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a)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个人判决债务人任何工作周的可支配收入中,根据工资扣押令可被征收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较低者: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a)(1) 该周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a)(2) 该周个人可支配收入超出支付收入时生效的州最低小时工资的48倍的部分的百分之四十。如果判决债务人在当地最低小时工资高于州最低小时工资的地点工作,则应使用支付收入时生效的当地最低小时工资进行本款规定的计算。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b) 对于除每周以外的任何支付周期,应使用以下乘数来确定在工资扣押令下可被征收的可支配收入的最高金额,其效力与(a)款第(2)项所述的计算成比例,但第(1)项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b)(1) 对于每日支付周期,金额应与(a)款所述的金额相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b)(2) 对于双周支付周期,将适用的最低小时工资乘以96个工作小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b)(3) 对于半月支付周期,将适用的最低小时工资乘以104个工作小时。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b)(4) 对于每月支付周期,将适用的最低小时工资乘以208个工作小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06.050(c) 本节于2023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