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0.020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高等法院有权处理本章中提到的各种补救措施。

Section § 690.030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加州劳工事务专员签发逮捕令或征收通知,类似于根据法院判决收取欠款时执行的留置或扣押。专员可以使用法院判决中债权人可用的各种方法来收取欠款,例如扣押工资。这些追收行动可在雇员、债务人或面临征收或逮捕令的人居住的县的高等法院执行。

Section § 690.04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当有人未支付判决或裁决时,劳工专员如何从其财产中追收欠款。如果欠款人是个人,他们可以像其他债务人一样,主张某些受保护的权利(豁免)。其他对该财产主张权利的个人或实体也可以提出他们的主张。这些主张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处理,包括豁免申请或第三人主张。所有主张都必须提交给劳工专员,并将在指定的高级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0.040(a) 劳工专员根据《劳动法》第96.8条,依据查封令或查封通知查封财产以追收未执行的判决或裁决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0.040(a)(1) 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债务人有权享有判决债务人有权享有的相同豁免。除(b)款和(c)款另有规定外,豁免申请应按照第2编第4章(自第703.010条起)的规定提出、审理和裁定,其方式与根据执行令查封财产的方式相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0.040(a)(2) 第三人可以主张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或主张对财产的担保权益或留置权。除(b)款和(c)款另有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三人主张应按照第4编(自第720.010条起)的规定提出、审理和裁定,其方式与根据执行令查封财产的方式相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0.040(b) 对于根据《劳动法》第96.8条发出的查封令或查封通知,豁免申请或第三人主张应提交给劳工专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0.040(c) 根据本条提出的豁免申请或第三人主张,应在第690.030条(b)款中规定的高级法院审理和裁定。

Section § 690.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劳工事务专员在尝试收取与雇佣纠纷相关的未支付判决或裁决时,代替扣押官行事。劳工事务专员无需像扣押官那样向其本人发出通常的通知。此外,专员在收取存款或账户等特定资产时,可以直接通知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账户债务人。只要通知包含所有必要信息,此行动无需法院签发的执行令即可进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0.05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根据第二编第3章(自第699.010条起)和第5章(自第706.010条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状,劳工事务专员在根据《劳工法典》第96.8条收取未执行的判决或裁决时,可以履行扣押官的职责,但劳工事务专员无需向其本人发出扣押官须送达给判决债权人的通知,也无需向其本人发出判决债权人须送达给扣押官的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90.050(b) 尽管有第700.140条(a)款以及第700.150、700.160和700.170条的规定,如果扣押是针对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持有或控制的存款、信用、金钱或财产,或针对账户债务人欠判决债务人的应收账款或其他一般无形资产,劳工事务专员可以将扣押通知送达或邮寄至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指定的集中地点,或者,对于应收账款或其他一般无形资产,送达至账户债务人的送达代理人。如果扣押通知在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的指定集中地点收到,则该扣押通知将适用于银行或储蓄贷款协会持有的所有存款、信用、金钱和个人财产,无论该财产位于何处。扣押通知可由劳工事务专员直接签发,无论法院是否已签发执行令状,并且应包含第699.520条规定的执行令状以及第699.540条规定的扣押通知所需包含的所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