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与动产的分割不动产分割法
Section § 874.311
Section § 874.312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处理财产分割的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价值确定”是指法院命令设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或与所有共有权人就价值达成一致。“出售分割”是指法院命令将财产整体出售。“实物分割”是指将财产分割成独立的地块。最后,“记录”是指记录在物理或数字介质上,并能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Section § 874.313
如果有多位业主共同拥有的房产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分割,那么分割必须遵循本章的规定,除非所有业主正式同意采取不同的方式。本章是对其他相关法律的补充,但如果存在冲突,本章的规定优先适用。
Section § 874.314
Section § 874.315
Section § 874.316
本节阐述了当涉及多位所有者时,法院应如何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通常,除非所有所有者都同意一个价值或另一种估价方法,否则法院会命令由一名中立的、持有执照的估价师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的成本高于其实用性,法院可以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决定财产的价值。评估完成后,法院会通知所有当事人,当事人可在30天内提出异议。无论是否有异议,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都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价值证据。
Section § 874.317
如果共有产权人(即共同拥有财产的人)希望出售该财产,法院会通知其他共有产权人。这些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选择购买那些希望出售的共有产权人的份额。他们有45天的时间做出选择。如果只有一名共有产权人决定购买,法院会通知所有人。如果有多个共有产权人想购买,他们将根据各自现有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如果没有人选择购买,则分割程序将按出售方式进行。一旦做出决定,法院会设定一个截止日期(至少60天后),要求购买方支付款项。如果款项及时支付,法院会重新分配所有权份额并处理相关资金。如果并非所有购买方都支付了款项,其他已支付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在规定价格下购买剩余份额。法院会处理所有款项、份额和任何多余的资金。此外,共有产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出售那些被列为被告并已送达诉状但未出庭的共有产权人的份额。
Section § 874.318
本节解释了当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即共有租户)无法就如何分割或出售其共有财产达成一致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些共有租户希望将财产进行实物分割(称为“实物分割”),法院通常会同意,除非这会对任何共有租户作为一个整体造成不公平的损害。法院可能会将那些希望合并其份额的共有租户的权益进行合并。如果未命令实物分割,法院可能会决定出售财产或驳回案件。当采用实物分割时,一些共有租户可能需要向其他共有租户支付款项,以确保每个人都获得公平的份额。此外,对于那些无法找到或受到缺席判决的共有租户的份额,法院仍将予以考虑。
Section § 874.319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法院如何判断将财产分割成若干部分是否会不公平地损害所有共有权人。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财产是否能公平分割、整体出售是否比分割更有价值、历史所有权关系、情感依恋、财产的当前用途、对财产费用的贡献以及其他任何相关问题。每个因素都会在所有其他情况的背景下进行考量,这意味着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单独决定结果。
Section § 874.320
Section § 874.321
如果经纪人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房产,他们必须在收到达到或超过特定价值的报价后七天内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房产描述、每位买家的姓名、报价、销售条款、任何所有者融资、向留置权人支付的款项、经纪人佣金详情以及其他相关的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