如果发送任何其他与税款相关的文书,一旦邮件寄往该人员的最后已知地址,即视为送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