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84.010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向因法院判决而被欠钱的人发送与本编相关的任何法律通知或文件,那么如果他们有律师,就应该发送给他们的律师,而不是直接发送给被欠钱的人。

Section § 684.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律文件应如何送达给欠债人。通常,文件必须直接送达给欠债人本人,而不是他们的律师,除非欠债人已正式请求将文件送达给律师。要进行此更改,欠债人必须通知法院和债权人,并且律师必须同意接受送达。欠债人和律师都必须保持其协议有效,并且可以通过通知法院和债权人来撤销这些协议。在债权人收到撤销通知之前,债权人无需遵守该撤销。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篇要求向判决债务人送达令状、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书时,应送达给判决债务人本人,而非判决债务人的律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 如果满足以下所有要求,令状、通知、命令或其他文书应送达给判决债务人指定的律师,而非判决债务人本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1) 判决债务人已向法院提交并送达给判决债权人一份请求,要求根据本篇向判决债务人送达文书时,应通过向请求中指定的律师送达的方式进行。向判决债权人送达该请求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该请求应包含一份由律师签署的同意书,同意代表判决债务人根据本篇接收送达。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2) 该请求尚未被判决债务人撤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b)(3) 接收送达的同意书尚未被律师撤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20(c) 根据(b)款提出的请求或同意可通过向法院提交一份撤销请求或同意的通知来撤销。撤销请求或同意的通知副本应送达给判决债权人。送达应通过亲自送达或邮寄方式进行。在判决债权人收到撤销请求或同意的通知副本之前,判决债权人不受该撤销的约束。

Section § 684.030

Explanation

第684.010条和第684.020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当你使用传票要求某人出庭,或者当你需要因某人未遵守法庭命令而使其构成藐视法庭时。

第684.010条和第684.020条不适用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30(a) 要求当事人出庭的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684.030(b) 使当事人构成藐视法庭的文件。

Section § 684.040

Explanation
当法律文书需要送达给律师时,你有三种选择:直接将文书递交给律师;遵循法律中其他部分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送达;或者按照单独章节中描述的特定程序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Section § 684.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意味着,如果您将法律文件送达给代表被欠钱的人(判决债权人)或代表欠钱的人(判决债务人)的律师,则视为您已直接将文件送达给了这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