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a) 留置权通知、证明书以及影响联邦税留置权或其他联邦留置权的其他通知,必须依照本篇规定备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b) 针对应向美国支付的债务而设的不动产留置权通知,以及影响该等留置权的证明书和通知,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 针对应向美国支付的债务而设的动产(无论有形或无形)联邦留置权通知,以及影响该等留置权的证明书和通知,应按以下方式备案: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1) 如果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是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主要执行办公室设在本州的合伙企业(如美国国内税收法所定义的此类实体),则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2) 如果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是未被第 (1) 款涵盖的信托,则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3) 如果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是逝者遗产,则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101(c)(4)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在留置权所针对的权益所有人提交留置权通知时居住的县的记录官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