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20(a) 债权人对有担保方或留置权人的第三方索赔的要求,连同该要求的副本,应在对个人财产进行征收后,但在执行官出售该财产或将收款所得支付给债权人之前,提交给执行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20(b) 在要求及其副本提交后,执行官应立即亲自将该要求送达给有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将该要求送达给有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应由执行官的证明书予以证明,且该证明书应在送达后立即提交至诉讼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20(c) 该要求应由对财产进行征收的执行官送达,或由其办公室更接近送达地点的任何其他执行官送达。如果由另一名执行官进行送达,该执行官的费用应从预付给对财产进行征收的执行官的费用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