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和总则过渡性条款
Section § 694.010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典》特定章节中使用的术语。它明确了“生效日期”是指1983年7月1日,而“旧法”是指截至1983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
Section § 694.020
这项法律意味着,新规定通常适用于正在进行或已经开始的法院案件,除非法院认为适用这些新规定会严重扰乱案件或损害某人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旧规定将继续适用。
Section § 694.030
本法律解释了在特定日期之后,某些金钱判决或与财产相关的判决如何执行。通常,这些判决受相关法律第 3 章规定的管辖。然而,即使判决因期限已过而无法按正常程序续期,它仍可能在生效日期后的两年内续期。这可能发生在法院认定根据旧规定本应允许执行,并且在审查提交的动议后发布命令续期判决的情况下。判决债务人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收到此动议的通知。
Section § 694.040
本节阐述了在法律程序于某项法律变更之前启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用于满足法院判决的财产或债务的规则。对于在新法生效前作出的判决,在出售财产或取得占有以偿还债务时,适用旧法。如果财产出售在新法开始后发生,则关于如何处理付款,适用另一节中的不同规则。
Section § 694.050
这项法律规定了因债务而被查封财产的出售。通常情况下,这类财产可以出售,而原所有者有机会将其买回,这个过程称为赎回。但是,如果债权人(收债方)和债务人(欠债方)书面同意,他们可以跳过赎回程序,直接出售该财产。即使在法律生效前已经完成的出售,如果当时该财产符合赎回条件,人们仍然可以根据旧规定赎回他们的财产。
Section § 694.070
本法律规定,如果第三方索赔或涉及担保方的索赔要求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被提交或送达,那么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规则将继续适用。换句话说,较早的索赔受旧规则管辖,而不受在该日期之后可能生效的任何新规则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