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4.311

Explanation
《不动产分割法》规定了在没有现有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如何分割共有房地产的规则。这项法律专门适用于多人以按份共有方式共同拥有的财产,并且仅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分割诉讼。

Section § 874.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处理财产分割的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价值确定”是指法院命令设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或与所有共有权人就价值达成一致。“出售分割”是指法院命令将财产整体出售。“实物分割”是指将财产分割成独立的地块。最后,“记录”是指记录在物理或数字介质上,并能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本章中,下列定义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2(a) “价值确定”指根据第874.316或874.320条确定财产公平市场价值的法院命令,或采纳所有共有权人同意的财产估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2(b) “出售分割”指法院命令出售全部财产,无论是通过拍卖、密封投标,还是根据第874.320条进行的公开市场出售。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2(c) “实物分割”指将财产分割成物理上独立且单独拥有产权的地块。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2(d) “记录”指刻写在有形介质上,或存储在电子或其他介质中,并能以可感知形式检索的信息。

Section § 874.313

Explanation

如果有多位业主共同拥有的房产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分割,那么分割必须遵循本章的规定,除非所有业主正式同意采取不同的方式。本章是对其他相关法律的补充,但如果存在冲突,本章的规定优先适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3(a) 在分割不动产的诉讼中,该不动产应根据本章进行分割,除非所有共有权人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3(b) 本章补充本篇的其他规定,并且,如果某项诉讼受本章管辖,本章应优先于本篇中与本章不一致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874.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析产案件中,对如何送达诉状没有限制。如果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并希望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其他人,他们还必须在法院裁定后10天内,在涉案财产上张贴一个醒目的标志。这个标志必须在案件审理期间一直保留,并且必须说明案件已经开始,法院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该财产的常用名称。法院还可能要求标志上包含诉讼当事人的姓名等详细信息。

Section § 874.315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任命裁判员来协助处理与财产分割相关的法律案件,这些裁判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他们不能对案件有任何个人利益,也不能参与其中。

Section § 874.316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当涉及多位所有者时,法院应如何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通常,除非所有所有者都同意一个价值或另一种估价方法,否则法院会命令由一名中立的、持有执照的估价师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的成本高于其实用性,法院可以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决定财产的价值。评估完成后,法院会通知所有当事人,当事人可在30天内提出异议。无论是否有异议,在进行财产分割之前,都将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价值证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法院应根据(d)款的规定,通过命令进行评估来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b) 如果所有共有产权人已就财产价值或另一种估价方法达成一致,法院应采纳该价值或通过约定估价方法产生的价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c) 如果法院认定评估的证据价值不及其成本,法院在举行证据听证会后,应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将该价值通知各方。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d) 如果法院命令进行评估,法院应指定一名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无利害关系房地产估价师,以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假设为不动产的完全所有权。评估完成后,估价师应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或核实的评估报告。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e) 如果根据(d)款进行评估,在评估报告提交后不迟于10天,法院应向每个已知地址的当事人发送通知,说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e)(1) 财产的评估公平市场价值。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e)(2) 评估报告可在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查阅。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e)(3) 当事人可以在通知发出后不迟于30天内向法院提交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说明异议的理由。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f) 如果根据(d)款向法院提交了评估报告,法院应在根据(e)款向各方发送评估通知副本后不早于30天举行听证会以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无论是否根据(e)款第(3)项提交了对评估报告的异议。除了法院命令的评估外,法院可以考虑当事人提供的任何其他价值证据。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6(g) 在根据(f)款举行听证会后,但在审议分割诉讼的案情之前,法院应确定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将该价值通知各方。

