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提出生产资料
Section § 1985
传票是一种法律命令,要求某人在特定时间和地点作为证人出庭,也可能要求他们携带某些文件或物品。如果县记录员使用缩微胶片记录,提供一份经认证的副本就足够了。在审判前,如果你需要某人提供特定文件,你必须提交一份宣誓书,说明这些物品对案件的重要性。法院书记员或法官会提供空白传票供人填写,或者律师也可以自行签发传票,而无需盖章。
Section § 1985.1
如果有人收到法院的正式命令(传票)要求出庭,他们可能不需要在传票上写明的特定时间出庭,只要他们和要求他们出庭的人同意了另一个时间。但是,如果他们没有按照约定出庭,法院可以惩罚他们。为了证明这个约定或未能出庭的事实,有第一手资料的人可以提交一份书面声明(宣誓书)。
Section § 1985.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被传唤作为民事审判的证人,传票上必须有一个特别的通知,以粗体或其他醒目的方式印刷,以引起您的注意。该通知会告诉您,在出庭之前,请联系要求您作为证人的律师。联系他们很重要,可以确认您需要何时出庭的详细信息,或者核实您是否真的需要出席。
Section § 1985.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民事案件中,通过传票(一种要求某人出示证据的法律文件)从各类专业人士和机构获取个人记录的程序。它定义了“个人记录”等关键术语,并列出了在请求个人记录时通知相关个人(消费者)的步骤。消费者必须收到传票副本,并有权反对分享其记录,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文件或送达书面反对意见。如果消费者提出反对或提交撤销(停止)传票的动议,则在法院另行裁定之前,记录将不会被出示。此外,还有必须遵守的送达时间和方式规定,如果未遵守这些规定,被传唤的个人无需交出记录。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记录无法识别消费者时,适用不同的规则。此外,本节不适用于某些与劳动相关的程序。
Section § 1985.4
Section § 1985.5
Section § 1985.6
本节规定了通过法律文件(即文件传票)请求获取某人工作记录的规则。在记录被移交之前,请求方必须通知其记录被请求的雇员。雇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异议来阻止记录的发布。如果雇员不希望其记录被发布,他们有权在规定截止日期前提交动议或书面异议。此外,如果记录请求方不遵守这些规则,记录可能不会被发布。本节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例如某些劳工法典程序,以及记录不识别任何雇员的情况,这些情况下本节不适用。
Section § 1985.7
Section § 1985.8
本法律规定了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传票时,电子存储信息(ESI)应如何处理。它允许一方请求提供ESI并指定其应提供的格式。如果收到传票的人不同意该格式,他们可以提出另一种格式。法律还规定,除非另有约定,ESI应以标准、可用的格式出示。如果获取信息过于繁重或昂贵,被传唤人必须证明这一点。尽管有异议,如果存在充分理由,法院仍可命令出示信息,并可能适当分摊费用。如果工作量大于收益,或者信息可以从其他地方获取,法院可以限制请求。本法律保护非案件直接当事人的权利,确保他们不会承受过重负担。如果数据丢失或损坏是由于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则不会施加制裁,但仍有义务保存信息。
Section § 1986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获取传票,传票是一种命令某人出席法律程序或作证的文件。如果您需要某人出庭或作证词(宣誓后的正式陈述),传票将由案件所在法院的书记员签发。如果传票是为了要求在其他州或国家的官员面前作证,您将从将被询问人所在地的法院书记员处获取。如果是针对庭外事项,您将从处理该事项的法官或官员处获取。整个流程很简单:您向相关法院或官员提出申请,他们会根据需要提供传票。
Section § 1986.1
这项法律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记者,确保他们在法庭案件中根据传票提供证据时,其豁免权不会被放弃。它要求记者在因传票被要求出庭前,至少提前五天收到通知,除非对刑事调查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或存在严重伤害的风险。如果需要记者的记录,记者及其出版商也必须提前收到通知,并附上解释说明为何需要这些信息。如果记者被裁定藐视法庭,法院必须说明为何该信息至关重要,以及为何其他信息来源不足以确保公平审判。
Section § 1986.5
如果你被传唤作证,你有权获得与出庭作证相同的工时费和差旅费。但是,如果你只被要求提供商业记录而无需亲自到场,那么费用将有所不同,并遵循一套单独的规定。
