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方式宣誓书
Section § 2009
Section § 2010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在报纸上刊登文件或通知时,可以通过报社印刷负责人或其主要工作人员出具的一份正式声明(即宣誓书)来证明其已刊登。这份宣誓书必须附在已刊登文件或通知的副本上,并详细说明刊登的时间和刊登的报纸。
Section § 2011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你制作一份与法庭案件相关的宣誓书(一份陈述某些事实的法律文件),你应该将其提交给相关法院。如果宣誓书与法庭案件没有直接关系,那么你应该将其提交给与该宣誓书相关的报纸印刷所在县的县书记员。一旦提交,该宣誓书或其经认证的副本可作为其中所含事实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20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需要在加州任何法院、法官或官员面前使用宣誓书,该宣誓书必须由正式授权主持宣誓的人办理。
Section § 2013
Section § 2015
如果宣誓书是在其他州或外国宣誓的,法官的签名以及他们是该法院成员的身份必须由法院书记官正式证明。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为获准加入加利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而进行的宣誓。
Section § 2015.5
这项法律规定,当您需要通过书面声明来证明某事时,无需在官员(如公证人)面前宣誓,您可以使用一份未经宣誓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必须注明其在伪证罪处罚下真实无误,包含声明人的签名,并且,如果是在加州制作的,需包含日期和地点;如果是在其他地方制作的,则只需包含日期,并注明其受加州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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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and Place)(Sign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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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Signature)
Section § 2015.6
如果州法律要求您为某项特定职责宣誓,您可以使用书面声明来代替。这适用于遗嘱执行人、监护人或评估师等角色,无论案件是否在法庭上。该声明应以“我郑重声明”开头,包含宣誓所需的内容,并注明日期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