Section § 874.317

Explanation

如果共有产权人(即共同拥有财产的人)希望出售该财产,法院会通知其他共有产权人。这些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选择购买那些希望出售的共有产权人的份额。他们有45天的时间做出选择。如果只有一名共有产权人决定购买,法院会通知所有人。如果有多个共有产权人想购买,他们将根据各自现有的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如果没有人选择购买,则分割程序将按出售方式进行。一旦做出决定,法院会设定一个截止日期(至少60天后),要求购买方支付款项。如果款项及时支付,法院会重新分配所有权份额并处理相关资金。如果并非所有购买方都支付了款项,其他已支付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在规定价格下购买剩余份额。法院会处理所有款项、份额和任何多余的资金。此外,共有产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出售那些被列为被告并已送达诉状但未出庭的共有产权人的份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a) 如果任何共有产权人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法院应在根据Section 874.316确定价值后,向各方发送通知,告知除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外,任何共有产权人均可购买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所有权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b) 在根据(a)款发送通知后不迟于45天,除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外,任何共有产权人均可向法院发出通知,表明其选择购买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所有权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c) 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每项权益的购买价格,是根据Section 874.316确定的整个地块的价值乘以该共有产权人对整个地块的按份所有权份额。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d) 在(b)款所述期限届满后,适用以下规则: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d)(1) 如果只有一名共有产权人选择购买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所有权益,法院应将该事实通知所有各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d)(2) 如果多于一名共有产权人选择购买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所有权益,法院应根据每名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对整个地块现有的按份所有权份额除以所有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现有的总按份所有权份额,在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之间分配购买这些权益的权利,并将该事实以及每名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应支付的价格通知所有各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d)(3) 如果没有共有产权人选择购买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所有权益,法院应将该事实通知所有各方,并根据Section 874.318的(a)款和(b)款解决分割诉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e) 如果法院根据(d)款的(1)项或(2)项向各方发送通知,法院应设定一个日期,不早于通知发送之日后的60天,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应在此日期前将其分摊的价格支付给法院。在此日期之后,适用以下规则: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e)(1) 如果所有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及时向法院支付其分摊的价格,法院应发布重新分配所有共有产权人权益的命令,并将法院持有的款项支付给有权获得款项的人。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e)(2) 如果没有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及时支付其分摊的价格,法院应根据Section 874.318的(a)款和(b)款解决分割诉讼,视同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权益未被购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e)(3) 如果一名或多名但并非所有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未能及时支付其分摊的价格,法院经动议,应向已支付其分摊价格的选择购买的共有产权人发出通知,告知剩余权益以及该所有权益的价格。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f) 在法院根据(e)款的(3)项发出通知后不迟于20天,任何已支付的共有产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支付全部价格来选择购买所有剩余权益。在20天期限之后,适用以下规则: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f)(1) 如果只有一名共有产权人支付了剩余权益的全部价格,法院应发布命令将剩余权益重新分配给该共有产权人。法院应立即发布命令重新分配所有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并向有权获得款项的人支付其持有的款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f)(2) 如果没有共有产权人支付剩余权益的全部价格,法院应根据Section 874.318的(a)款和(b)款解决分割诉讼,视同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的权益未被购买。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f)(3) 如果多于一名共有产权人支付了剩余权益的全部价格,法院应根据每名支付的共有产权人对整个地块的原始按份所有权份额除以所有支付了剩余权益全部价格的共有产权人的原始总按份所有权份额,在这些支付的共有产权人之间重新分配剩余权益。法院应立即发布命令重新分配所有共有产权人的权益,向有权获得款项的人支付其持有的款项,并立即退还法院持有的任何超额付款。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g) 在法院根据(a)款向各方发送通知后不迟于45天,根据本条有权购买权益的任何共有产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授权作为未决诉讼的一部分,出售被列为被告并已送达诉状但未出庭的共有产权人的权益。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h) 如果法院根据 (g) 款收到及时请求,法院在听证后,可以拒绝该请求或授权进行所请求的额外出售,但须符合法院认为公平合理的条款,并受以下限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h)(1) 根据本款授权的出售,只能在根据 (a) 至 (f) 款(含)规定出售的所有权益的购买价格已支付至法院,且这些权益已按照这些款的规定在共有权人之间重新分配后进行。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7(h)(2) 未出庭共有权人权益的购买价格,基于法院根据第 874.316 条确定的价值。

Section § 874.31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财产的共同所有者(即共有租户)无法就如何分割或出售其共有财产达成一致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一些共有租户希望将财产进行实物分割(称为“实物分割”),法院通常会同意,除非这会对任何共有租户作为一个整体造成不公平的损害。法院可能会将那些希望合并其份额的共有租户的权益进行合并。如果未命令实物分割,法院可能会决定出售财产或驳回案件。当采用实物分割时,一些共有租户可能需要向其他共有租户支付款项,以确保每个人都获得公平的份额。此外,对于那些无法找到或受到缺席判决的共有租户的份额,法院仍将予以考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8(a) 如果所有请求通过出售进行分割的共有租户的全部权益未被其他共有租户根据第874.317条购买,或者在根据第874.317条完成收购后,仍有共有租户请求实物分割,则法院应命令实物分割,除非法院在考虑第874.319条所列因素后,认定实物分割将对共有租户作为一个整体造成巨大损害。在考虑是否命令实物分割时,法院应批准两方或多方将其各自权益合并的请求。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8(b) 如果法院未根据 (a) 款命令实物分割,则法院应根据第874.320条命令出售分割,或者,如果没有共有租户请求出售分割,法院应驳回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8(c) 如果法院根据 (a) 款命令实物分割,法院可以要求一个或多个共有租户向一个或多个其他共有租户支付款项,以便这些付款,连同对共有租户的实物分配价值,将使实物分割在价值上与其持有的分数权益公平且成比例。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8(d) 如果法院命令实物分割,法院应将一部分财产分配给那些未知、无法找到或受到缺席判决的共有租户(如果他们的权益未被收购),该部分财产代表这些共有租户的合并权益,由法院确定。

