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已在任何县记录官办公室记录的地图,如果受损、毁坏、丢失或被盗,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在该地图最初提交或记录所在县的县高等法院提交一份经核实的书面申请,声称该地图已受损、毁坏、丢失或被盗,且非申请人过错所致,且申请人持有一份原始地图的真实准确副本,并将其提交以替代原始地图进行记录。该申请应附上所提交的真实副本的复印件。
申请提交后,书记员应安排法院进行听证,并通过在法院所在县的法院张贴听证时间地点的通知,至少在听证前 (10) 天发出听证通知。申请副本和所提交的真实副本的复印件应在听证前至少 (10) 天送达提起诉讼所在县的记录官。法院可酌情命令发出任何进一步的通知。在安排的听证时间,法院应听取支持和反对该申请的证据,如果法院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认为所提交的地图副本是原始地图的真实副本,则应裁定该副本是原始地图的真实副本,并命令将该副本在记录官办公室记录,以替代原始地图。
裁定书的经认证副本应随附地图的真实副本一并提交记录。当提交给县记录官进行记录时,他或她应将该地图副本记录,以替代原始地图。
一旦记录,该副本应与原始地图具有相同的效力,且提及原始地图的财产转让应具有与原始地图未受损、毁坏、丢失或被盗相同的效力,此后提及原始地图副本的转让应被视为也提及原始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