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联邦税收留置权以及国会或相关法规要求以与联邦税收留置权相同方式备案的其他联邦留置权的通知如何备案。

Section § 2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以及在哪里提交联邦税留置权通知和其他联邦留置权通知,以确保它们得到正确记录。如果这些留置权涉及不动产(例如土地或建筑物),则必须在财产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对于动产留置权,规则有所不同:在加州设有主要办事处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必须向州务卿备案;某些信托和逝者遗产也适用同样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备案地点是个人居住地的县记录官办公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a) 留置权通知、证明书以及影响联邦税留置权或其他联邦留置权的其他通知,必须依照本篇规定备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b) 针对应向美国支付的债务而设的不动产留置权通知,以及影响该等留置权的证明书和通知,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 针对应向美国支付的债务而设的动产(无论有形或无形)联邦留置权通知,以及影响该等留置权的证明书和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备案: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1) 如果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主要执行办公室设在本州的合伙企业(如美国国内税收法所定义的此类实体),则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2) 如果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是未被第 (1) 款涵盖的信托,则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3) 如果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是逝者遗产,则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4)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提交留置权通知时居住的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2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政部长或另一位获得授权的美国官员认证了联邦留置权通知,那么该认证就足以使其获得备案。对于这类联邦留置权通知,无需额外的确认或公证。

由美国财政部长或其授权代表,或由负责备案或认证任何其他留置权通知的任何美国官员或实体,对影响联邦留置权的通知、证书或其他通知进行的认证,使其有权备案,且无需其他证明、认证或确认。

Section § 21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处理联邦留置权通知及相关文件。如果联邦留置权通知提交给州务卿或县记录员,他们必须根据《商法典》或《政府法典》的特定程序进行备案和索引。对于留置权解除或免除证书,州务卿将像处理终止声明或解除声明一样进行处理。此外,州务卿和县记录员都需应请求出具证书,显示在其处备案的任何留置权或相关文件。这些服务的费用根据实际成本或适用的政府法条确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a) 如果联邦留置权通知、联邦留置权通知的重新备案,或(b)款所述任何证书的撤销通知提交给备案官员,且该官员是: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a)(1) 州务卿,他或她应根据《商法典》第9515、9516和9522条的规定,使该通知被备案、索引和标记,如同该通知是该法典意义上的融资声明;或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a)(2) 县记录员,他或她应接受备案,按照《政府法典》第27320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记录备案,并以留置权所针对的利益相关人的姓名在总索引中对该文件进行索引。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b) 如果任何留置权的解除、非附着、免除或次级证书提交给州务卿备案,他或她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b)(1) 使解除或非附着证书被备案、索引和标记,如同该证书是《商法典》意义上的终止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b)(2) 使免除或次级证书被备案、索引和标记,如同该证书是《商法典》意义上的抵押品解除。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c) 如果(a)款所述的重新备案的联邦留置权通知,或(b)款所述的任何证书或通知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他或她应接受备案,按照《政府法典》第27320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记录备案,并以留置权所针对的利益相关人的姓名在总索引中对该文件进行索引。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3(d) 应任何人的请求,备案官员应出具其证书,表明在其中注明的日期和时间,是否有根据本篇或《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4章(自第7200条起)在1968年1月1日之后备案的、指明特定人员的任何留置权通知或影响任何留置权的证书或通知;如果存在备案的通知或证书,则应提供每份通知或证书的备案日期和时间。应请求,备案官员应提供任何联邦留置权通知,或影响联邦留置权的通知或证书的副本。如果备案官员是县记录员,每搜索一个姓名的证书费用应由备案官员设定,金额应涵盖实际成本,副本费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7366条的规定。如果备案官员是州务卿,该证书应作为根据《商法典》第9528条出具的合并证书的一部分,证书和副本的费用应根据该条的规定。

Section § 2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留置权相关的任何文件的记录和索引费用。如果您向县记录员提交留置权或相关文件,费用将按照《政府法典》中规定的文件记录费用收取。如果向州务卿提交相同的文件,则有单独的费用。负责这些记录的机构会每月向联邦税务官员发送这些备案的账单。
向县记录员备案的每份留置权通知书或影响留置权的证明或通知的记录和索引费用,应与《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二部第三章第六节第5条(自第27360节起)为文件记录和索引所规定的费用相同。
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和索引每份留置权通知书或影响留置权的证明或通知的费用,载于《政府法典》第12194节(a)款。
该官员应每月向国内税收区主任或其他适当的联邦官员开具账单,收取由县记录员或州务卿记录或备案的文件费用。

Section § 2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备案官员必须将任何在1968年1月2日之前备案的联邦税留置权通知或相关文件存放在一个特殊档案中。该档案应相应地标明,并按收件顺序整理。此外,如果当时有任何影响留置权的文件被备案,它们也应存放在同一办公室。

Section § 2106

Explanation
本条旨在确保本篇章所涵盖的法律在采纳这些规则的不同州之间得到一致适用,从而促进法律的统一性。

Section § 21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与联邦税留置权相关的通知和文件(例如解除或免除文件)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存储。它支持使用计算机处理和电信等技术来高效管理这些记录。

Section § 2107

Explanation

本法条指明,这套法规的名称为《统一联邦留置权登记法》。

本篇可称为《统一联邦留置权登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