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09

Explanation
在加州,宣誓书是一种书面声明,可以在各种法庭情况下使用。你可以用它来核实法律案件中的文件,证明送达了法律文件,请求临时法院命令,从证人那里收集证据,暂停法律程序,或在无争议的案件中记录出生信息。如果法律允许,它在其他情况下也很有用。
宣誓书可用于核实特别程序中的诉状或文件,证明在诉讼或特别程序中送达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获得临时救济,询问证人,或中止诉讼程序,以及在无争议程序中建立出生记录,或在动议时,以及在法规明确允许的任何其他情况下。

Section § 2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在报纸上刊登文件或通知时,可以通过报社印刷负责人或其主要工作人员出具的一份正式声明(即宣誓书)来证明其已刊登。这份宣誓书必须附在已刊登文件或通知的副本上,并详细说明刊登的时间和刊登的报纸。

法律或法院或法官命令要求在报纸上刊登的文件或通知的刊登证据,可由报社印刷商或其工头或首席文员的宣誓书提供,该宣誓书应附于该文件或通知的副本,并具体说明刊登的时间和刊登的报纸。

Section § 20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你制作一份与法庭案件相关的宣誓书(一份陈述某些事实的法律文件),你应该将其提交给相关法院。如果宣誓书与法庭案件没有直接关系,那么你应该将其提交给与该宣誓书相关的报纸印刷所在县的县书记员。一旦提交,该宣誓书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可作为其中所含事实的初步证据。

第二千零一十一条。如果此类宣誓书是在法院待决的诉讼或特别程序中制作的,可提交给该法院或其书记员。如果不是如此制作的,可提交给报纸印刷所在县的书记员。无论哪种情况,原始宣誓书或经保管该宣誓书的法院法官或书记员认证的副本,是其中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2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在加州任何法院、法官或官员面前使用宣誓书,该宣誓书必须由正式授权主持宣誓的人办理。

在本州任何法院、法官或官员面前使用的宣誓书,可在任何有权监誓的官员面前办理。

Section § 2013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一份来自其他州、要在加州使用的宣誓书(即经宣誓确认的书面声明),你可以在加州任命的专员、该州的任何公证人,或者有印章的法院的法官或书记员面前办理。

Section § 2014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在外国制作一份宣誓书(一份经宣誓或确认的书面声明)供加州使用,可以在某些美国官员(如大使或领事)或该国的当地法官面前办理。

Section § 2015

Explanation

如果宣誓书是在其他州或外国宣誓的,法官的签名以及他们是该法院成员的身份必须由法院书记官正式证明。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为获准加入加利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而进行的宣誓。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5(a) 当宣誓书在另一州或外国的法官或法院面前宣誓时,法官签名的真实性、法院的存在以及该法官是该法院成员的事实,必须由法院书记官加盖印章予以证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5(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067条为获准加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而进行的宣誓。

Section § 201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县治安官、法警或高等法院书记员作出正式声明时,其重要性等同于他们已宣誓并书面保证所言属实。

Section § 20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需要通过书面声明来证明某事时,无需在官员(如公证人)面前宣誓,您可以使用一份未经宣誓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必须注明其在伪证罪处罚下真实无误,包含声明人的签名,并且,如果是在加州制作的,需包含日期和地点;如果是在其他地方制作的,则只需包含日期,并注明其受加州法律管辖。

凡根据本州任何法律或根据本州法律制定的任何规则、规章、命令或要求,任何事项需要或允许通过作出该事项的人的书面宣誓声明、陈述、核实、证明、誓言或宣誓书来支持、证明、确立或证实(证词、就职誓言或要求在指定官员(公证人除外)面前宣誓的誓言除外),该事项可以具有同等效力地通过该人的书面非宣誓声明、陈述、核实或证明来支持、证明、确立或证实,其中声明其经本人证明或声明在伪证罪处罚下真实无误,并经本人签署,且 (1) 如果在本州内签署,则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或 (2) 如果在任何地点(无论本州内外)签署,则注明签署日期,并声明其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如此证明或声明。该证明或声明可大致采用以下形式: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5.5(a) 如果在本州内签署:
“我在此证明(或声明)以上内容在伪证罪处罚下真实无误”:
_____________ _________
(Date and Place)(Signature)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5.5(b) 如果在任何地点(无论本州内外)签署:
“我在此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或声明)以上内容真实无误”:
_____________ _________
(Date)(Signature)

Section § 2015.6

Explanation

如果州法律要求您为某项特定职责宣誓,您可以使用书面声明来代替。这适用于遗嘱执行人、监护人或评估师等角色,无论案件是否在法庭上。该声明应以“我郑重声明”开头,包含宣誓所需的内容,并注明日期和签名。

凡根据本州任何法律或根据依法制定的任何规则、规章、命令或要求,要求被指定在特定诉讼、程序或事项中履行特定职责的人(无论该事项是否在法院审理中,包括但不限于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评估师、接管人或特别执行官的人)宣誓时,可以制作并签署一份未经宣誓的书面确认书,以代替该宣誓。该确认书应以“我郑重声明”开头,阐明宣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的实质内容,注明签署日期和地点,并由其本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