Section § 1987
根据本法律,送达传票意味着亲自向证人递交一份副本,并支付所需的差旅费和出庭费。如果向未成年人送达,你需要向其监护人或照管人送达。在某些儿童福利案件中,你还需要向儿童福利部门或少年管教部门送达。如果你需要诉讼当事人出庭,你只需提前10天书面通知其律师,无需传票。如果当事人要求,必须支付其里程费和出庭费。此通知被视为传票,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要求某人携带文件,通知应明确所需内容,对方可在五天内提出异议。法院随后可以决定是否应出示这些文件。本规定提供了获取文件的替代方法,与其它条款相比。
Section § 1987.1
如果法院发出传票要求某人出庭或提交文件,如果传票看起来不合理或侵犯隐私,法院可以决定取消、修改传票,或设定遵守条件。这可以由案件当事人、证人、消费者、雇员或个人信息受到影响的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或者法院也可以自行决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人们免受过度要求,特别是关于隐私的侵犯。然而,根据法律规定,某些记录的传票不需要任何人请求修改或取消。
Section § 1987.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因传票纠纷而需要出庭,如果法院认定对方行为不公或越权,他们可能会获得合理的费用补偿,例如律师费。但是,如果电子信息因正常的、善意的操作程序而丢失,通常不会受到处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此外,如果您因受言论自由保护的行为而成功挑战了要求提供您在线身份的传票,您也可以获得合理的费用补偿。
Section § 1987.3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份要求提供文件(调取文件传票)的传票送达给记录管理人,并且他们不需要亲自出庭时,那么另一项法律(第1989条)中关于亲自出庭的规定就不适用。简单来说,它关注的是只需要文件而不需要文件持有者本人在场的情况。
Section § 1987.5
Section § 1989
如果在加州有人被传唤到法庭作证,除非他们在收到出庭通知时居住在该州,否则他们无需出庭。
Section § 1990
如果有人在法庭上或与法官在一起,他们可能被要求作证,就像他们被传票正式传唤一样。
Section § 1991
如果有人不遵守传票,例如不出庭、拒绝宣誓、不回答问题或不签署文件,法院可以以藐视法庭罪对其进行惩罚。如果传票要求某人到庭外官员或专员面前出庭,则该负责人必须向法院报告任何不服从行为。法院随后可以命令证人遵守,并且只有在此之后,如果证人仍不遵守,才能对其进行惩罚。另外,需要证词的一方可以要求该负责人通知证人,他们将在5到20天后向法院报告拒绝行为,并寻求法院命令以强制遵守。该负责人必须记录此请求和通知,并向法院提供完整报告。如果证人仍然拒绝,他们可能会被判藐视法庭。
Section § 1991.2
本节解释说,第1991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于法律案件中宣誓证词(取证)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情。相反,另一节(第7章,始于第2023.010条)的规则专门涵盖与宣誓证词(取证)相关的情况。
Section § 1992
如果有人在收到传票或法院命令后没有出庭,他们必须支付500美元,并赔偿因未出庭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受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这些费用。
Section § 1993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签发逮捕令,逮捕未按传票或法院命令出庭的证人或个人,而不是签发藐视法庭的逮捕令。在此之前,法院应发送一份通知,告知未按传票出庭可能导致签发逮捕令,除非情况紧急。逮捕令必须包含案件信息、被捕人身份和地址、逮捕理由、保释信息以及逮捕令何时到期等详细内容。如果此人被捕,必须在12小时内将其带到法院,否则将被释放。法院可以允许基于承诺出庭而释放,除非紧急情况另有要求。
Section § 1993.1
本节解释,如果法院允许,治安官可以释放被捕人员,条件是该人员书面承诺稍后出庭。治安官会给被捕人员一份通知,上面有案件名称、出庭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被捕人员必须签署这份通知才能获得释放,并且可能需要提供指纹以供身份识别。此指纹除用于执法身份识别外,不得分享或出售。治安官随后必须尽快将通知送交法院。但是,如果该人员醉酒严重、需要医疗护理、有其他逮捕令,或拒绝签署,则可能不会立即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