Section § 874.31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法院如何判断将财产分割成若干部分是否会不公平地损害所有共有权人。法院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财产是否能公平分割、整体出售是否比分割更有价值、历史所有权关系、情感依恋、财产的当前用途、对财产费用的贡献以及其他任何相关问题。每个因素都会在所有其他情况的背景下进行考量,这意味着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能单独决定结果。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 在确定实物分割是否会对共有权人整体造成重大损害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1) 财产是否可以在共有权人之间实际可行地分割。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2) 实物分割是否会以一种方式分配财产,使得分割后各部分的合计公平市场价值显著低于财产整体出售时的价值,同时考虑到法院指令出售可能发生的情况。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3) 共有权人及其一个或多个所有权前手或占有前手(这些前手是或曾是共有权人或彼此的亲属)对财产的集体所有或占有期限的证据。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4) 共有权人对财产的情感依恋,包括因财产对共有权人具有祖传或其他独特或特殊价值而产生的任何依恋。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5) 共有权人对财产的合法使用,以及如果共有权人无法继续相同使用财产将受到的损害程度。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6) 共有权人按比例分担财产税、保险以及与维持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程度,或对财产的物理改进、维护或保养所做贡献的程度。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a)(7) 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19(b) 法院在未权衡所有相关因素和情况的整体性之前,不应将分项 (a) 中的任何单一因素视为决定性因素。

Section § 874.32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决定出售多人共有的房产,通常会尝试在公开市场上出售。但如果通过拍卖或密封投标出售能赚更多钱,并且对所有业主都有利,法院可以选择这种方式。如果进行公开市场出售,法院会指定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业主们可以协商同意一名经纪人来处理出售事宜。这位经纪人必须努力以不低于房产估价的价格出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没有人出价达到足够金额,法院可以批准一个较低的报价,重新评估房产价值,或者选择通过拍卖或密封投标出售。如果购买房产的人本身也拥有该房产的一部分,他们可以从购买价格中扣除他们应得的份额。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a) 如果法院命令出售财产,该出售应为公开市场出售,除非法院认定通过密封投标或拍卖出售会更具经济优势,并且符合共有权人作为一个整体的最佳利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b) 如果法院命令公开市场出售,且各方在命令生效后不迟于 (10) 天内,就一名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房地产经纪人达成一致,由其出售该财产,法院应指定该经纪人并确定合理的佣金。如果各方未能就经纪人达成一致,法院应指定一名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许可的无利害关系房地产经纪人出售该财产,并应确定合理的佣金。该经纪人应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出售该财产,价格不得低于价值评估,并应符合法院确定的条款和条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c) 如果根据 (b) 款指定的经纪人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购买该财产的报价,且报价不低于价值评估,则适用以下要求: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c)(1) 经纪人应遵守第 (874.321) 节中的报告要求。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c)(2) 该出售应依照州法律完成。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d) 如果根据 (b) 款指定的经纪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购买该财产的报价,且报价不低于价值评估,法院在听证后,可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d)(1) 批准现有的最高报价(如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d)(2) 重新评估财产价值,并命令该财产继续出售一段额外时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d)(3) 命令通过密封投标或拍卖出售该财产。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e) 如果法院命令通过密封投标或拍卖出售,法院应设定出售的条款和条件。如果法院命令拍卖,拍卖应根据第 (6) 章(自第 (873.510) 节起)进行。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0(f) 如果购买者有权获得出售收益的一部分,购买者有权获得抵扣价格的款项,金额等于购买者应得的收益份额。

Section § 874.321

Explanation

如果经纪人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房产,他们必须在收到达到或超过特定价值的报价后七天内向法院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房产描述、每位买家的姓名、报价、销售条款、任何所有者融资、向留置权人支付的款项、经纪人佣金详情以及其他相关的销售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a) 受指定在公开市场出售财产的经纪人,应在收到购买该财产的要约后七日内向法院提交报告,且该要约的价格不低于根据第874.316或874.320条确定的价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 第(a)款要求的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1) 拟出售给每位买方的财产描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2) 每位买方的姓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3) 拟议的购买价格。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4) 拟议销售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任何所有者融资的条款。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5) 应支付给留置权人的金额。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6) 关于经纪人佣金的合同或其他安排或条件的声明。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874.321(b)(7) 与销售相关的其他重要事实。

Section § 874.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财产被分割(即共有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将费用,例如评估费,分摊给相关各方。但是,如果一方反对分割,他们不应该承担这些费用,除非这样做是公平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目标。

Section § 874.323

Explanation

本法律修改了关于电子签名的联邦法律的某些部分,但它不改变某些条款,也不允许某些通知以电子方式发送。

本法案修改、限制并取代《全球和国家商业电子签名法案》(15 U.S.C. Sec. 7001 et seq.),但并不修改、限制或取代该法案的 (Section 101(c)) 条款 (15 U.S.C. Section 7001(c)),也不授权以电子方式送达该法案的 (Section 103(b)) 条款中描述的任何通知 (15 U.S.C. Section 700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