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0.5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欠钱,并且债务人的财产已被法院命令扣押,债权人可以要求对该财产拥有担保权益或留置权的人提出主张,声明该财产是他们的。这有助于弄清谁真正拥有该财产的权利。

Section § 720.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对个人财产进行征收后,当债权人希望就拥有担保权益或留置权的第三方提出的索赔提出要求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债权人必须在财产出售或其所得款项支付给债权人之前,将该要求及其副本提交给执行官。执行官必须迅速将此要求送达给有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并通过证明书确认送达。如果另一名执行官的办公室更近,他们可以协助送达该要求,其费用将由已为最初的征收支付的费用中支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20(a) 债权人对有担保方或留置权人的第三方索赔的要求,连同该要求的副本,应在对个人财产进行征收后,但在执行官出售该财产或将收款所得支付给债权人之前,提交给执行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20(b) 在要求及其副本提交后,执行官应立即亲自将该要求送达给有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将该要求送达给有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应由执行官的证明书予以证明,且该证明书应在送达后立即提交至诉讼中。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20(c) 该要求应由对财产进行征收的执行官送达,或由其办公室更接近送达地点的任何其他执行官送达。如果由另一名执行官进行送达,该执行官的费用应从预付给对财产进行征收的执行官的费用中支付。

Section § 720.5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第三方对因债务而被查封的财产提出索赔时,要求中必须包含的内容。该要求必须列出担保债权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和地址,详细描述被查封的财产,并说明查封日期。此外,它必须告知担保债权人,如果他们在30天内不提出索赔,他们可能会失去对该财产的优先权,除非该财产被解除。该要求还需要说明,如果优先权被放弃,担保债权人仍可能从财产出售中获得一部分额外款项。

第三方索赔要求送达给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时,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30(a) 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30(b) 债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30(c) 对被查封动产的详细描述和查封日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30(d)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未在要求送达后30天内根据第3章(自第720.210条起)提出第三方索赔,则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应被视为已放弃其担保权益或留置权可能优先于债权人对被查封财产的留置权的任何优先权,除非被查封财产从债权人的留置权中解除。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30(e)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担保权益或留置权的任何优先权被放弃,担保债权人或留置权人可能有权分享根据第701.810条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出售的任何超额收益。

Section § 720.540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当法律事务中涉及个人财产并要求采取行动时,除非有其他法律规定,负责的官员在将该要求告知任何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后,至少30天内不得释放、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财产。

Section § 720.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对个人财产拥有担保权益或留置权,但未在被要求后30天内提出主张,他们将失去优先于债权人对该财产主张的优先权。简单来说,该财产可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判决,而无需考虑该担保权益或留置权。然而,如果债权人的留置权随后被解除,原始的担保权益或留置权将恢复其优先权。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50(a) 如果担保方或留置权人未在要求送达后30天内,依照第3章(自第720.210条起)向执行官提交第三方主张,则该担保方或留置权人应被视为已放弃其担保权益或留置权可能享有的、优先于债权人对被查封个人财产的留置权的任何优先权,且该财产可用于清偿判决,不受该担保权益或留置权的约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720.550(b) 如果担保方或留置权人依照(a)款被视为已放弃优先于债权人留置权的任何优先权,且债权人对该个人财产的留置权被解除,则该担保权益或留置权将恢复其原有的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