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3.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命令分割或出售财产,它必须指定一名受托人来管理这个过程。法院对受托人还有多项选择权:它可以决定受托人是否需要保证金,给予指示,设定报酬并支付费用,确定留置权开始日期,要求提交财务报告,甚至在必要时罢免或更换受托人。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a) 法院应指定一名受托人,按照法院的命令分割或出售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 法院可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1) 决定受托人是否需要保证金,并确定保证金的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2) 指示受托人。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3) 确定受托人服务的合理报酬,并规定支付受托人的合理费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4) 规定法律允许的受托人留置权开始的日期。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5) 要求受托人提交中期或最终账目,核定受托人的账目,并解除受托人的职务。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6) 罢免受托人。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10(b)(7) 指定新的受托人。

Section § 873.020

Explanation
法院可以选择指定一个人来处理财产的出售和分割,也可以为每项任务指定不同的人。

Section § 873.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所有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指定三个人来管理法律案件中财产的分割或出售。这三个人拥有与单独一人担任此角色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30(a) 法院经当事人同意,可以指定三名裁判员,依照法院的命令分割或出售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30(b) 如此指定的三名裁判员应拥有所有权力,并可履行一名裁判员所需履行的所有职责。

Section § 873.0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选择审裁员(即被指派协助法律案件的人)。如果所有相关方都同意一名审裁员,那么该人将由法院指定。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或者有法院指定的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那么该监护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代表他们同意。

Section § 87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法律案件中哪些人不能被选为审裁员。审裁员不能是法院书记员或其副手,不能是曾与法官共事或目前正在与法官共事的人,不能是法官三亲等以内的亲属,也不能是对案件所涉财产拥有所有权权益的人。

以下人员均不得根据本篇规定被任命为审裁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50(a) 法院的书记员或副书记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50(b) 法官的前任或现任合伙人或雇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50(c) 法官或法官配偶的三亲等以内亲属,或该亲属的配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50(d) 对作为诉讼标的财产拥有任何权益的人。

Section § 873.060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仲裁员根据本法律或法院命令赋予他们的权力,做任何必要的事情来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873.070

Explanation
如果对仲裁员的职责有疑问,仲裁员本人或任何相关方都可以正式向法院请求指导。这种请求必须通过“通知动议”提出,这意味着所有相关方都会收到通知。

Section § 873.080

Explanation

当财产被出售或分割时,如果这样做对相关方有利,裁判员可以决定将部分土地划作道路,可以是公共的也可以是私人的。裁判员还可以建议关闭财产上现有的道路,并将这些土地重新分配给所有者。一旦作出这些决定,裁判员会向法院报告。如果法院同意,并且在公共机构采取任何必要行动后,这些道路将按以下方式指定:公共道路将对所有人开放,不归任何一方所有;私人道路仅供相关方使用;任何建议关闭的道路将根据法院的命令正式关闭。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80(a) 在出售或分割财产时,如果符合相关方的利益,裁判员可以指定财产的一部分作为公共或私人通道、道路或街道。与此相关地,裁判员还可以建议关闭财产上任何或所有其他道路,并将这些道路所占用的财产部分分配给各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80(b) 在作出足以满足公共和私人需求的此类指定和建议后,裁判员应将该事实报告给法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80(c) 经法院确认裁判员的报告后,在适当的公共实体采取任何必要行动的前提下: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80(c)(1) 被指定为公共通道、道路或街道的财产部分,不得分配给任何一方或出售,而应作为开放的公共通道、道路或街道。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80(c)(2) 被指定为私人通道、道路或街道的财产,应作为相关方使用的私人通道。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3.080(c)(3) 建议关闭的道路,应根据确认令中规定的条款被视为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