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要设立或转让大多数类型的不动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租赁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情况除外),必须通过书面并签署的法律文件进行。这包括设立、授予、转让、放弃或声明所有权。口头协议通常无效,除非法律明确允许。此外,相关当事人或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必须签署该文件。

除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租赁外,不动产中的任何产权或权益,以及对不动产的任何权力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力,均不得设立、授予、转让、放弃或声明,除非依据法律规定,或通过书面形式的转让或其他文书,并由设立、授予、转让、放弃或声明该产权或权益的当事人签署,或由该当事人经书面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

Section § 19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第1971条不限制法院在合同部分已履行的情况下强制某人履行合同的能力。此外,它澄清第1971条不干涉《遗嘱认证法典》中规定的信托的设立或解除。

Section § 19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想根据某人对第三方信用的说法来追究其责任,你需要有书面证据。该声明必须由该人签署或亲笔书写。这项规定是“欺诈法”的一部分,该法要求某些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