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2.3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法律案件中对另一个人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他们首先需要获得法院的许可。他们必须提交一份动议,说明检查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由谁进行。该动议还应附有一份文件,表明他们已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所有相关人员,包括被检查人,都必须收到关于该计划的通知。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10(a) 任何一方如希望通过身体检查(第2条(自第2032.210节起)所述者除外)或精神检查进行调查取证,该方应获得法院许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10(b) 根据 (a) 款提出的检查动议,应指明检查的时间、地点、方式、条件、范围和性质,以及将进行检查的人员的身份和专业(如有)。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2016.040节提交的协商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10(c) 该动议的通知应送达给被检查人以及所有已在该诉讼中出庭的当事方。

Section § 2032.3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命令一个人接受身体或精神检查。只有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才会批准这样的命令。如果某人同意他们不会就其伤害提出超出通常范围的精神或情感痛苦索赔,那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命令进行精神检查。该协议还意味着他们不会在法庭上就精神痛苦提供专家证词。命令将详细说明由谁进行检查以及检查的地点和方式。如果检查地点很远,超过75英里,法院必须找到出行的充分理由,并且要求检查的一方必须支付被检查人合理的差旅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a) 法院仅在显示有充分理由时,方可根据第2032.310条准许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的动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b) 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 (c) 款的规定作出约定,则法院不应命令对正在寻求人身伤害赔偿的人进行精神检查,除非显示有特殊情况。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c) 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款作出的约定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c)(1) 约定不就超出通常与所主张的身体伤害相关的精神和情感痛苦提出索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c)(2) 约定在审判中不提供关于这种通常的精神和情感痛苦的专家证词以支持损害赔偿请求。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d) 准许进行身体或精神检查的命令应指明可以进行检查的人员,以及检查的时间、地点、方式、诊断测试和程序、条件、范围和性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e) 如果检查地点距离被检查人的住所超过75英里,则只有在以下两个条件均满足时,才应发出要求其接受检查的命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e)(1) 法院认定所涉行程有充分理由。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20(e)(2) 该命令以动议方预付被检查人前往检查地点的合理差旅费和成本为条件。

Section § 2032.3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涉及未成年人性虐待指控的法律案件,对15岁以下儿童的任何心理评估不应超过三小时,包括休息时间。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法院有权允许延长评估时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40(a) 如果任何涉及未成年人性虐待指控的诉讼,包括第1002条(a)款第(1)至(3)项所列的任何行为,对15岁以下儿童的精神检查不得超过三小时,包括休息时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2.340(b) 尽管有(a)款规定,法院可以基于正当理由批准延长三小时的限制。